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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2027-2013 (HJ2027-2013) | | 中文名称 |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catalytic combustion method for industrial organic emissions treatment project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25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40.40 | | 字数估计 | 13,113 | | 引用标准 | GB 12348; GB/T 16157; GB 50016; GB 50019; GB 50051; GB 50057; GB 50058; GB 50140; GB 50160; GB 50187; GBJ 87; HGJ 229; HJ/T 1; HJ/T 389-2007; HJ 2000; JJF 1049; " construction Projec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sign requirements, " 1987; " construction Pr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8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有机废气催化燃烧法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有机废气的催化燃烧法治理工程, 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
HJ 2027-2013: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7-2013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catalytic combustion method for industrial organic emissions treatment project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有机废气催化燃烧法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有机废气的催化燃烧法治理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
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治理工程应满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5.1.2 治理工程应遵循综合治理、循环利用、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治理工艺设计应本着成熟可
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原则,并考虑节能、安全、操作简便,确定主要工艺流程。
5.1.3 治理工程应与生产工艺水平相适应,生产企业应把治理设备作为生产系统的一部分进行管理,治
理设备应与产生废气的相应生产设备同步运转。
5.1.4 经过治理后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5.1.5 治理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及其它污染物的治理与排放,应执行国家
或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防止二次污染。
5.1.6 治理工程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安装在线连续监测设备。
5.2 工程构成
5.2.1 治理工程由主体工程和辅助工程组成。
5.2.2 主体工程通常包括废气收集、预处理和催化燃烧单元。若治理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物,还应包括
二次污染物治理设施。
5.2.3 辅助工程包括检测与过程控制、电气仪表和给排水等。
5.3 场址选择与总图布置
5.3.1 场址选择与总图布置应参照标准 GB 50187 规定执行。
5.3.2 场址选择应遵从方便施工及运行维护等原则,并按照消防要求留出消防通道和安全保护距离。
5.3.3 治理设备的布置应考虑主导风向的影响,以减少有害气体、噪声等对环境的影响。
5.3.4 催化燃烧设备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存放地,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规定。
6 工艺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治理工程的处理能力应根据废气的处理量确定,设计风量宜按照最大废气排放量的 120%进行设计。
6.1.2 催化燃烧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 97%。
6.1.3 排气筒的设计应满足 GB 50051 的规定。
6.2 工艺路线的选择
6.2.1 应根据废气来源、性质(温度、压力、组分)及流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工艺路线。
6.2.2 根据对废气加热方式的不同,催化燃烧工艺可以分为常规催化燃烧工艺(见图 1)和蓄热催化燃烧
工艺(见图 2)。
6.2.3 在选择催化燃烧工艺时应进行热量平衡计算。当废气中所含的有机物燃烧后所产生的热量可以维
持催化剂床层自持燃烧时,应采用常规催化燃烧工艺;当废气中所含的有机物燃烧后所产生的热量不能够
维持催化剂床层自持燃烧时,宜采用蓄热催化燃烧工艺。
6.3 工艺设计要求
6.3.1 废气收集
6.3.1.1 废气收集系统设计应遵循 GB 50019 的规定。
6.3.1.2 废气应与生产工艺协调一致,宜不影响工艺操作。在保证收集能力的前提下,应力求结构简
单,便于安装和维护管理。
6.3.1.3 确定集气罩的吸气口位置、结构和气体流速时,应使罩口呈微负压状态,且罩内负压均匀。
6.3.1.4 集气罩的吸气方向应尽可能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防止吸气罩周围气流紊乱,避免或减
弱干扰气流和送风气流等对吸气气流的影响。
6.3.1.5 当废气产生点较多、彼此距离较远时,应适当分设多套收集系统。
6.3.2 预处理
6.3.2.1 预处理设备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和污染物的含量进行选择。
6.3.2.2 进入催化燃烧装置前废气中的颗粒物含量高于 10mg/m3时,应采用过滤等方式进行预处理。
6.3.2.3 过滤装置两端应装设压差计,当过滤器的阻力超过规定值时应及时清理或更换过滤材料。
6.3.2.4 当废气中有机物浓度较高时,应采用稀释等方式调节至满足 4.1 的要求。
6.3.3 催化燃烧
6.3.3.1 催化剂的工作温度应低于 700℃,并能承受 900℃短时间高温冲击。设计工况下催化剂使用寿命应大于 8500h。
6.3.3.2 设计工况下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中蓄热体的使用寿命应大于 24000h。
6.3.3.3 催化燃烧装置的设计空速宜大于 10000h-1,但不应高于 40000h-1。
6.3.3.4 进入燃烧室的气体温度应达到气体组分在催化剂上的起燃温度,混合气体按照起燃温度最高的组分确定。
6.3.3.5 催化燃烧装置的压力损失应低于 2kPa。
6.3.3.6 治理后产生的高温烟气宜进行热能回收。
6.4 二次污染控制
6.4.1 废气预处理所产生的废水应进行集中处理,并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后排放。
6.4.2 预处理产生的粉尘和废渣以及更换后的过滤材料和催化剂的处理应符合国家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处置的相关规定。
6.4.3 当催化燃烧后产生二次污染物时应采取吸收等方法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6.4.4 噪声控制应满足 GB J 87 和 GB 12348 的规定。
6.5 安全措施
6.5.1 治理系统应有事故自动报警装置,并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防范的相关规定。
6.5.2 治理系统与主体生产装置之间的管道系统应安装阻火器(防火阀),阻火器性能应按照 HJ/T
389-2007 中 5.4 的规定进行检验。
6.5.3 风机、电机和置于现场的电气仪表等应不低于现场的防爆等级。
6.5.4 排风机之前应设置浓度冲稀设施。当反应器出口温度达到 600℃时,控制系统应能报警,并自动开
启冲稀设施对废气进行稀释处理。
6.5.5 催化燃烧装置应具备过热保护功能。
6.5.6 催化燃烧装置应进行整体保温,外表面温度不应高于 60℃。
6.5.7 管路系统和催化燃烧装置的防爆泄压设计应符合 GB 50160 的要求。
6.5.8 治理设备应具备短路保护和接地保护功能,接地电阻应小于 4Ω。
6.5.9 在催化燃烧装置附近应设置消防设施。
6.5.10 室外催化燃烧装置应安装符合 GB 50057 规定的避雷装置。
7 主要工艺设备
7.1 主要工艺设备的性能应满足本标准 6.3 的要求,并有必要的备用。
7.2 催化燃烧装置的基本性能应满足 HJ/T 389 的要求。
7.3 当废气中含有腐蚀性介质时,风机、集气罩、管道、阀门和粉尘过滤器等应满足相关防腐要求。
7.4 催化燃烧装置主体(含加热室和燃烧室)应选用防腐耐温不锈钢材料。
7.5 蓄热催化燃烧装置换向阀的泄漏率应低于 0.2%。
8 检测与过程控制
8.1 检测
8.1.1 治理设备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 HJ/T 1,采样方法应满足 GB/T 16157 的要求。
采样频次和检测项目应根据工艺控制要求确定。
8.1.2 催化燃烧装置的加热室和反应室内部应装设具有自动报警功能的多点温度检测装置。温度传感器
应按 JJF 1049 的要求进行标定后使用。
8.2 过程控制
8.2.1 治理工程应先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开启、后于生产工艺设备停机,并实现连锁控制。
8.2.2 现场应设置就地控制柜实现就地控制。就地控制柜应有集中控制端口,具备与集中控制室的连接
功能,在控制柜显示设备的运行状态。
9 主要辅助工程
9.1 电气系统
9.1.1 电源系统可直接由生产主体工程配电系统接引,中性点接地方式应与生产主体工程一致。
9.1.2 电气系统设计应满足 GB 50058 的要求。
9.2 给水、排水与消防系统
9.2.1 治理工程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相关工业行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9.2.2 治理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纳入工厂的消防系统总体设计。
9.2.3 消防通道、防火间距、安全疏散的设计和消防栓的布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9.2.4 治理工程应按照 GB 50140 的规定配置移动式灭火器。
10 工程施工与验收
10.1 工程施工
10.1.1 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应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
10.1.2 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程序及管理文件的要求。
10.1.3 工程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对工程的变更应取得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10.1.4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10.1.5 需要采用防腐蚀材质的设备、管路和管件等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 HGJ 229 的规定。
10.1.6 施工单位除应遵守相关的施工技术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劳动安全、环境保护及卫生消防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0.2 工程验收
10.2.1 工程验收应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组织进行。
10.2.2 工程安装、施工完成后应首先对相关仪器仪表进行校验,然后根据工艺流程进行分项调试和整体调试。
10.2.3 通过整体调试,各系统运转正常,技术指标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后启动试运行。
10.3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0.3.1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10.3.2 工程验收前治理工程应进行试运行和性能试验,性能试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a) 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和国家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中所规定的污染物进出口浓度(至少检测三次);
b) 风量;
c) 催化燃烧装置的净化效率;
d) 系统压力降;
e) 耗电量或燃气耗量等。
11 运行与维护
11.1 一般规定
11.1.1 治理设备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备停止
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1.1.2 治理设备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1.1.3 治理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行。
11.1.4 企业应建立健全与治理设备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建立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的台账制度。
11.2 人员与运行管理
11.2.1 治理系统应纳入生产管理中,并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11.2.2 在治理系统启用前,企业应对管理和运行人员进行培训,使管理和运行人员掌握治理设备及其它
附属设施的具体操作和应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培训内容包括:
a)基本原理和工艺流程;
b)启动前的检查和启动应满足的条件;
c)正常运行情况下设备的控制、报警和指示系统的状态和检查,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的条件,以及
必要时的纠正操作;
d)设备运行故障的发现、检查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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