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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65-201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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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65-2019
英文版
1109
HJ 106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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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毛皮加工工业
HJ 1065-2019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065-2019 (HJ1065-2019)
中文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毛皮加工工业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Leather and fur making industry -- Fur making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48,462
发布日期
2019-12-10
实施日期
2019-12-10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065-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毛皮加工工业 HJ 1065-2019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Leather and fur making industry -- Fur making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毛皮加工工业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 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 理要求,提出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 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毛皮加工工业 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毛皮加工工业排污 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6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4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 年第 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 一般原则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 表。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 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 管理内容”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 行业类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总磷、总 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意见文号(备案号)、地方政府对违规 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颗 粒物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总铬总量指标(kg/a)、涉及 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行业类别时,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毛皮鞣制及制 品加工(C193)”中的“毛皮鞣制加工(C1931)”行业类别。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按照所属行业类别,填报主要产品、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主 要生产设施名称、主要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 其他。以下 4.3.2~4.3.6 为必填项,4.3.7 为选填项。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见表 1。毛皮加工工业排污 单位公共单元设施及设施参数见表 2。 4.3.3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产品名称 填写各生产单元的产品名称,如已鞣毛皮(水貂已鞣毛皮、狐狸已鞣毛皮、貉子已鞣毛皮、兔已鞣 毛皮、羊已鞣毛皮、其他已鞣毛皮等)、成品毛皮(水貂成品毛皮、狐狸成品毛皮、貉子成品毛皮、兔 成品毛皮、羊成品毛皮、其他成品毛皮等)。 4.3.5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毛皮加工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万张/a。 4.3.6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 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按实际生产 时间填写。 4.3.7其他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 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含水率、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其他。以下 4.4.2~4.4.5 为必填项, 4.4.6 为选填项。 4.4.2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水貂皮(生皮或已鞣毛皮)、狐狸皮(生皮或已鞣毛皮)、貉子皮(生皮或已鞣毛皮)、 兔皮(生皮或已鞣毛皮)、羊皮(生皮或已鞣毛皮)、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毛皮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工业盐、酸、铬鞣剂、含铬复鞣剂、含铬媒染剂、溶剂型染料 等化学品;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硫酸亚铁、氢氧化钠、聚丙烯酰胺(PAM)、聚合氯化 铝(PAC)、臭氧、双氧水等化学品。 燃料种类包括煤、重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燃料、其他。 4.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原料皮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万张/a;辅料及燃料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 t/a。 4.4.4原辅材料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应填报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成分(六价铬等)及占比。可参照设计值或上一年度的生产 实际值填报。 4.4.5燃料成分 固体燃料填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其中生物质燃料不填写挥发分、增加填 写含水率,燃油和燃气仅要求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 机硫)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均按设计值或上一年度的生产实际值填报。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 以收到基为基准。 4.4.6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写。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对应产排污环节名称、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 治理设施、污染治理工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 要求、排放口类型。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对应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工艺、可行技术、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 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5.2废水 4.5.2.1产污环节 产污环节包括准备工段、鞣制工段、湿整饰工段、生活设施等。 4.5.2.2废水类别 废水类别分为含铬废水、其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 4.5.2.3污染物种类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30486 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 规定。 4.5.2.4污染治理设施及编号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含铬废水处理系统、全厂废水(包括含铬废水除铬后上清液、其他生产废水 和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5污染治理工艺 废水污染治理工艺分为物理处理、化学处理、二级生化处理和深度处理。其中,物理处理包括筛滤 截留,重力分离,离心分离,其他;化学处理包括化学混凝,中和,其他;二级生化处理包括活性污泥 法(氧化沟、SBR、厌氧处理、A/O、AAO 等),生物膜法(生物滤池、生物转盘、接触氧化、流化床 等),其他;深度处理包括超滤/纳滤,反渗透,吸附过滤,氧化塘,生物滤池,芬顿,其他。 4.5.2.6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填报。 4.5.2.7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厂内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 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 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市政管网,进入其他单位,其 他。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废水排放规律类别参见 HJ 521。 4.5.2.8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执 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9排放口类型 毛皮加工工业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全厂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含铬废水车间或 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单独排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其中,废水总排放口、含铬废水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5.2.10排放口编号 废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 并填报。 4.5.3.1产污环节及污染控制项目 产污环节包括生皮库、干整饰车间、污水处理设施等。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大气污染控制项目依据 GB 16297、GB 14554 确定。地方有更严 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4.5.3.2污染治理设施及编号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有组织收集除尘系统、有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等。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3污染治理工艺 废气污染治理工艺包括除尘设施(袋式除尘器、电式除尘器、其他),有机废气处理设 施(冷凝、喷淋、吸附、吸收、燃烧、生物法、其他)等。 4.5.3.4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填报。 4.5.3.5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 行编号并填报。 4.5.3.6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 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3.7排放口类型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全部为一般排放口。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生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口、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 施填报内容见表 4。 4.6 图件要求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 总平面布置图。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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