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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50-2022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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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50-2022
英文版
219
HJ 125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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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HJ 1250-2022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250-2022 (HJ1250-2022)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Industrial solid waste and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recycling, treatment and disposal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9,915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250-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HJ 1250-2022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Industrial solid waste and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recycling, treatment and disposa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2022-04-27 发布 2022-07-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 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 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及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要 求按照 HJ 1205 执行;废铅酸液处置的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1208 执行;配套动力锅炉 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其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自行监测要求按照相应行 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 HJ 819 执行。排污单位自建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排放口自行监测可参照 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01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 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103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HJ 12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HJ 120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 HJ 120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 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5.1.2 危险废物利用与处置(不含医疗废物)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 表 2 执行。 5.1.3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注:生活污水间接排放的不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但应说明排放去向。 a 适用于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工艺的(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废水总排放口监测。 b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1.1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 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 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5.2.1.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 表 4 执行。 5.2.1.3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 照表 5 执行。 5.2.1.5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7 执行。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其 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8 执行。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3.1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破碎设备、大型风机、制冷机、 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位置。 5.3.2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夜间有频 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噪 声敏感建筑物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法律法规、执行标准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贮存和填埋、危险废物填埋(不含医疗废物、液态废物)、铬渣干法解毒处置单位周边环境地表水、地 下水、土壤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 GB 18599、GB 18598、HJ/T 301 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环境地表水、海水、地下水、 环境空气、土壤环境质量开展监测,监测点位可按照 HJ 2.3、HJ 91.2、HJ 442.8、HJ 164、HJ 610、HJ 2.2、 HJ 194、HJ 964、HJ/T 166 中的相关规定设置。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 8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 参照表 1~表 8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 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 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或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非重点排污单位不作强制性要求,相应点 位、指标的监测频次参照本标准确定。 5.5.4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5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发现数据传输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参照国家标准规范或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执行。 6.1.2 接收固体废物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外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场信息,包括进场时间、固体废物名称、废物类别、废物 产生单位、物理状态、废物重量、贮存设施编码等。 填埋场应记录填埋情况,包括进入填埋场时间、废物名称、废物类别(属于危险废物的还需记录危 险废物代码)、废物取出位置、填埋的废物质量、是否固化/稳定化、固化/稳定化后废物重量/体积、累 计填埋量、剩余库容等。 外来危险废物入库信息、库存危险废物出库信息、填埋场填埋情况、库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信息、 危险废物样品分析信息、危险废物样品小试报告,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记录。 6.1.3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要求 6.1.3.1 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 6.1.3.1~6.1.3.5 及 HJ 1033 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3.2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照工艺生产单元或生产流水线记录正常工况各主要生产单元每项生产设施的运行状态、生产负荷、 运行参数、主要产品产量、原辅用料及燃料使用情况(包括种类、名称、用量、成分分析)等信息。 6.1.3.3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水处理量、排放量、回用水量、废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水排放或回用 去向;记录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 6.1.3.4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应记录除尘、脱硫、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等净化工艺的基本情况,按更换批次记录废气处 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废气采用了副产物回收技术的,应记录副产物回收率、 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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