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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1123-2020 (HJ1123-2020) | | 中文名称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Footwear manufacturing indus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字数估计 | 69,67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 实施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1123-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
HJ 1123-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Footwear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
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
理要求,提出了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鞋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
息,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制鞋工
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
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制鞋工业排污单
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
行。
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
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
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
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重点污染
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挥发性有机
物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在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时,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
可分类管理名录》进行填报。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行业类别”时,排污单位应依据GB/T 4754-2017
选择“制鞋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195)”中的“纺织面料鞋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1951)、
皮鞋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1952)、塑料鞋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1953)、橡胶鞋
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1954)、其他制鞋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1959)”。
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1.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施、
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公用单元中有锅炉的还要根据 HJ 953 填报锅炉的信息。
以下“4.1.3.2~4.1.3.6”为必填项,“4.1.3.7”为选填项。
4.4.7 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应符合 HJ 819的要求。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4.4.8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 HJ 819 和 HJ/T 373的要求,排污单位应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
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4.4.9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 HJ 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4.5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4.5.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环境
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
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明确工作职责,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台账记录频次和内容须满足排污许
可证环境管理要求,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4.5.2 记录内容及频次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应包括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
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参考附录 A。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
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一致。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
变化时记录。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本标准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次。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
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
周期小于 1天的按照 1天记录。原辅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次。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 1次。非
正常情况期记录,1 次/非正常情况期,包括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
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 1次/天。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
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次记录,地
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4.5.3 记录存储及保存
台账应当按照纸质储存和电子化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年。
电子台账根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纸质台账由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4.6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4.6.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提交执行报告。编制流程参照 HJ
944执行。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执
行情况,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执行报告,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按时提交至有
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台账记录留存备查。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年度执行
报告中及时报告。
4.6.2 报告分类及频次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至少每年提交一次,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
一年度执行报告。
季度执行报告每季度提交一次,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
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
季度执行报告。
4.6.3 报告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参照附录 C进行编制。
排污单位季度执行报告应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治
理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还应包括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新水用量及
废水排放量等信息。
4.7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如需核算实际排放量,可以参照附录 E,采用实测法、产排污系
数法等方法核算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实际排放量。
4.8 合规判定方法
4.8.1 一般原则
合规是指排污单位许可事项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
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
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
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
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
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
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
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4.8.2 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排污单位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合规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
浓度要求”。废气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
执法监测进行确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相关合规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
a)执法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合规。
b)自行监测
1)自动监测
按照 HJ 1013 要求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不超过许可
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合规。小时浓度均值指“整点 1小时内不少于 45分钟的有效数据的
算术平均值”。
2)手工监测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
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
不合规。
根据 GB/T 16157 和 HJ/T 397,小时浓度均值是指“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排放口中废气
的采样以连续 1小时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小时以内等时间间隔采样 3~4个样品”。
4.8.3 废水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排污单位各废水排放口污染物(除 pH值、色度外)的排放浓度合规是指任一监测日的
有效日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各项废水污染物监测日的有效日均值可根据执法
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确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
相关合规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
4.8.3.1 执法监测
按照 HJ/T 91监测要求获取的执法监测数据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合规。
4.8.3.2 自行监测
a)自动监测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日均浓度值不超过许可排
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合规。对于排放口或污染物应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即认为不合
规。
有效日均浓度是对应于以每日为一个监测周期,在周期内获得的某个污染物的多个有效
监测数据的平均值。在同时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重的某个
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
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自动监测的有效日均浓度应根据 HJ/T 355和 HJ/T 356 等相关文件确定。
b)手工监测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
测规范进行手工监测,当日各次监测数据平均值或当日混合样监测数据(除 pH 值外)不超
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合规。
4.8.4 管理要求合规判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以及制鞋工业相关技术规范,审核排
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要求运行污染治理
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
否在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
象时,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
理台账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形式等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开展信息公开;是
否满足特殊时段污染防治要求。
5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5.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5.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
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
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
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负法律责任。
5.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
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
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重点污染
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挥发性有机
物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在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时,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
可分类管理名录》进行填报。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行业类别”时,排污单位应依据GB/T 4754-2017
选择“制鞋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195)”中的“纺织面料鞋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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