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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1105-2020 (HJ1105-2020) | | 中文名称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Medical organization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字数估计 | 29,227 | | 发布日期 | 2020 | | 实施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1105-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
HJ 1105-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Medical organiz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
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其他产
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或参考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系统平台未包括的、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
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中。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
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总磷总
氮控制区)、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
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
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选择卫生(国民经济分类代码 Q84)
下相应的行业类别,有锅炉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同时还应增加行业类别热力生产和供应(D443),或
者锅炉(TY01)。
4.3 医疗机构经营信息及辅助设施
4.3.1 经营信息
医疗机构的经营信息包括:医院职工总数、医务人员总数、床位数;近三年病床使用率、平均日住
院人数、平均日门诊接待人数和科室信息等。
填报医院科室信息时需确认是否含有感染性疾病科(含传染科、结核科)、放射科(含洗相科)、口
腔科、检验科、病理科、实验室等排放特殊医疗污水的相关科室。
4.3.2 辅助设施1
医疗机构的辅助设施包括: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相关设施的基本
情况。设施参数填报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m3/d);危废暂存间面积(m2)。
4.4 主要原辅材料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主要原辅材料信息仅填报污水及废气处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等辅料信息,如
活性炭、氧化剂、絮凝剂、助凝剂、调理剂(脱水剂)、破乳剂、消泡剂、次氯酸钠、液氯、二氧化氯、
臭氧、氯胺、漂白粉、除臭剂等。
填报与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t/a)。若使用药剂中含有毒有害物质,需填
报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及占比。
排污单位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补充填写。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本标准中,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主要是污水处理站废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的污水包括医疗污水、特殊医疗污水、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生活污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危险废物包
括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
1 辅助设施用于指导填报系统中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的产污设施信息。
44.5.2 废气
4.5.2.1 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和污染防治设施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和污染防治设施如表 1所示,医疗机构
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18466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4.5.2.2 排放形式
排放形式分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恶臭产生区进行密闭收集,通过排气筒排放且排气筒高度
大于等于 15米,按有组织排放填写;未设置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 15米,按无组织排放填写。
4.5.2.3 排放口类型和设置要求
排放口类型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污水处理站废气有组织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根据《排
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4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进
行编号并填报。
废气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
编号,则根据 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5 排放口执行标准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站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 GB 14554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 GB
18466排放标准。
4.5.3 污水
4.5.3.1 污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和污染防治设施
传染病和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2a。
非传染病和结核病专科医院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
2b。
带感染性疾病科的综合性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
的污水、粪便经过单独的消毒设施处理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带放射科、检验科、实验室、口腔
科、病理科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涉及排放特殊医疗污水的,应进行相应预处理后,再与其他医疗污水
合并处理。
4.5.3.3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进
行编号并填报。
污水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对排放口进行
编号,则根据 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执行的排
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污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3.5 排放口类型
排放口类型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重点管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简化管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水总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含重金属或放射性特殊医疗污水的科室或设施
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传染性特殊医疗污水仅说明预处理情况;单独的生活污水排放口直接排入环境水
体的为一般排放口,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仅说明排放去向。
4.5.3.6 排放口基本情况
污水直接进入或通过城市下水道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口为直接排放口,需填报污水直接排放口基本
信息,包括受纳水体的名称、水体功能目标、汇入受纳水体地理坐标等,入河排污口信息需填报入河排
污口编号、入河排污口名称、排污口批复文号等相关信息。
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口为间接排放口,需填报污水间接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受纳的城
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名称、医疗机构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以及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执行的相关污染物
的排放标准。
4.5.3.7 排放口执行标准
传染病、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执行 GB 18466表 1中的排放限值;非传染病、结核病专科
医院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执行 GB 18466表 2中的排放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4.5.4 雨水
雨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经度、纬度)、排放去向、受纳水体信息
(水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目标)、以及汇入受纳水体地理坐标(经度、纬度)。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报
7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5.5 危险废物
4.5.5.1 危险废物来源、种类及处理方式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医疗废物的常
见组分和名称参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危险废物的来源主要为临床科室、检验室、体检中心、传染性病房、药房、放
射科、污水处理站,以及从事教学、实验、研究等医学活动的场所。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危险废物应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有其他处置方式的应给予补充说明。
医疗机构具体的危险废物种类和处理方式见表 3。
5.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医疗污水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
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应在排污许可
证副本中载明。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
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
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
和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说明
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
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监测、
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
待行业相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关于固体废物许可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
纳入排污许可后执行。
6.3.2 运行管理要求
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
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b)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
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
c)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 24-36 h。
d)特殊医疗污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单独处理,包括低放射性污水应经衰变池处理;洗相室、病理
科、检验室等含重金属污染物的特殊医疗污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感染性疾
病科的传染性污水应进行消毒处理。
e)新建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设置应急或备用处理设施,避免污染物超标排放,并做好雨污分流。
7.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及许可排放限值
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明确。
待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相关要求的制定从其规定。
2015年 1月 1日起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还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
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同步完善自行监测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
要求,增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开
展信息公开。
7.2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应明确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污染物指标、执行标准
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
息公开等内容。
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状
况、系统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
放口、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
7.3.1 污水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自行监测应包括 GB 18466以及 2015年 1月 1日以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
见中涉及的各项污水污染源和污染物,包括医疗污水、特殊医疗污水、生活污水的全部污染源。
排污单位应在排污单位污水总排放口、科室或设施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
工艺的排污单位,应按 GB 18466要求对总余氯进行监测。单独的非病区生活污水排放口无需进行监测。
具体的监测情况如表 4所示。
8.1.1 一般原则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
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人开展台账记录、整理、维护等管理工作。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
和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台账记录频次和内容须满足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8.1.2.1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相关运行参数和维护记录。
a)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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