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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09-2021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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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09-2021
英文版
359
HJ 12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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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发布稿)
HJ 1209-2021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209-2021 (HJ1209-2021)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soil and groundwater self-monitoring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15,175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209-2021: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发布稿) HJ 1209-2021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soil and groundwater self-monitoring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1-11-13 发布 2022-01-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保存、流转、 制备与分析,监测结果分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报告编制,监测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在产工业企业内部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其他工业企业 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贮存场和填埋场的监测,国家已发布相应技术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32722 土壤质量 土壤样品长期和短期保存指南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第 1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 制定监测方案 企业应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工作,排查企业内所有可能导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 场所及设施设备,将其识别为重点监测单元并对其进行分类,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至少包 括:监测点位及布置图,监测指标与频次,拟选取的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制备与分析方法,质量保 证与质量控制等。 4.2 建设与管理监测设施 企业应根据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点位与监测指标,按照 HJ 164 的要求建设并管理地下水监测井。 地下水监测井应建成长期监测井。 4.3 实施监测方案 企业应按照监测方案,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定期开展监测活动,并将相关内容 纳入企业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及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仅限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4.4 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企业应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按照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各环节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4.5 报送和公开监测数据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重点监测单元 5.1.1 资料收集 建议收集的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信息、水文地质信息、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等,资料清 单列表参见附录 A。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有关资料。 5.1.2 现场踏勘 应通过现场踏勘,补充和确认待监测企业内部的信息,核查所收集资料的有效性。对照企业平面布 置图,勘察各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分布情况,核实其主要功能、生产工艺及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重点观 察场所及设施设备地面硬化或其他防渗措施情况,判断是否存在通过渗漏、流失、扬散等途径导致土壤 或地下水污染的隐患。 5.1.3 人员访谈 必要时,可通过人员访谈进一步补充和核实企业信息。访谈人员可包括企业负责人,熟悉企业生产 活动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企业属地的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熟悉 所在地情况的人员,相关行业专家等。 5.1.4 重点监测单元的识别与分类 对本标准 5.1.1~5.1.3 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和总结,结合《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 南(试行)》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排查企业内有潜在土壤污染隐患的重点场所及重点设施设备,将其 中可能通过渗漏、流失、扬散等途径导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场所或设施设备识别为重点监测单元,开 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工作。 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分布较密集的区域可统一划分为一个重点监测单元,每个重点监测单元原 则上面积不大于 6400 m2。 重点监测单元确定后,应依据表 1所述原则对其进行分类,并填写重点监测单元清单,清单格式参 见附录 B。 5.2.1 布设原则 5.2.1.1 监测点位的布设应遵循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原则。 5.2.1.2 点位应尽量接近重点单元内存在土壤污染隐患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重点场所或重点 设施设备占地面积较大时,应尽量接近该场所或设施设备内最有可能受到污染物渗漏、流失、扬散等途 径影响的隐患点。 5.2.1.3 根据地勘资料,目标采样层无土壤可采或地下水埋藏条件不适宜采样的区域,可不进行相应 监测,但应在监测报告中提供地勘资料并予以说明。 5.2.2 土壤监测点 a) 监测点位置及数量 1) 一类单元 一类单元涉及的每个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周边原则上均应布设至少 1个深层土壤监测点,单元内部 或周边还应布设至少 1个表层土壤监测点。 2) 二类单元 每个二类单元内部或周边原则上均应布设至少 1个表层土壤监测点,具体位置及数量可根据单元大 小或单元内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的数量及分布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监测点原则上应布设在土壤裸 露处,并兼顾考虑设置在雨水易于汇流和积聚的区域,污染途径包含扬散的单元还应结合污染物主要沉 降位置确定点位。 b) 采样深度 1) 深层土壤 深层土壤监测点采样深度应略低于其对应的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底部与土壤接触面。 下游 50 m范围内设有地下水监测井并按照本标准要求开展地下水监测的单元可不布设深层土壤监 测点。 2) 表层土壤 表层土壤监测点采样深度应为 0~0.5 m。 单元内部及周边 20 m范围内地面已全部采取无缝硬化或其他有效防渗措施,无裸露土壤的,可不 布设表层土壤监测点,但应在监测报告中提供相应的影像记录并予以说明。 5.2.3 地下水监测井 a) 对照点 企业原则上应布设至少 1个地下水对照点。 对照点布设在企业用地地下水流向上游处,与污染物监测井设置在同一含水层,并应尽量保证不受 自行监测企业生产过程影响。 临近河流、湖泊和海洋等地下水流向可能发生季节性变化的区域可根据流向变化适当增加对照点数 量。 b) 监测井位置及数量 每个重点单元对应的地下水监测井不应少于 1个。每个企业地下水监测井(含对照点)总数原则上 不应少于 3个,且尽量避免在同一直线上。 应根据重点单元内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的数量及分布确定该单元对应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和 数量,监测井应布设在污染物运移路径的下游方向,原则上井的位置和数量应能捕捉到该单元内所有重 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可能产生的地下水污染。 地面已采取了符合HJ 610和HJ 964相关防渗技术要求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可适当减少其所 在单元内监测井数量,但不得少于 1个监测井。 企业或邻近区域内现有的地下水监测井,如果符合本标准及 HJ 164 的筛选要求,可以作为地下水 对照点或污染物监测井。 监测井不宜变动,尽量保证地下水监测数据的连续性。 c) 采样深度 自行监测原则上只调查潜水。涉及地下取水的企业应考虑增加取水层监测。 采样深度参见 HJ 164 对监测井取水位置的相关要求。 5.3 监测指标与频次 5.3.1 监测指标 a) 初次监测 原则上所有土壤监测点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 GB 36600表 1基本项目,地下水监测井的监测指标 至少应包括 GB/T 14848表 1 常规指标(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 企业内任何重点单元涉及上述范围外的关注污染物,应根据其土壤或地下水的污染特性,将其纳入 企业内所有土壤或地下水监测点的初次监测指标。 关注污染物一般包括: 1) 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确定的土壤和地下水特征因子; 2) 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或企业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可能对土壤或地下水产生 影响的污染物指标; 3) 企业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中可能对土壤或地下水产生影响的,已 纳入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4) 上述污染物在土壤或地下水中转化或降解产生的污染物; 5) 涉及 HJ 164 附录 F中对应行业的特征项目(仅限地下水监测)。 b)后续监测 后续监测按照重点单元确定监测指标,每个重点单元对应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 1) 该重点单元对应的任一土壤监测点或地下水监测井在前期监测中曾超标的污染物,超标的判定 参见本标准 7,受地质背景等因素影响造成超标的指标可不监测; 2) 该重点单元涉及的所有关注污染物。 5.3.2 监测频次 自行监测的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的要求执行。 5.4 监测方案变更 除下列情况外,监测方案不宜随意变更: a)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发生变化; b) 企业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位置、功能、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动; c) 企业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或监测频次。 6 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制备与分析 6.1 样品采集 土壤样品采集方法按照 HJ 25.2、HJ/T 166和 HJ 1019的要求进行。 地下水采样前应进行洗井,洗井方法按照 HJ 164的要求进行。地下水样品采集方法按照 HJ 164、 HJ 1019的要求进行。 6.2 样品保存、流转、制备 土壤样品的保存、流转和制备按照 GB/T 32722、HJ 25.2、HJ/T 166和拟选取分析方法的要求进行。 地下水样品的保存和流转按照 HJ 164、HJ 1019和拟选取分析方法的要求进行。 6.3 样品分析 样品分析方法的选用应充分考虑污染物性质及所采用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和干扰等因素。 监测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所执行的标准中规定的方法。选用其他国家、行业标准方法的,方法的主 要特性参数(包括测定下限、精密度、准确度、干扰消除等)需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尚无国家和行业标 准分析方法的,可选用其他方法,但必须做方法验证和对比实验,证明该方法主要特性参数的可靠性。 7 监测结果分析 监测结果分析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土壤污染物浓度与 GB 3660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土壤环境背景值或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标准对比情况; b) 地下水污染物浓度与该地区地下水功能区划在 GB/T 14848 中对应的限值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判定的该地区地下水环境本底值对比情况; c) 地下水各点位污染物监测值与该点位前次监测值对比情况; d) 地下水各点位污染物监测值趋势分析(趋势分析方法示例参见附录 C); e) 土壤或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检出情况。 当有点位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况时,该点位监测频次应至少提高 1倍,直至至少连续 2次监测结果均 不再出现下列情况,方可恢复原有监测频次;经分析污染可能不由该企业生产活动造成时除外,但应在 监测结果分析中一并说明: a) 土壤污染物浓度超过 GB 36600 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土壤环境背景值或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 控标准; b) 地下水污染物浓度超过该地区地下水功能区划在 GB/T 14848中对应的限值或地方生态环境部 门判定的该地区地下水环境本底值; c) 地下水污染物监测值高于该点位前次监测值 30%以上; d) 地下水污染物监测值连续 4次以上呈上升趋势。 8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8.1 建立质量体系 自行监测的承担单位应具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水平满足工作要求 的技术人员,并有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企业全部或部分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监测工 作的,应确认机构的能力满足自行监测的质量要求。 承担单位应根据工作需求,梳理监测方案制定与实施各环节中为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应制定的工作流 程、管理措施与监督措施,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 8.2 监测方案制定环节 企业应自行对其监测方案的适用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a) 重点单元的识别与分类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已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提供了重点监测单元清单及标 记有重点单元及监测点/监测井位置的企业总平面布置图; b) 监测点/监测井的位置、数量和深度是否符合本标准 5.2的要求; c) 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是否符合本标准 5.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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