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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38-201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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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38-2019 英文版 1179 HJ 1038-2019 [PDF]天数 <=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 HJ 1038-2019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038-2019 (HJ1038-2019)
中文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51,565
发布日期 2019-08-27
实施日期 2019-08-27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038-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 HJ 1038-2019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 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 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危险废物 焚烧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 许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排污单位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且其适 用的主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作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危险废物 焚烧处置的技术界定按《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执行。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 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排污许可平台未包括的,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 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 理内容”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 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 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 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 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 指标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应选择“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环 境治理业(N772)”中的“7724危险废物治理”类别。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 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年生产时间及 其他信息。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 4.3.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危险废物设计焚烧处置能力及设计主要产品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 以淘汰或取缔的处置能力及产能。处置能力计量单位为 t/d;主要产品产能中热力产能计量 单位为 GJ/a,电力产能计量单位为 kWh/a。 4.3.5 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焚烧 炉年利用小时数填报,单位为 h。若无相关文件或者文件中未明确相关内容的,按照焚烧炉 5实际年利用小时数填报。 4.3.6 产品名称 包括电力、热力,如不涉及电力、热力等产品可不填报。 4.3.7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 4.4 主要燃料及辅料 4.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填报主要燃料及辅料种类、设计处置(消 耗)量及计量单位、燃料及辅料信息等内容。 4.4.2 种类 燃料种类:危险废物、助(混)燃的其他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包括煤、油、气等)。 辅料种类:工艺过程和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包括脱酸剂(氢氧 化钠、氢氧化钙等)、脱硝剂(尿素、氨水等)、活性炭、其他碱类、钠盐、耐火材料、污 水处理投加药剂等。 4.4.3 年处置(消耗)量及计量单位 燃料处置(消耗)量计量单位为 t/a或 m3/a,辅料计量单位为 t/a。按设计值填报。 4.4.4 燃料及辅料信息 焚烧的危险废物填报水分、灰分、硫含量、有机氯含量、热值、废物类别。 助(混)燃用燃料中,燃煤填报灰分、硫分、挥发分、低位发热量。燃油和燃气填报硫 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包括有机硫和无机硫)及低位发热量。 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挥发分填报值以干燥无灰基为基准)。 活性炭填报吨入炉危险废物设计消耗量,计量单位为 kg/t。 按设计值填报。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5.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分别填报废气和废水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 废气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 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 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等。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设 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 6放口类型等。 4.5.2 废气 4.5.2.1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放口类型填报内 容见表 2。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18484、GB 16297、GB 14554等标准确定,挥发性有机物以 GB 16297中的非甲烷总烃作为综合控制指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或修订相关挥 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标准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4.5.2.2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3 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6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填报。 4.5.2.4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现有编号,则根据 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5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排污单位执行的标准规范中有关排放口 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6 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为焚烧烟气排气 筒,其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类型见表 2。 4.5.3 废水 4.5.3.1 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 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填报内容见表 3。其中,污染物 种类依据 GB 8978等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4.5.3.5 废水排放规律 当废水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和间接排放时不用填报。 排放规律包括: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 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 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3.6 排放口编号 排放口编号应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现有编号,则根据 HJ 608进 行编号并填报。 4.5.3.7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排污单位执行的标准规范中有关排放口 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3.8 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6 图件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燃辅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 产排污环节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环保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废气主 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生产单元;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水管线走向;雨水和污 水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产排污环节及对应排放口 5.1.1 废气 废气排放口应根据排放口编号、污染物种类顺序填报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排放口地理坐 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限值、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意见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要求等。 5.1.2 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式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 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入河排污口信息以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废水间 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式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以及执行的国家或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断 排放的,应当说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1.3 雨水 雨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受纳水体信息(水 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目标)以及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填报排污单位 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一般为年许可排放量, 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 根据需要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日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 无组织废气按照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要求的监控点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有组织主要排放口逐 一计算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各有组织 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有组织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许可排放量原则上不做要 求。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不做要求;单独排入城镇集 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他排污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不做 要求,仅说明排放去向。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 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 (3) 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 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的要求。 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排 污单位承诺的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气 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焚烧烟气排气筒)依据GB 18484对本标准表2所列的污染物种类 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其他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按照GB 16297、GB 14554等对本 标准表2所列的污染物种类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挥发性有机物以GB 16297中的非甲烷总烃作 为综合控制指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或修订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的相关标准后, 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5.2.2.2 废水 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按照 GB 8978等对本标准表 3所列的污染物种类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地方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 执行的控制要求或排放标准不同时,若有适用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则执行相应行业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混合废水排放的规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或各种废 水均适用GB 8978的,则按照GB 8978附录A的规定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无法按照GB 8978 附录 A的规定执行的,则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 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 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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