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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012-2012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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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012-2012 英文版 469 HJ 2012-2012 [PDF]天数 <=3 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HJ 2012-2012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2012-2012 (HJ2012-2012)
中文名称 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bag filters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68
国际标准分类 13.030.40
字数估计 18,169
引用标准 GB 150; GB 2893; GB 2894; GB 4053; GB 4064; GB 5083; GB 8958; GB 12801; GB 18485; GB 50029; GB 50034; GB 50052; GB 50054; GB 50057; GB 50217; GB 50231; GB 50236; GBJ 16; GBZ 1; GBZ 2; GB/T 4200; GB/T 6719; GB/T 16157; HJ/T 284; HJ/T 324; HJ/T 325; HJ/T 32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21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袋式除尘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袋式除尘工程, 可作为此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及运行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依据。其他固体废物的焚烧炉烟气袋式除尘工程可参照执行。

HJ 2012-2012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bag filters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2012-03-19 发布 2012-06-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目次 前言..I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污染物与污染负荷..2 5 总体要求3 5.1 一般规定3 5.2 除尘系统构成.4 5.3 总平面布置..4 6 工艺设计4 6.1 一般规定4 6.2 系统设计4 7 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5 7.1 袋式除尘器的设计和选型..5 7.2 袋式除尘器滤料、滤袋及滤袋框架.7 7.3 袋式除尘器清灰装置.7 8 检测与过程控制8 8.1 检测..8 8.2 控制..9 9 主要辅助工程.9 9.1 供配电.9 9.2 压缩空气供应系统10 10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11 11 施工与验收.11 11.1 除尘系统安装 11 11.2 除尘系统调试 13 11.3 除尘器检漏和预涂灰 14 II 11.4 工程验收和环保验收 15 12 运行与维护.16 12.1 一般规定..16 12.2 除尘系统的启动..16 12.3 除尘系统运行17 12.4 除尘系统停机操作.17 12.5 停炉后除尘系统的检查与维护..18 附录 A..19 I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炉袋式除尘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管理,防治生活垃圾焚烧 烟气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袋式除尘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技术 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 3 月 1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袋式除尘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和 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袋式除尘工程,可作为此类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及运行管理等工作的 技术依据。其他固体废物的焚烧炉烟气袋式除尘工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05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 4064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500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 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T 4200 高温作业分级 GB/T 6719 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84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袋式除尘器用电磁脉冲阀 HJ/T 324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袋式除尘器 滤料 HJ/T 325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袋式除尘器 滤袋框架 HJ/T 32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袋式除尘器 滤袋 JB/T 8471 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253 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3 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预涂灰 pre-coating 指袋式除尘器投入运行前,在滤袋表面预置一定量的消石灰粉等碱性粉尘。 3.2 荧光粉检漏 fluorescent leak detection 指利用荧光粉和紫光灯配合检测袋式除尘器泄漏点的过程。 3.3 脱酸 deacidification 指脱除烟气中的氯化氢、氟化氢、硫氧化物等酸性气体。 4 污染物与污染负荷 4.1 袋式除尘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捕集烟气中的颗粒物。除尘工程的设计,应掌握除 尘器入口烟气参数和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成分,包括:烟气量(工况和标况)、 烟气压力及波动范围、烟气温度及波动范围(烟气最高温度、烟气最低温度和正常 运行温度)、酸露点温度、含湿量、烟气含尘浓度,以及氯化氢、氟化氢、硫氧化 物、氮氧化物、氧气等的浓度。除尘器设计依据的入口烟气参数详见附录 A。 4.2 焚烧烟气的污染物负荷可通过工艺计算、测试或类比方式确定。 4.3 烟气进入除尘器之前应先进行脱酸处理,脱酸后酸性气体浓度应符合 GB 18485 的要求。 4.4 除尘工程设计应依据焚烧炉烟气中其他污染物成份的去除工艺。 4.5 除尘器处理烟气量的计算,应考虑调温、增湿、脱酸、活性炭及其他吸附剂喷 入导致的烟气量变化,还应考虑焚烧炉超负荷运行导致的烟气量变化。 4.6 除尘器处理烟气量以工况流量计,若为标准状态下的流量,应按公式(1)换算 为工况流量: 100 1 PT TPQQ =.(1) 式中: Q0--标准状态下的烟气流量,Nm3/h; P0--标准大气压,101.325kPa; T0--取值 273.15K; Q1--烟气工况流量,m3/h; P1--烟气工况压力,Pa; T1--烟气工况温度,k。 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除尘系统设计、施工和运行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 排放标准的规定。 5.1.2 除尘工程应与焚烧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运行。 5.1.3 除尘系统及设备运行、维护和检修应不影响焚烧炉正常和稳定运行。 5.1.4 除尘后烟尘排放限值应满足 GB 18485 的要求。 5.1.5 在除尘系统建设、运行和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噪声及其它 污染物的治理与排放,应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防止二 次污染。 5.1.6 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和更换的滤袋属危险废物,其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相 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5.2 除尘系统构成 5.2.1 除尘系统配置及功能应根据炉型、焚烧量、炉况、垃圾成分、辅助燃料成分、 前置的污染物去除工艺、烟气工况、气象条件、操作维护管理等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5.2.2 除尘系统一般包括:袋式除尘器、烟道及阀门、预涂灰装置、卸灰和输灰装 置、保温及伴热装置、压缩空气供应系统、检测及过程控制系统、供配电系统等。 5.3 总平面布置 5.3.1 除尘工程主要设备的相对位置和主要管线的布置,应符合焚烧厂总体规划、 焚烧厂总平面布置的要求。 5.3.2 除尘工程设计应考虑焚烧厂地下管线敷设,水、电、气、汽接口等因素。 5.3.3 除尘工程应有足够的检修通道、安装空间和运输通道等。 5.3.4 除尘器及其配套设备宜布置在室内。 6 工艺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由多台焚烧炉组成的垃圾焚烧厂,应为每台垃圾焚烧炉单独配套袋式除尘系 统。 6.1.2 袋式除尘系统适用于干法、半干法烟气净化工艺,除尘器应布置在脱酸装置 之后。 6.1.3 除尘系统的风量、阻力等参数应按最大工况烟气量确定。 6.1.4 除尘器运行温度应按照脱酸工艺处理后的烟气温度设计,一般应≥145℃,且 应不高于滤料连续使用的最高耐温限值。除尘器运行温度应高于酸露点温度 20℃以 上。 6.1.5 除尘器滤袋、防腐涂料、油漆、结构材料、配件、元器件等的选择和选型, 应同时考虑最高工作温度和最低工作温度。 6.1.6 室外布置的除尘器,应强化保温、伴热、防风、防雪和防水等措施。 6.2 系统设计 6.2.1 袋式除尘器应采用脉冲喷吹清灰方式。 6.2.2 袋式除尘器过滤速度应根据烟气和粉尘的理化性质、除尘器入口粉尘浓度及 滤料特性等确定,宜≤0.9m/min。 6.2.3 除尘器宜在 1300Pa~2000Pa 阻力范围内运行。 6.2.4 除尘器进、出口烟道应设置非金属补偿器。 6.2.5 除尘系统烟道风速宜按 12m/s~16m/s 设计。 6.2.6 除尘器前、后烟道测试孔的设置应符合 GB/T 16157 的规定。 6.2.7 输灰系统宜采用机械输灰方式。 6.2.8 卸灰和输灰装置应严密,避免粉尘泄漏;应采用连续工作方式,避免灰斗积 灰。 6.2.9 除尘器灰斗、卸灰和输灰设备应防止粉尘吸湿和板结,宜采用电或蒸汽为热 源的伴热装置。 6.2.10 除尘器、烟道和蒸汽管道应进行保温和外饰,保温层厚度应不小于 100mm, 并保证外表温度不高于 60℃。 6.2.11 除尘系统和设备的操作、检修和测孔部位应设置必要的照明、梯子、平台、 栏杆。测孔位置应就近设电源插座。 6.2.12 除尘器顶部宜设起吊装置。起吊重量不小于检修部件的最大重量。 7 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 7.1 袋式除尘器的设计和选型 7.1.1 袋式除尘器过滤面积按公式(2)计算: QS = (2) 式中: S--过滤面积,m2; Q--最大工况烟气量,m3/h; V--过滤速度,m/min。 7.1.2 除尘器宜设置若干独立的过滤仓室,其数量不宜少于 4 个。各过滤仓室进、 出口应设置切换阀门。过滤仓室可采用单列或双列方式布置,根据仓室数量和总平 面布置要求确定。 7.1.3 除尘器宜采用在线清灰方式;若采用离线清灰,除尘器过滤面积、过滤风速 和运行阻力的确定,应考虑清灰仓室关闭时过滤面积减少的影响。 7.1.4 除尘器宜能够在焚烧炉不停机条件下,隔离任一过滤仓室进行检查和维修。 7.1.5 切换阀门应可靠、灵活和严密,漏风率应小于 1%。阀板应具有良好的刚性, 不变形、不卡死。应具有自动和手动操作、阀位识别和流向指示等功能。 7.1.6 除尘器的漏风率应≤2%。 7.1.7 除尘器本体内部应光滑平整,箱板交角的内侧应做成圆弧状,避免箱体内存 在严重积灰的处所。 7.1.8 除尘器的结构应便于更换滤袋。 7.1.9 除尘器应设气流分布装置,使含尘气流均布,并防止其冲刷滤袋。 7.1.10 除尘器灰斗应设置料位计、破拱装置、检修门、手动插板阀、卸灰阀。 7.1.11 灰斗斜壁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得小于 65°。灰斗相邻壁板交角的内侧应做成 圆弧状。灰斗排灰口尺寸应≥400mm×400mm。 7.1.12 除尘器本体结构、支架和基础设计应考虑恒载、活载、检修荷载和地震荷载 等,并按危险组合进行设计。布置在室外的除尘器还应考虑风载和雪载等。 7.1.13 除尘器箱体结构的耐压强度应根据工艺要求设计,其值应不低于引风机铭牌 全压的 1.2 倍。 7.1.14 设计除尘器钢结构时,框架按常温考虑,除尘器本体按 300℃考虑。 7.1.15 除尘器本体与支架、平台等结构件的连接部位,应加非金属隔热材料。 7.1.16 除尘器过滤仓室之间的隔板应采用隔热结构。 7.1.17 除尘器的上箱体、中箱体、灰斗和烟道内表面应喷丸(砂)除锈,除锈等级 应不低于 Sa2 21 等级,并涂装防腐材料,防腐材料耐温限度应高于除尘器最高运行 温度。 7.1.18 人孔门、检修门应采用保温结构。 7.1.19 除尘器的梯子、平台和栏杆应符合 GB 4053 的规定。梯子、平台及栏杆应设 踢脚板。 7.1.20 除尘器的花板应平整、光洁,不应有挠曲、凹凸不平等缺陷。花板平面度偏 差不大于其长度的 2/1000。花板孔中心与加工基准线的偏差应≤1.0mm,且相邻花 板孔中心位置偏差小于 0.5mm。花板孔径偏差为 0~+0.2mm。花板厚度应≥6mm。 7.2 袋式除尘器滤料、滤袋及滤袋框架 7.2.1 除尘器用滤料应符合 GB/T 6719、HJ/T 324 的规定。 7.2.2 应依据烟气温度、成分和化学腐蚀性,选择耐高温、耐腐蚀滤料,如 PTFE、 玻纤等。 7.2.3 除尘器用滤袋应符合 GB/T 6719、HJ/T 327 的规定。 7.2.4 在滤袋正常适用条件下,2年自然年限内,滤袋破损率应≤5%。 7.2.5 除尘器用滤袋框架应符合 HJ/T 325 的规定。 7.2.6 滤袋框架应依据烟气温度、成分和化学腐蚀性,选用耐高温、耐腐蚀材料制 作,或进行耐高温、耐腐蚀表面处理。 7.2.7 滤袋框架应由专用焊接设备制作,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焊点应牢固、平 滑,不得有裂痕、凹坑和毛刺,不允许有脱焊和漏焊。 7.2.8 当滤袋框架为多节结构时,接口部位不得对滤袋造成磨损,接口型式应便于 拆、装。 7.2.9 滤袋与花板袋孔的配合应严密。滤袋与滤袋框架应有适宜的间隙。滤袋及滤 袋框架应在花板、滤袋及框架三者预装配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 7.3 袋式除尘器清灰装置 7.3.1 除尘器清灰装置应包括脉冲阀、气包和喷吹管等部件。 7.3.2 脉冲阀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应执行 HJ/T 284 的有关规定。 7.3.3 脉冲阀的选型应依据滤袋的直径、长度、数量、形状及所需喷吹气量等因素 确定。 7.3.4 淹没式脉冲阀宜水平安装,其输出口应与阀体同心,不得偏移和歪斜。输出 口应与阀座平行。 7.3.5 在压缩空气品质和供气压力符合脉冲阀技术要求的情况下,膜片正常使用寿 命应大于 5年。 7.3.6 喷吹管应有可靠的定位和固定装置,便于安装和拆卸。 7.3.7 气包的设计、制造、检查和验收应符合 GB 150 的规定。 7.3.8 气包底部应设排污阀。 7.3.9 气包制造完成、检验合格后,应清除内部的焊渣等杂物,将脉冲阀安装就位, 逐个进行喷吹试验,确认喷吹正常。 7.3.10 气包和喷吹管与上箱体组装时,应严格保证喷吹管与花板平行,并使喷嘴的 中心线与花板孔中心线重合,其位置偏差应小于 2mm。 7.3.11 清灰装置、上箱体、花板宜在工厂制作组对后整体出厂。出厂发运前,应封 堵气包的所有孔口,避免杂物进入。对脉冲阀及电磁阀应有防雨、防撞等保护措施。 8 检测与过程控制 8.1 检测 8.1.1 除尘系统应检测的内容及要求 8.1.1.1 除尘器出口烟尘浓度检测、显示及超限报警。 8.1.1.2 除尘器进、出口压差检测,并显示及超限报警。 8.1.1.3 除尘器进、出口烟气温度检测,并显示及超限报警。 8.1.1.4 气源压力检测、显示及超限报警。 8.1.1.5 灰斗料位检测、显示及超限报警。 8.1.1.6 灰斗温度检测、显示及超限报警。 8.1.2 除尘系统选择性检测的内容及要求 8.1.2.1 烟气流量检测、显示。 8.1.2.2 除尘器出口压力检测、显示及超限报警。 8.1.2.3 出口烟气主要气态污染物浓度检测、显示及超限报警。 8.1.2.4 清灰脉冲阀故障检测、显示及报警。 8.1.2.5 清灰周期及间隔显示。 8.1.3 除尘器进、出口总管应设置压差变送器,或分别设置压力变送器。 8.1.4 每个过滤仓室宜设置压差检测装置。 8.1.5 压缩空气管路的减压阀后应设置压力变送器。 8.1.6 除尘器温度测点应设置在除尘器进、出口直管段,至少应有不少于 2 个以上 的测点。除尘器灰斗加热温度测点应置于灰斗壁外侧。 8.1.7 每个灰斗应设置高料位开关,并有料位开关防护措施。 8.1.8 除尘系统及其主要参数宜集中在一个画面上,运行参数的更新时间不大于 1 秒。 8.1.9 位于含尘烟道内的一次元器件应有防磨保护措施。管道压力测孔应有防堵措 施。 8.1.10 检测仪器、仪表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定期校验、标定。 8.2 控制 8.2.1 除尘系统的自动控制设计应按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执行。 8.2.2 对除尘系统应能实现自动控制和手控操作。 8.2.3 除尘系统的电动及气动装置应设置就地控制箱,并设手动/自动转换开关。 8.2.4 除尘监控系统宜按双电源、双网络冗余配置。 8.2.5 除尘系统应控制的内容 8.2.5.1 除尘器启动、运行、停机联锁控制。 8.2.5.2 除尘器进、出口压差控制。 8.2.5.3 除尘器清灰自动控制。 8.2.5.4 灰斗加热系统联锁控制。 8.2.5.5 除尘器卸、输灰系统联锁控制。 8.2.5.6 清灰气源供应系统自动控制。 8.2.6 除尘系统的自动控制方式主要有 2种:DCS 远程集中联锁控制;PLC 可编程控 制器+HMI(人机界面)就地单独联锁控制。 8.2.7 除尘器清灰应具备定压差和定时两种控制模式,并可互相转换。 8.2.8 自动控制系统应具备异常状态信号显示或画面报警的功能。 8.2.9 自动控制系统应具备储存、打印除尘系统主要运行参数的功能,储存时段不 少于 1年。 8.2.10 控制柜应有防止小动物入侵的措施。 9 主要辅助工程 9.1 供配电 9.1.1 除尘工程的供配电设计应按 GB 50034、GB 50052、GB 50054、GB 50217 等国 家及行业规范、标准、规程的规定执行。 9.1.2 除尘系统用电属厂用Ⅰ类负荷,应设置独立的工作电源和备用电源,宜采用 手动切换。所需电源应为交流 380V/220V,50Hz,三相四线或三相五线制。当电源 电压波动范围不超过±10%时,所有电气设备和控制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9.1.3 除尘工程自动监控系统的供电按 I 类要求,由交流不停电电源提供一路备用 电源,必要时为检测及控制系统设置 UPS 不间断电源。 9.1.4 除尘器应有可靠的接地,与接地网的连接点不得少于 4 个,接地电阻应小于 4Ω。 9.1.5 除尘器应有照明,采用防腐、防尘、防水灯具。需照明的区域为:除尘器顶 部平台、灰斗卸灰和输灰平台、楼梯平台、检修平台、现场操作箱等。重要的场合 设置事故照明。检修照明电源采用安全电压(24V)。 9.1.6 电气设备应有安全保护装置,室外电气、热控设备应采取防护措施。 9.1.7 低压配电柜宜有备用回路。 9.1.8 过热负荷元件的选择应以电动机数据为依据,并与断路器的脱扣器整定值相 配合,接地保护附件按需设置。 9.1.9 除尘器本体应设置检修电源。 9.1.10 除尘器范围内电缆宜采用防腐桥架敷设。 9.1.11 动力电缆、控制电缆和信号电缆均应选用阻燃型。 9.2 压缩空气供应系统 9.2.1 当垃圾焚烧厂不具备压缩空气源或供气参数不满足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清 灰和气动装置的需求时,应配置专用的空压机。空压机应有备用,并采用同一型号。 9.2.2 压缩空气供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29 的要求。 9.2.3 供给除尘器清灰的压缩空气应为仪表用气,且参数稳定,经过脱水、干燥、 除油、过滤处理,露点温度应比工作环境或当地极端最低气温至少低 10℃,过滤精 度< 5μm。供气温度≤55℃。 9.2.4 压缩空气流量应满足清灰需求,总管内气体流速应小于 15m/s,总管直径不 得小于 DN50。 9.2.5 压缩空气管路的阀门和仪表应设在便于观察、操作和检修的位置。 9.2.6 减压阀应有旁通装置,其出口设压力表。 9.2.7 储气罐底部应设自动或手动放水阀。 9.2.8 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设切断阀。各气包的进口应设切断阀。 9.2.9 压缩空气管道宜架空敷设,在寒冷地区应采取保温或伴热措施。 9.2.10 储气罐应尽量靠近用气点,从储气罐到用气点的管线距离不宜超过 50 米。 9.2.11 压缩空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设备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螺纹或法兰连 接。 10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10.1 除尘系统在设计、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和劳动安全,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GBZ 1、GBZ 2、GB 2893、GB 2894、GB 4064、GB 50057、 GB 5083、GB 12801 和 GB J 16 等标准、规范的规定。 10.2 应根据除尘工艺特征和具体要求,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0.3 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应定期进行教育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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