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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44-2022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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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44-2022 英文版 269 HJ 1244-2022 [PDF]天数 <=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HJ 1244-2022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244-2022 (HJ1244-2022)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Rare and rare earth metals smelting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11,128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244-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HJ 1244-2022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Rare and rare earth metals smelting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 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 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具体包括 GB/T 4754-2017 中 3231 钨钼冶炼、3232 稀土金属冶炼、3239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属于 3239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的钽、铌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内容及要 求适用本标准;锆、铍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内容及要求参照本标准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要求按照《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 行)》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2645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 境影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6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12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环规辐射〔2018〕1 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2645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 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钨钼冶炼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5.1.2 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 5.1.3 钽铌冶炼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1.1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 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 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5.2.1.2 钨钼冶炼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4 执行。 5.2.1.3 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5 执行。 5.2.1.4 钽铌冶炼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6 执行。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其排放监测点 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7 执行。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3.1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炉窑系统、输送泵、压滤机、风 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位置。 5.3.2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夜间有频 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噪 声敏感建筑物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 8 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地 下水、环境空气、土壤环境质量开展监测,监测点位可按照 HJ 2.3、HJ 91.2、HJ 442.8、HJ 164、HJ 610、 HJ 2.2、HJ 194、HJ 964、HJ/T 166 中的相关规定设置。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 7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 照表 1~表 7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 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 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或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非重点排污单位不作强制性要求,相应点 位、指标的监测频次参照本标准确定。 5.5.4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5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发现数据传输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参照国家标准规范或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6.1.2.1 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 6.1.2.2~6.1.2.5 记录相关信 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2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照生产批次或生产周期记录正常工况各主要生产单元每项生产设施的运行状态、生产负荷、运行 参数、主要产品产量、原辅用料及燃料使用情况(包括种类、名称、用量、成分分析)等信息。 6.1.2.3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班次记录废水处理量、回用水量、回用去向、废水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泥产生量及含水率、废 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用电量等;若废水采用蒸发浓缩处理工艺的,还应记录冷凝水回用和排 放情况、不凝气处理和排放情况;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4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更换批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废气采用了副产物回收技 术的,应记录副产物回收率、综合利用情况;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5 噪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记录噪声污染治理设施日常巡检、故障及维护或更换情况等。 6.1.3 工业固体废物记录 按照 HJ 1200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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