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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19-2020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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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19-2020 英文版 1839 HJ 1119-2020 [PDF]天数 <=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HJ 1119-2020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119-2020 (HJ1119-2020)
中文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Graphite and nonmetallic mineral products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80,888
发布日期 2020-03-04
实施日期 2020-03-04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119-2020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Graphite and nonmetallic mineral products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2020-03-04 发布 2020-03-04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4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4 4.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6 4.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20 4.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2 4.5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26 4.6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9 4.7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30 4.8 合规判定方法...33 5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35 5.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35 5.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43 5.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44 5.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45 5.5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48 5.6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48 5.7 合规判定方法...4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废气和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5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重点管理排污单位)...54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简化管理排污单位)...59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参考表格形式(重点管理排污单位)...60 附录 E(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参考表格形式(简化管理排污单位)...73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 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 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 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中国炭素行业协会、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年 03月 04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年 03月 0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 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 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 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 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HJ xxx);执行《锅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石墨及其他非金属 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25465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2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xxx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 第 4号)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 第 28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 年第 9 号)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 83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 第 14 号) 《关于发布<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5-2010)等六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 第 79 号) 《关于印发<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3.1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graphite and nonmetallic mineral products industry 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309的排污单位。 3.2 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graphite and carbon production 指生产石墨制品(石墨电极、石墨阳极、石墨化阴极等)、碳制品(预焙阳极、石墨质阴极、碳电 极、阴极糊、电极糊、高炉碳砖等)、特种石墨制品的排污单位。 3.3 铝用碳素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arbon products for aluminum industry 指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中生产铝用预焙阳极、石墨质阴极、石墨化阴极等产品的排污单位。 3.4 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arbon fibre production 指以聚丙烯腈纤维原丝为原料生产碳纤维的排污单位。 3.5 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polysilicon 指以工业硅为原料生产原生多晶硅的排污单位。 3.6 单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onocrystalline silicon 指以原生多晶硅为原料生产单晶硅棒的排污单位。 3.7 沥青混合料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asphalt mixture 指生产沥青混合料的排污单位。沥青混合料包括普通沥青混合料、添加抗剥落剂沥青混合料、SBS 聚合物改性沥青混合料、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SMA)、热拌冷外沥青混合料、彩色沥青混合料、沥 青混凝土等。 3.8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ke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3.9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simplified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3.10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 3.11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 4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12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开停炉(窑)、设备检修等生产设施非正常情况或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情况。 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 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 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 管理内容”一栏。 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排污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 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 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号(备案编号)、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 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指标(t/a)、 化学需氧量(COD)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石墨制品、碳制品、特种石墨、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应选择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国民经济代码 C 3091);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应选择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国民经济代码 C 3099)。 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1.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 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设施参数、生产设施编号、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 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以下“4.1.3.2-4.1.3.6”为必填项,“4.1.3.7”为选填项。 4.1.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 5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2。多晶硅棒生 产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3。 4.1.3.3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进行编号并填 报。 4.1.3.4 产品名称 排污单位产品名称为石墨电极(含炼硅用超大规格电极)、石墨阳极、石墨化阴极、预焙阳极、石 墨质阴极、碳电极、高炉碳砖、阴极糊、电极糊、特种石墨、碳纤维、原生多晶硅、其他。 4.1.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排污单位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没有设计 产能数据时,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 产能计量单位为万 t/a或 t/a。 4.1.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报。若 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年生产时间的,则按近三年实际生产时间均值填报。 4.1.3.7 其他 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 74.1.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1.4.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与产排污相关的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水分、热值;其他。 以下 “4.1.4.2-4.1.4.4”为必填项,“4.1.4.5”为选填项。 4.1.4.2 主要原辅料及燃料种类 a) 主要原辅料 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原料种类包括石油焦、针状焦、无烟煤、沥青焦、冶金焦、天然石 墨、石墨碎、沥青、煤焦油、其他;辅料种类包括石油焦、冶金焦、石英砂、其他。 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原料种类包括聚丙烯腈纤维原丝、其他;辅料种类包括:碳酸氢铵、环氧上 胶溶液、其他。 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原料种类包括工业硅、氯化氢、三氯氢硅、氢气、四氯化硅、其他;辅料 种类包括:硝酸、氢氟酸、生石灰、氢氧化钠、石墨制品、石英制品、催化剂、其他。 b) 燃料种类 燃料种类包括:煤气、天然气、其他。 4.1.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包括:t/a、万 t/a、Nm3/a或万 Nm3/a。 4.1.4.4 主要原辅材料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根据 GB 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 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其占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度实 际值填写。 原辅材料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可不填报。 4.1.4.5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 4.1.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1.5.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名称、主要污染 8物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 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主要污染物项目、污染治理设施 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 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1.5.2 废气 a) 废气主要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各主要生产单元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及对应排放口类型的填 报内容见表 4。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各主要生产单元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及对应排放口类型的 填报内容见表 5。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各主要生产单元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及对应排放口类 型的填报内容见表 6。 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项目应根据 GB 9078、GB 16297和 GB 25465确定。碳纤 维生产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项目应根据 GB 16297、GB 14554确定。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 项目依据 GB 16297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b) 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c)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d) 排放口类型 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的煅烧炉(窑)、焙烧炉(窑)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其他为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划分详见表 4。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的废气焚烧系统排放 口为主要排放口,详见表 5。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废气处理系统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为一般排 放口,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划分详见表 6。 4.1.6 图件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 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辅材料和产排污节点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等,并标注废气 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生产单元。 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4.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4.2.1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 4.2.1.1 废气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意见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4.2.1.2 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 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 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 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废水向海洋排放的, 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 4.2.1.3 雨水 雨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受纳水体信息(水体名称、受 纳水体功能目标)以及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 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2.2 许可排放限值 4.2.2.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 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生产 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同时 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 可以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季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厂界监测点确定无 组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为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原则上对许 可排放量不作要求。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不作要求。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 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 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 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 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许可排放量计算过 程。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4.2.2.2 许可排放浓度 a) 废气 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中,铝用碳素生产排污单位依据GB 25465确定废气污染物有组织和 无组织的许可排放浓度及无组织排放管控位置,其它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依据GB 16297和GB 9078确定废气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的许可排放浓度及无组织排放管控位置。 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依据GB 16297和GB 14554确定废气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的许可排放浓度及 无组织排放管控位置。 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依据GB 16297确定废气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的许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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