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HJ 1102-2020, HJ1102-2020
| 标准编号 | HJ 1102-2020 (HJ1102-2020) | | 中文名称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学纤维制造业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or chemical fiber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字数估计 | 68,67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 实施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1102-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学纤维制造业
HJ 1102-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or chemical fiber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学纤维制造业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
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
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化学
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
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醋
酯纤维制造中的醋酐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853);循环再利用涤纶制造中的原料制造(瓶片、泡料等)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业》(HJ 1034)。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的
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4.1 基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填
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
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
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
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
总氮总磷控制区)、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编
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
物总量指标、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
其他涉及的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4.3.1 一般原则
主要产品及产能填报生产单元、主要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生产设施编号、产品名
称、生产能力和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等。
4.3.2 生产单元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分为以产品命名的生产线单元和公用工程单元。
纤维素纤维原料生产线包括棉短绒化纤浆粕生产线。
粘胶长丝生产线包括原液制备、纺丝、精练、酸站。
粘胶短纤生产线包括原液制备、纺练、酸站。
醋酯纤维生产线包括醋片生产、丝束生产、醋酸回收、丙酮回收。
合成纤维生产线包括聚合、纺丝、后处理,其中,腈纶纤维和氨纶纤维还包括溶剂回收。
莱赛尔纤维生产线包括原液制备、纺丝后处理、溶剂回收。
4.3.3 主要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根据生产线单元工艺流程填报主要工序。主要工序对应的生产设施分必填内容和选填内容,
5必填内容为表征生产装置生产能力的设备、产生工艺废水的生产设备、排出工艺废气的生产设
备等,其余为选填内容。设施参数填报表征处理能力的参数。
各生产单元、主要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必填内容见表 1至表 12,且按照对应排污口
进行填报,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 1至表 12以外的生产单元、生产工序及生产设施,可在申报系
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
4.6 图件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物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产排污
环节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及其他主要公辅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
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4.7 其他要求
存在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
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5.1.1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5.1.2 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号、受纳自然水体信息、
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直接向海洋排放的,
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废水
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
染物的时段。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
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个月污染物排放的最大量。有核发
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规定细化许可排放量的核算周期。
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应明确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规定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一般排
放口应明确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排放源应明确企业边界许可排放浓度。
废水主要排放口应明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年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应明确污染物许
可排放浓度。
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 1月 1日(含)后取得
环境影响文件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
影响文件批复时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
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
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应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5.2.2 废气
5.2.2.1 许可排放浓度(速率)
以产排污节点对应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明确各排放口各项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
度。
棉短绒浆粕生产过程热风炉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9078
确定。
醋酯纤维、莱赛尔纤维生产过程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6297确定。
粘胶纤维生产过程排放的二硫化碳、硫化氢许可排放速率按照 GB 14554确定。
炼化一体化排污单位中的合成纤维生产单元污染物排放浓度按照 GB 31571和 GB 31572确
定,具有聚合、纺丝和后处理工序的独立合成纤维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按照 GB 31571 和
GB 31572确定,仅有纺丝、后处理工序的独立合成纤维以及循环再利用涤纶纤维排污单位污染
物排放浓度按照 GB 16297和 GB 37822确定。
锦纶、涤纶帘子布生产过程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甲醛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6297和 GB
37822确定。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6297、GB 14554、GB 31571、GB
31572确定。
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
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5.2.2.2 许可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重点管理的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
位应明确主要排放口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核算年许可排放量。其中,
颗粒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按照基于许可排放浓度方法计算,棉浆粕排污
单位热风炉氮氧化物年许可排放量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中干燥炉
(窑)氮氧化物年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确定。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判断排污单位
是否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参考。
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原则上认为其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
处理能力。若未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证明材料(如提供已
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
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加强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评估采用技术的可
行性。待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关于固体废物许可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
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后执行。
6.4.1 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废气、废水、工业固体废弃
物污染防治设施,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
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可靠运行,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建立污
染防治设施运行、维修巡检、仪表数据等的记录和存档制度,并按要求记录和存档。由于事故
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4.2 废气
a)热风炉应采用清洁燃料。
b)棉浆粕(棉短绒)蒸煮工序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c)合成纤维排污单位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应满足 GB 31571、GB 31572和
GB 37822相关要求。
d)仅有纺丝、后处理工序的独立合成纤维排污单位和锦纶、涤纶帘子布排污单位的挥发性
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应满足 GB 37822相关要求。
e)合理安排开停车和检维修的时间及次序,做好开停车及检维修期间的污染物控制措施,
最大程度的回收、处理污染物,避免直接排入环境。
6.4.3 废水
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
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b)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上游来
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
c)粘胶纤维排污单位应注意总锌的去除,混凝沉淀工艺除锌时应控制反应的 pH值,确保
除锌效果。
d)设备、管道检维修过程化学清洗污水应单独收集、储存并进行预处理。
e)做好雨污分流工作,避免受污染雨水和其他废水通过雨排口排入外环境。
6.4.4 工业固体废弃物
a)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自行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
按相应标准法规处置或委托利用处置。
b)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
生洒落和混入的情况。
c)固体废物自行综合利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二次污染。
d)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应满足 GB 18599的要求。
e)危险废物的贮存应满足 GB 18597的要求。
f)危险废物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且应建立规章制度以确保危险废弃
物运输、处置环节的合规性。
6.4.5 土壤污染预防
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应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
地下水污染,包括:
a) 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粉末状危险废物贮存及输送、利用、处置、污水处理等
过程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b) 危险废物及燃料贮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措施等的防渗要求,应满足
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还应满足以下土壤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
a)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b)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待相
应行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发布后,隐患排查方案的制定可从其规定。
c)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 一般原则
化学纤维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节点、排放
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