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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1086-2020 (HJ1086-2020) | | 中文名称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 | | 英文名称 |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Coating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27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30 | | 字数估计 | 11,189 | | 发布日期 | 2020 | | 实施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1086-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
HJ 1086-2020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Coat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
发 布 生 态 环 境 部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
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
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面向装备制造业产品全生命周期工艺知识 第 1 部分:通用制造工艺分类》
(GB/T 22124.1)界定的热喷涂工序,其自行监测参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
或其他行业指南。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
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
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22124.1 面向装备制造业产品全生命周期工艺知识 第 1 部分:通用制造工艺分类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涂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
年 第 21号)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24.1、HJ 819、《涂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标准。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
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和信息,依法
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有转化膜处理工序或其他特殊工序,且产生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须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
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所有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直接排入外环境
的还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执行。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排污单位的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2执行。
a根据所用原料及工艺特点,确定具体监测指标。
b适用于采用喷涂工艺等产生颗粒物污染物情况。
c挥发性有机物的表征物质按照所执行的排放标准确定。
本表中的监测频次适用于采用非甲烷总烃表征的情况。若以 TVOC 表征,监测频次为:重点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
口为半年一次,重点排污单位的一般排放口和非重点排污单位为一年一次。
根据以下原则开展 TVOC 监测: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结合所执行的排放标准
和有关环境管理中要求,筛选确定计入 TVOC 的物质;单项物质无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的,待国家污染物监
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中对非甲烷总烃和 TVOC 均提出限值要求的,应同时满足以上监测频次要求。
d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确定具体的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待相关行
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排放标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e仅适用于排气筒混入传统化石燃料燃烧废气情况。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3执行。
a挥发性有机物的表征物质按照所执行的排放标准确定。
本表中的监测频次适用于采用非甲烷总烃表征的情况。若以 TVOC 表征,监测频次为:重点排污单位为半年一次,
非重点排污单位为一年一次。
根据以下原则开展 TVOC 监测: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结合所执行的排放标准
和有关环境管理中要求,筛选确定计入 TVOC 的物质;单项物质无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的,待国家污染物监
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中对非甲烷总烃和 TVOC 均提出限值要求的,应同时满足以上监测频次要求。
b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确定具体的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待相关行
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排放标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c适用于涂装工段无密闭空间情况,如船舶制造工业的船坞及码头工段,监测点位设置参考 HJ/T 55。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及 GB 12348 中的要求,主要考虑下料、加工、
抛丸、喷砂、喷丸、打磨、机泵电机、冷却塔、空调机组、空压机、风机、冷冻机等噪声源在厂区内
的分布情况。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法律法规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
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水、土壤、空气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可按
照 HJ 664、HJ 964、HJ/T 55、HJ/T 164、HJ/T 166、HJ 194中相关规定设置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
监测点位,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T 91、HJ 442 中相关规定设置周
边地表水、海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可参照表 5执行。
5.5.1 除表 1~表 5中的监测指标外,5.5.1.1 和 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
照表 1~表 5和 HJ 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月 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 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
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
次;监测结果超标的,应增加相应指标的监测频次。
5.5.2.1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
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
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5.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其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相关信息,
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照工艺生产单元和生产流水线分类,根据各排污单位具体情况,选择记录以下相关信息:
a)原辅料用量,包括主要原料用量、各类涂料用量、各类溶剂用量、吸附剂用量、其他辅料用量
等;
b)产品产量,按生产单元记录各工序产品产量及其他关键指标;
c)取水量(新鲜水)、用水量、用电量、燃料用量等;
d)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记录等。
6.1.2.2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或班次)记录废水处理量、废水回用量、废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废水处
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电耗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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