搜索结果: GY/T 196-2003, GY/T196-2003, GYT 196-2003, GYT196-2003
| 标准编号 | GY/T 196-2003 (GY/T196-2003) | | 中文名称 | 调频广播覆盖网技术规定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verage networks of FM sound broadcasting | | 行业 | 广播电影电视 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M62 | | 国际标准分类 | 33.160 | | 字数估计 | 15,115 | | 发布日期 | 2003-10-29 | | 实施日期 | 2003-12-01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地面米波(VHF)段调频广播覆盖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调频广播发射机服务区及发射机之间干扰状况的估算方法。本标准不包含涉及调频同步广播覆盖网方面的有关技术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编制调频广播覆盖网规划及进行调频广播频率的指配和管理。 |
GY/T 196-2003: 调频广播覆盖网技术规定
GY/T 196-2003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verage networks of FM sound broadcasting
中 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
调频广播覆盖网技术规定
华人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业标准
前 言
本标准是以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司1991年行政文件《调频广播覆盖网规划方法》和我国现行的立
体声调频广播规划为基础,参照ITU-R P.370-7和ITU-R BS.412-9建议书制定的。必要时,也可考虑参
照国际电联相关建议书进行规划的调整。
本标准由全国广播电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标准化规划研究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无线电台管理
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虹湘、张兆雄、程瑞庭、张建东、朱云怡、彭泽安、丁汶平。
调频广播覆盖网技术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面米波(VHF)段调频广播覆盖网的主要技术要求,调频广播发射机服务区及发射
机之间干扰状况的估算方法。本标准不包含涉及调频同步广播覆盖网方面的有关技术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编制调频广播覆盖网规划及进行调频广播频率的指配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311-2000 米波调频广播技术规范
GB 6364-1986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GB/T 7400.1 广播电视名词术语 通用部分
GB/T 7400.2 广播电视名词术语 无线电广播
GB/T 14433-1993 彩色电视广播覆盖网技术规定
GJB 2081-1994 87MHz~108MHz频段广播业务和108MHz~137MHz频段航空业务之间的兼容
GJBz 20093-1992 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电台电磁环境要求
ITU-R BS.412-9 在VHF频段开展地面调频声音广播的规划标准
ITU-R BS.704 规划用立体声调频声音广播参考接收机特性
ITU-R IS.1009 约87MHz~108MHz 频带内的声音广播业务同108MHz~137MHz频带内的航空业务之
间的兼容性
ITU-R P.370-7 30MHz~1000MHz范围内VHF/UHF电波的传播曲线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主要技术要求
4.1 调频广播频段
87.0MHz~108.0MHz。
4.2 频道设置
频道间隔:100kHz。标称载频是100kHz的整数倍;
频道宽度:200kHz;
最大频偏:±75kHz;
接收机中频:10.7MHz。
调频立体声广播采用导频制。
4.3 最低可用场强
采用ITU-R BS.412-9的表1。农村和城市(指地级和地级以上城市市区)的最低可用场强分别为
54dBμV/m和66dBμV/m。
4.4 标称可用场强
采用最低可用场强值。
4.5 收转场强
供收转的来自节目源发射机到达转播台接收天线处的服务场强,不小于40dB。
4.6 传播曲线
采用ITU-R P.370-7建议书的场强曲线。见图1、图2。
本标准中暂不考虑水陆混合路径干扰场强。必要时,可采用ITU-R P.370-7建议书的暖海曲线,并
采用GB/T 14433-1993的5.2.3列举的陆海混合路径场强计算方法。
4.7 地形崎岖度(Δh)和衰减校正系数 F(Δh)
采用ITU-R P.370-7建议书的曲线,见图3。
4.10.1.1 计算归一化服务场强或稳定干扰场强 E1(50,T)时,查图 1(T=50);计算对流层干扰场
强时查图 2(T=10)。计算机计算时,分别按表 3和表 4取值。
5 频率制约关系
5.1 要求遵守的频率制约关系
5.1.1 同台调频广播频率间隔一般不小于 1MHz(同台频率为 6 个或 6 个以上时,频率间隔不小于
800kHz),也不应为 10.7MHz±0.2MHz。
5.1.2 调频广播与标称功率大于 50W(不含)的地面电视第 4 频道发射机同台时,应让出保护频带,
指配调频广播频率从 87.2MHz开始。
5.1.3 调频广播与标称功率大于 50W(不含)的地面电视第 4 频道发射机同台时,调频广播频率与地
面电视第 4频道三载频的频率间隔不应为 10.7MHz±0.2MHz,应避开 87.7MHz~88.2 MHz、92.1 MHz~
92.6 MHz、94.2MHz~94.7MHz。
5.1.4 某一调频广播频率的 100dB(含)以上覆盖区与另一欲收频率的 56dB(含)以上覆盖区交叠,
该两频率间隔不应小于 800kHz。
5.1.5 某一调频广播频率的 80dB(含)以上覆盖区与另一欲收频率的 56dB(含)以上覆盖区交叠,该
两频率间隔不应为 10.7MHz±0.2MHz。
5.1.6 编制规划时,在航空导航台周围 65km范围内,当调频广播发射台有标称功率大于 1kW(含)的
发射机时,则该台各调频广播频率间的三阶互调频率不应落在该导航台导航频率上,当该导航台有多个
频率时,至少应保护 2至 3个。在航空导航台周围 45km范围内,发射机功率等级为 300W和 100W的调
频广播发射台各调频广播频率间的三阶互调频率不应落在该导航台导航频率上,当该导航台有多个频率
时,至少应保护 2至 3个。
修改规划时,应与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参考使用GB 6364-1986、GJB 2081-1994
和GJBz 20093-1992等标准,计算或测量同台址互调(二信号/三信号)到达航空导航台、航空通信台使
用频点的保护空域的信号场强。若符合标准或实测没有同台址互调分量,可修改规划频率。
当满足上述标准确有困难时,可通过计算、测量或采取其它技术措施,协商解决。
5.2 应注意的频率制约关系
5.2.1 调频广播频率的 100dB(含)以上覆盖区是人口聚居区,且(1)该频率与地面电视第 6~12频
道中任一频道同台,又调频广播比地面电视的有效辐射功率大 10dB(含)以上;或(2)该频率的 100dB
(含)以上覆盖区与地面电视第 6~12 频道中任一频道的 70dB(含)以上覆盖区交叠,则同台调频广
播频率的二次谐波应避开地面电视图像载频和彩色副载频±1MHz,伴音载频±0.2MHz。
5.2.2 在 5.2.1的条件下,同台调频广播频率间的二阶互调频率(f1+f2)应避开地面电视图像载频和
彩色副载频±1MHz,伴音载频±0.2MHz。
5.2.3 调频广播频率的 100dB(含)以上的覆盖区是人口聚居区,且(1)该频率与地面电视第 1、2
或 3频道同台;或(2)该频率的 100dB(含)以上覆盖区与地面电视第 1、2或 3频道的 70dB(含)以
上覆盖区交叠,为避免调频广播频率干扰地面电视本振频率,当地面电视为第 1、2或 3频道时,调频
广播应分别避免使用 87.7MHz、87.8 MHz或 95.7MHz、95.8 MHz或 103.7MHz、103.8MHz。
5.2.4 甲乙两台有交叠覆盖区,在甲台任一频率的信号场强大于 100dB(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