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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88-2020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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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88-2020 英文版 369 HJ 1088-2020 [PDF]天数 <=4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 HJ 1088-2020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088-2020 (HJ1088-2020)
中文名称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Phosphatic, potassic, compound, organic and microbial fertilizer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27
国际标准分类 13.030
字数估计 16,183
发布日期 2020
实施日期 2020-04-01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088-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 HJ 1088-2020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Phosphatic, potassic, compound, organic and microbial fertiliz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 生物肥料 发布 生 态 环 境 部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 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 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15580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 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 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所有磷肥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其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 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1 执行。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 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 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 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9 执行。 a采用曼海姆法生产硫酸钾的排污单位。 b采用低温转化法生产硫基型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排污单位。 c生产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排污单位。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破碎设备、筛分设备、风 机、各类压缩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监测,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 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增加敏感点位噪声监测。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法律法规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年 1月 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 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空气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参照 HJ 2.2、HJ 194 中相关规定设置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 10 执行。环境空气监 测时间应与厂界周边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时间同步。 5.4.3 有磷石膏渣场的排污单位须监测磷石膏渣场地下水,按照 GB 18599 及 HJ/T 164 中的 相关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 11执行。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 11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 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 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11和 HJ 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 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 污染物指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 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 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需求按照 HJ 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 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 涉及氮肥、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物肥料和微生物肥料两种以上工 业类型的排污单位,监测方案中应涵盖所涉及工业类型的所有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按照严格 的执行。 5.5.4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执行。 5.5.5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也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 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班次记录正常工况各主要生产单元每项生产设施的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 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包括种类、名称、用量、成分分析)等数据。 6.1.2.2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记录 (1)污水处理设施:按年记录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对应 生产设施名称及编号、污染因子、治理设施设计参数等基本信息,年度内发生变化时也应进 行记录;记录废水处理设施开停机时间、运行时间,并按日记录污水处理量、中水回用率、 污水排放量、污泥生产量(记录含水率)、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用电量,按班次 记录对应生产设施生产负荷、运行参数。 (2)废气处理设施:按年记录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对应 生产设施名称及编号、污染因子、治理设施设计参数、风机风量等基本信息,年度内发生变 化时也应进行记录;根据批次按生产线记录废气处理设施开停机时间、废气排放时间及排放 量等,并按月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和消耗量。 6.1.3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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