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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01-2020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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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01-2020 英文版 1129 HJ 1101-2020 [PDF]天数 <=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HJ 1101-2020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101-2020 (HJ1101-2020)
中文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Coal processing - Production of synthesis gas and liquid fuel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49,485
发布日期 2020-02-28
实施日期 2020-02-28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101-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HJ 1101-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Coal processing -- Production of synthesis gas and liquid fue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 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 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平台填报相关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 污许可管理。 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中,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执行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 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表。排污许可平台 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 3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 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 (填报时选择 GB/T 4754中煤炭加工行业 C 252的煤制合成气 C 2522、煤制液体燃料 C 2523)、是 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 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内、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 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吨/ 年)、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吨/年)、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吨/年)、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吨/年)、 氨氮总量指标(吨/年)、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5.3.4 排放口设置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 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4.5.3.5 排放口类型 废水排放口分为总排口、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具体排放口类型见表 3。 4.6 图件要求 a)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给出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图中应标明主要生产装置、公用设施等名称和位置,有组织废气排放 源和废水排放口位置。 b)全厂雨水和污水管线走向图 给出厂区雨水、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及排放去向等。 c)生产工艺总流程图 给出全厂总物料加工流程图,图中应标明主要生产装置名称、主要物料走向等。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给出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并标 明物料走向和产排污环节(设备位号、排放位置和去向)。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 5.1.1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填报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气筒高度、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以及承诺更 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5.1.2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排放口填报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废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还应填报 受纳自然水体名称、水体功能目标、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经纬度坐标,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号、 批复文号。废水间接排入环境的,还应填报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废水污染物及其排放限值。 5.1.3 雨水排放口 雨水排放口填报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汇入水体信息以及汇入处经纬度 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 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有核发权的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 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排污单位边 界许可无组织排放浓度。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一般排放口和 无组织废气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废水不外排和 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许可量 计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 1月 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批复要求。 排污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气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的污染物项目依据表 2确定。 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 化物、汞及其化合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3223或 GB 13271确定。 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许可排放速率按照 GB 14554确定。 工艺加热炉烟气、磨煤干燥机及煤液化催化剂制备干燥尾气中废气污染物项目许可排放浓度按 照 GB 9078确定,其他有组织废气污染物项目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6297确定。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6297、GB 14554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 年第 9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 保护部公告 2013年 第 14号)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 气函〔2016〕1087号)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地方管理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对排污单位废气排放浓度限值有明确要求的, 从严确定。 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待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 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5.2.2.2 废水 废水许可排浓度的污染物项目依据表 3确定。 排放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 GB 8978确定。 国家、地方管理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对排污单位废水排放浓度限值有明确要求的, 从严确定。 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待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废气 许可排放量包括正常工况下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14 MW 及以上加热炉许可氮 氧化物年排放量,硫回收生产单元许可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其余主要排放口许可颗粒物、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分别按照基于许可排放浓度、单位燃料排放绩效两种方法计算,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判断排污单位是否 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参考。 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原则上认为其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处理 能力。若未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证明材料(如提供已有监测数 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 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加强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评估采用技术的可行性。 待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关于固体废物许可相关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 排污许可后执行。 6.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根据工艺要求, 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可靠运行,污染物 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修巡检、仪表数据 等记录和存档制度,并按要求记录和存档。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 时,应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3.2 废气 a)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行过程应满足 GB 18484中相关要求。 b)加热炉、干煤粉制备磨煤干燥系统、催化剂制备催化剂干燥系统燃料采用低硫燃料气。 c)采用固定床常压间接煤气化工艺的排污单位,造气循环水集输、储存、处理系统应封闭,收 集的废气送至三废炉或其他设施处理。吹风气、弛放气应全部收集利用。 d)低温甲醇洗装置应采用水洗或热氧化(碎煤加压气化)措施,减少甲醇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e)工艺过程、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转移输送、敞开液面、设备与管线组件、废气收集处理系 统等涉及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 GB 37822中相关排放控制要求。待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f)块状物料应采用封闭料棚或密闭料仓等方式储存。粉状物料应采用料仓等方式密闭储存。料 仓上设置布袋除尘器或其他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汽车卸煤槽/火车翻车机采用喷水、水雾抑尘或封闭 方式。输煤栈桥、输煤转运站采用封闭措施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原料煤破碎、筛分产生的粉 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 g)在任何时候,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物质进入火炬都应能点燃并充分燃烧。 h)开停工过程中应优化停工退料工序,合理使用各类资源、能源,减少各类废物的产生和排放。 生产装置吹扫过程应优先采用密闭吹扫工艺,以最大程度回收物料,减少排放。各生产设施开停工、 检维修情况记录包括开停工、检维修起始时间、终止时间、持续时长、情形描述、应对措施、污染 物排放浓度等。 6.3.3 废水 a)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严禁进入蒸发塘。 b)厂内污水输送管道布设合理,应按要求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c)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 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d)废水暂存池、蒸发塘等应符合 GB/T 50934等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e)做好排放口管控,厂区内除雨水排放口和废水总排放口外,不得设置其他未纳入监管的排放 口。 f)做好雨污分流,加强对厂区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收集处理,避免受污染雨水和其他废水通 过雨水排放口排入外环境。 7.1 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许可 排放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本标准未规定的其 他监测因子指标按照 HJ 819等标准规范执行。待行业自行监测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2015年 1月 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应根据审批意见要求同步完 善自行监测方案。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排污单位自行 监测管理要求。 7.2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污染物项目、执行标准及 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 信息公开等,其中监测频次为监测周期内至少获取 1次有效监测数据。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 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 况等;对于未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 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率。 7.3.1 一般原则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以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 源和污染物。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监测点位包括外排口监测点位、内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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