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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1107-2020 (HJ1107-2020) | | 中文名称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码头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Terminal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字数估计 | 35,34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 | 实施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1107-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码头
HJ 1107-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Termina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码头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
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颗粒物无
组织年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核算的参考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在全国排
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专业化干散货
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
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
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专业化干散
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4.1 基本原则
码头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
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者码头排污单位认为需
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
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码头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
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水上运输业-货运港口”)、泊位用途(填报时选择专业化煤炭泊位/
专业化矿石泊位/通用散货泊位)、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
3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港口和港区名称、
所在水域(填报时选择沿海/内河,其中沿海包括环渤海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
东南地区、西南地区;内河包括长江水系、珠江水系、黑龙江水系、京杭运河、黄河水系、
淮河水系、闽江水系、其他水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
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
(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4.3 主要货类及通过能力
4.3.1 一般原则
码头排污单位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
设施参数、货类名称、设计靠泊能力、设计通过能力、计量单位及其他。以下“4.3.2-4.3.5”
为必填项,“4.3.6”为选填项。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码头排污单位按照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分别选择表 1、表 2
填报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等内容。码头排污单位有多个泊位、堆
场、输运系统的,应分别填报。码头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 1、表 2 以外的生产单元、工艺及
生产设施,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
4.4.3.3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报码头排污单位内部编号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废水排放口编号应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者由码头排污单位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4.3.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码头排污单位
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5.1.1 废气
废气排放口应根据排放口编号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限值、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要求等。
5.1.2 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
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
标、编号、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
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废水向海
洋排放的,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放口的深度、与岸线直
线距离。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码头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为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速率)。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厂界监控
点确定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
污水仅说明去向。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码头排污单位承诺的
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气
码头排污单位依据 GB 16297 确定一般排放口和厂界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地方有更
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5.2.2.2 废水
对于码头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依据 GB 8978 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确
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对于码头排污单位废水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当污水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
镇排水系统时,依据 GB 8978的三级排放限值确定;当污水排入其他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时,
按照排污单位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
从其规定。
6.4.1 废气
a)污染防治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
b)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安装压差计,及
时更换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静电除尘器应定期检修维护电晕极、振打清灰装
置。湿式除尘器应定期检查喷淋头、循环水泵等设施。
c)对于露天堆场中周转频率低的堆垛可采用苫盖、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d)煤炭、矿石露天堆场散货堆垛高度不宜超过设计堆高;露天堆场定期实施洒水喷淋,
洒水频次根据物料性质和气象条件等确定;堆场宜设置必要的堆垛表面含水率监测仪器,煤
炭堆垛表面含水率不宜低于 6%、矿石堆垛表面含水率不宜低于 5%。
e)场区内集疏运车辆装卸作业及其他装卸点宜配备移动式远程射雾器,对装卸点进行
喷雾抑尘或同步开启场内洒水喷淋系统进行洒水抑尘。
f)散装粮食、水泥等无法采取洒水喷淋的货种应采用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的装卸和输
送设备,起尘部位应配置干式除尘装置。
g)控制装卸作业落差,堆料作业落差宜在 2 米以内,装卸车/船作业落差宜在 1.5米以
内。
h)码头面、装卸车区在装卸作业完毕时应及时清理;场区内道路应进行定期清扫和冲
洗,确保不产生明显扬尘;北方冬季严寒,道路不宜洒水时,可增加清扫频次。
i)散货集疏运车辆应采用封闭车型,采用敞车时,应对车厢进行有效覆盖;车辆驶出
作业区前应在冲洗点对车轮进行冲洗,北方冬季做好洗车用水管网的防冻措施,确保洗车正
常进行。
j)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风力不宜超过 6 级;重污染天气、冬防期间及大风天气等特殊
时段,地方对码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管控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k)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上报、维修,并做好故障记录,写明发生故障时
间、故障原因和重新正常使用时间。
6.4.2 废水
a)码头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
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的规定。
b)码头装卸区应有冲洗水、初期雨水的收集、储运设施;堆场应设有径流雨水的收集、
储运设施;含尘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后,优先用于堆场喷淋、码头面及道路冲洗。
c)地方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要求含尘污水不外排的,应按要求执行。
6.4.3 固体废物
a)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
雨措施,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b) 危险废物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 一般原则
码头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物
种类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码头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制定从其规定。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码头排污单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中有其他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的,应同步完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2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码头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
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等。
码头排污单位应填报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
7.3 自行监测要求
7.3.1 监测内容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中涉及的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码头排
污单位应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含尘污水、生活污水等
的污染源。污染源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按表 9~表 11具体要求执行。
7.3.2.3 废水排放口
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
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HJ 91.1 和地方相关标准等的要求,单独排向公共污水处理系
统的生活污水不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7.3.2.4 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
对于 2015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码头排污单位,周边环境
质量监测点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设置。
7.4 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鼓励码头排污单位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
测厂界颗粒物浓度。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自动监测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10.1 一般原则
合规是指码头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许可事项合规是指码头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
种类、排放限值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码头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
放浓度(速率)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码头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
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码头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自证其依
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码头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
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
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10.2 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放口符合许可证规定
码头排污单位实际生产地点、主要生产单元与工艺、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的位置、
编号与排污许可证相符,实际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规模、参数等信息基本相符。有组织
废气排放口和废水排放口的个数、类别、排放方式和去向等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一致。
10.3 废气
10.3.1 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码头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
放浓度要求”;码头排污单位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次测定小时浓度均
值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颗粒物小时浓度均值根据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进行确
定。
10.3.1.1 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超标。根据
GB/T 16157、HJ/T 397、HJ/T 55确定监测要求。
10.3.1.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速率)均
值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速率)限值的,即视为超标。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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