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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56-2022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搜索结果: HJ 1256-2022, HJ125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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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56-2022
英文版
329
HJ 125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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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
HJ 1256-2022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256-2022 (HJ1256-2022)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hinese traditional medicine category, biological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category, chemical pharmaceutics preparations catego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14,199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256-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 HJ 1256-2022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hinese traditional medicine category, biological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category, chemical pharmaceutics preparations catego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 制造业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 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 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也适用于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造业排污单位以及与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 制剂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等排污单位。 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氨基酸类等药物的医药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 按照 HJ 882 执行。中药制造业排污单位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生产设施,其污染排放的自行监测按照 HJ 881 执行。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 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6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3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 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8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 HJ 88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12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14554、GB 21906、GB 21907、GB 21908、GB 3782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 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中药制造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生物药品制品制 造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 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5.2.1.1 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各工序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应在排气筒或排气筒前的废气烟道设置监 测点位。 5.2.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中药制造业排污单位各工序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4、表 7 执行;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业排污单位各工序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5、表 7 执 行;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各工序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6、表 7 执行。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 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 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a 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结合 GB 37823 中附录 B 和相关环境管理的规定等, 筛选确定计入 TVOC 的物质。待 TVOC 测定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监测。 b 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结合相关环境管理的规定等,确定使用有机溶剂的 或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应开展 NMHC 监测。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3.1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表 9 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和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位置。 5.3.2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夜间有频 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噪 声敏感建筑物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 10 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地 下水和土壤开展监测,监测点位可按照 HJ 2.3、HJ 91.2、HJ 442.8、HJ 610、HJ 164、HJ 964、HJ/T 166 中的相关规定设置。 5.5.1 除表 1~表 8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 参照表 1~表 8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 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 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或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非重点排污单位不作强制性要求,相应点 位、指标的监测频次参照本标准确定。 5.5.4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5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负责,发现数据传输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参照国家标准规范或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6.1.2.1 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其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 6.1.2.2~6.1.2.6 内容记录 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2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照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的各类制药产品种类,记录各生产批次或周期以下 相关信息: a) 原辅料用量,主要包括原料用量、各类溶剂用量、吸附剂用量、其他辅料用量等; b) 产品产量,产出率及物料平衡; c) 新鲜用水取水量、用水量、用电量等; d) 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记录等。 6.1.2.3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污水处理量、回水用量、回用率、污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按日或批次记录含水率)、 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鼓风机电量等;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4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更换批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 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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