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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21-2020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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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21-2020 英文版 1939 HJ 1121-2020 [PDF]天数 <=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 HJ 1121-2020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121-2020 (HJ1121-2020)
中文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on industrial furnace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84,889
发布日期 2020-03-27
实施日期 2020-03-27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121-2020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on industrial furnac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 2020-03-27发布 2020-03-27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3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3 4.2 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4 4.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23 4.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4 4.5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27 4.6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8 4.7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9 4.8 合规判定方法...31 5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33 5.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33 5.2 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40 5.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45 5.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47 5.5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49 5.6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50 5.7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50 5.8 合规判定方法...5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可行技术参考表...54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重点管理排污单位)...5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简化管理排污单位)...58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重点管理排污单位)...59 附录 E(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简化管理排污单位)...75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 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矿冶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铝镁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年 03月 27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年 03月 27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 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与工业炉窑 相关的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相应许可要 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放与工业炉窑相关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其他相关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相关行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类型、许可限值确定依据、监测要求等内容从其规定。 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 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印发<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炉窑 industrial furnace 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在其中进行冶炼、 焙烧、熔化、加热等的热工设备。 3.2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 industrial furnace emission unit 指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按照工业炉窑通用工序申请许可证 的排污单位。 3.3 其他相关排污单位 other relevant emission unit 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行业以内、拥有工业炉窑且无相关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规定的排污单位。 3.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ke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3.5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simplified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3.6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 通风口、敞开式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7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8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 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9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开停炉(窑)、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防治设施 非正常状况。 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4.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1 一般原则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 相应信息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 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 码、行业类别、是否投运及投运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 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及编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重点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 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 量指标等。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也可在其他信息中填报。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和其他相关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许 可证管理类别”时,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选择“重点管理”;填报 “行业类别”时,应依据 GB/T 4754 选择主行业,子行业选择“工业炉窑”。 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1.3.1 一般原则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 名称、主要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主要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实际产量、 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4.1.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填报内容见表 1。 4.1.3.3 生产设施编号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1.3.4 产品名称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的产品名称填报内容见表1。 4.1.3.5 生产能力、实际产量、计量单位及设计年生产时间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的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 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计量单位为万吨/年或者吨/年。 实际产量为工业炉窑主要产品前三自然年每年的产量(运行时间不足三年的,按照实际 自然年填报,不足一年的无需填报),计量单位为万吨/年或者吨/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一般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 的年生产小时数。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的, 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报。 4.1.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 4.1.4.1 一般原则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填报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实际使 用量;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 4.1.4.2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应分别填报原料、辅料和燃料的具体名称,见表2。 4.1.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应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的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吨/年、标 准立方米/年或万千瓦时/年。 4.1.4.4 原辅材料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 应填报原辅材料中硫、氟、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成分及占比,按设计值或上 一自然年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1.4.5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按设计值或上一自然年实际使用情况,填报固体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 位发热量),以及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的硫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其中,固体燃料和液 体燃料以收到基为准。 4.1.4.6 燃料实际使用量 按前三自然年燃料平均消耗量填报(运行时间不足三年的按照实际自然年填报,不足一 年的无需填报),计量单位为吨/年、标准立方米/年或万千瓦时/年。 4.1.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1.5.1 一般原则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填报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 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编 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1.5.2 废气 a)废气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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