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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028-2013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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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028-2013 英文版 1149 HJ 2028-2013 [PDF]天数 <=7 电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HJ 2028-2013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2028-2013 (HJ2028-2013)
中文名称 电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英文名称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ostatic precipitation engineering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44,411
引用标准 GB 4053.1; GB 4053.2; GB 4053.3; GB 7251.1; GB 15577; GB 50007; GB 50009; GB 50010; GB 50011; GB 50014; GB 50015; GB 50016; GB 50017; GB 50018; GB 50019; GB 50029; GB 50040; GB 50051; GB 50140; GB 50187; GB 50205; GB 50231; GB 50251; GB/T 700; GB/T 715; G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8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除尘工程设计、安装、调试、验收与运行维护的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振打或旋转刷方式清灰电除尘器的含尘气体净化处理工程, 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本标准所提出的技术要求具有通用性, 特殊性要求可执行相关行业的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8-2013: 电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HJ 2028-2013 英文名称: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ostatic precipitation engineer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电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除尘工程设计、安装、调试、验收与运行维护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振打或旋转刷方式清灰电除尘器的含尘气体净化处理工程,可作为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所提出的技术要求具有通用性,特殊性要求可执行相关行业的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电除尘工程应由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安装。 5.1.2 电除尘工程的设计应采用成熟稳定、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工艺和设备。 5.1.3 电除尘工程的配置应不低于生产工艺设备的装备水平,并纳入生产系统管理。电除 尘系统和设备应能适应生产工艺变化和波动,应与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 5.1.4 电除尘工艺、技术水平、配置、自动控制和检测应与企业生产工艺和制度相适应, 并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和标准的要求。 5.1.5 电除尘工程的设计年限应与生产工艺的设计年限相适应,电除尘器设计寿命应不低 于 30 年。电除尘器主要结构件保证 30 年的使用寿命,电控设备保证 10 年以上的寿命。 5.1.6 电除尘工程设计耐压等级、抗震设防应满足国家和行业设计规范、规程的要求。 5.1.7 电除尘工程建设规模应根据污染源状况、排放标准、技术水平、工程等级、经济状 况、工程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并遵循以下原则: a)掌握污染源污染强度、数量、分布形式等,确定电除尘系统最大处理能力; b)生产工艺可能扩建时,电除尘系统的设计和主要设备选型应预留适当的余量。 5.1.8 电除尘工程建设应采取防治二次污染的措施,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及其他污染 物的排放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5.1.9 电除尘工程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 要求设置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5.1.10 电除尘工程处理易燃易爆含尘气体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燃防爆措施,保证除尘系统连续稳定运行。 5.2 总图布置 5.2.1 电除尘工程的主体设备、辅助设施等的总图布置应符合 GBZ 1、GB J 16、GB 50187的规定。 5.2.2 电除尘工程的平立面布置应节约用地。防止有害气体、烟、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 声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5.2.3 对于新建项目,应预留适度的空地。主体设备应按工艺的流程布置,尽量靠近污染源。 5.2.4 电除尘工程的主体设备之间及其周边应留有足够的安装和检修空间,方便施工、维 护检修和交通运输。 5.2.5 电除尘工程管架包括进出气烟道、输灰管路、电缆桥架等及其支架。管架的布置应 符合下列要求: a)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 b)不应妨碍建筑物自然采光与通风。 5.2.6 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附录 A 表 A.1 的规定。 5.2.7 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附录 A 表 A.2 的规定。 5.2.8 控制室等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高、设备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 0.15m 以上。 有车辆出入的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一般为 0.15~0.30m;无车辆出入的室内、外高差可大于 0.30m。 5.2.9 电除尘工程主要设备区域应浇灌混凝土地坪,场地平整,坡度一般为 0.5~2.0%。 5.2.10 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满足 GB J 16 的要求。主体设备周边应设有消防通道, 并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 5.2.11 净化有易燃易爆粉尘的电除尘器,宜布置在独立建筑物内,且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 距应符合 GB 15577 和 GB J 16 的要求。 6 工艺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电除尘工程应根据生产工艺和排放要求合理配置。除尘系统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国家 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岗位粉尘浓度 应符合 GBZ 1、GBZ 2 规定限值的要求。 6.1.2 电除尘工程的基本构成有:集气罩、电除尘器本体、控制装置、卸输灰装置、除尘管道、风机、烟囱。 6.1.3 电除尘工艺宜采用负压系统,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正压系统。 6.2 工艺流程 6.2.1 根据污染源的状况和形式,常见的电除尘工艺流程见图 1。 a) 负压电除尘工艺流程 b) 正压电除尘工艺流程 6.2.2 电除尘工艺除以上所述的基本构成外,还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配置保温、管道支 吊架、自动控制监测装置等辅助设施。 6.3 污染(尘)源控制 6.3.1 应对无组织排放的含尘气体设置集气罩。集气罩的形式和设置应满足生产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6.3.2 对产生含尘气体的生产设备和部位,应优先考虑采用密闭罩或排气柜,并保持一定 的负压。当不能或不便采用密闭罩时,可根据生产操作要求选择半密闭罩或外部集气罩,并 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必要时,采取增设软帘围挡,以防止粉尘外溢。逸散型热含尘气 体的捕集应优选采用顶部集气罩;污染范围较大,生产操作频繁的场合可采用吹吸式集气罩; 无法设置固定集气罩,生产间断操作的场合,可采用活动(移动)集气罩。 6.3.3 集气罩的排风口不宜靠近敞开的孔洞(如操作孔、观察孔、出料口等),以免吸入大 量空气或物料。 6.3.4 集气罩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气流组织,避免含尘气流通过人的呼吸区。 6.3.5 集气罩设计时应考虑穿堂风等干扰气流对排烟效果的影响。 6.3.6 集气罩、屋顶集气罩的外形尺寸和容积较大时,罩体宜设置多个排风出口。集气罩 收缩角不宜大于60°。 6.3.7 集气罩的排风量应按照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扩散到环境空间的原则确定。排风量为 工况风量,排风量大小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得: a)生产设备提供; b)实际测量或模拟试验; c)工程类比和经验数据; d)设计手册与理论计算。 6.3.8 集气罩应能实现对含尘气体(尘)的捕集效果,捕集率不低于: a)密闭罩 100%; b)半密闭罩 95%; c)吹吸罩 90%; d)屋顶排烟罩 90%; e)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污染源控制装置 100%。 6.3.9 在集气罩可能进入杂物的场合,罩口应设置格栅。 6.4 烟气调质 6.4.1 在燃煤锅炉所用燃煤中含硫量低于 0.5%、灰中 Na 含量低于 0.2%、烟气粉尘比电阻 ≥5.0×1012(Ω⋅cm)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含尘气体调质的办法来提高电除尘器的除尘效率。 6.4.2 常用的调质剂包括 SO3、NH3、氯化物、铵的化合物、有机胺、碱金属盐、水等。 其中,SO3 应用最为广泛。 6.4.3 SO3烟气调质应符合 JB/T 11075 的规定。 6.5 电除尘器选型 6.5.1 电除尘器选型应考虑下列条件: a) 系统概况,如锅炉技术参数、脱硫方式、脱硝方式、引风机、锅炉除尘方式、锅炉排渣方式等; b) 粉尘的理化性质,如飞灰化学成分分析、飞灰粒度分析(斯托克斯粒径)、飞灰比 电阻分析(包括实验室比电阻和含尘气体工况比电阻)、飞灰密度(包括堆积密度和真密度)和安息角等; c) 含尘气体成分分析,如含尘气体化学成分分析(如 SO2、NOX、O2、CO2、CO、SiO2、 Al2O3、Fe2O3、CaO、MgO、Na2O、K2O、TiO2、P2O5、MnO2、Li2O、SO3 等),含尘气体 其它性质分析(粉尘比电阻、浓度等); d) 含尘气体参数,如电除尘器入口含尘气体量、电除尘器入口含尘气体温度、含尘气 体湿度、电除尘器入口处含尘气体最大含尘浓度; e) 厂址气象和地理条件; f) 电除尘器占地、输灰方式; g) 电除尘器一次性投资费用、运行费用(水、电、备品备件等); h) 电除尘器的运行维护及用户管理水平要求; i) 粉尘回收利用的价值及形式; j) 对于燃煤电厂,其电除尘器选型条件见附录B,其它行业可参考。 6.5.2 电除尘器选型的整体性能要求包括电除尘器出口烟尘排放浓度、本体压力降、本体 漏风率、噪声等。其中,出口烟尘排放浓度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本体压力降应小于 300Pa, 本体漏风率应小于 3%,距电除尘器壳体 1.5m 处的最大噪声级不超过 85dB(A)。 6.5.3 电除尘器具体选型步骤及计算方法参见附录 C。 6.6 电除尘器设计 6.6.1 一般规定 6.6.1.1 电除尘器的主要设计参数应根据选型条件和技术要求,结合产品的特点确定。如 有场地要求,应予以明确。 6.6.1.2 电除尘器承受许用压力应为-4.0×104~+2.0×104Pa,其中-1.0×104~0Pa 为常规型。 6.6.1.3 使用两台或以上电除尘器时,每台电除尘器在结构上均应有独立的壳体。 6.6.1.4 电除尘器壳体的设计压力应由含尘气体生产系统工艺给定,包括设计负压和设计正压。 6.6.2 性能要求 6.6.2.1 电除尘器应在下列条件下达到保证效率: a)需方提供的设计条件; b)一个供电分区不工作。双室以上的 1 台电除尘器,按停 1 个供电分区考虑;小分区 供电按停 2 个供电分区考虑;而一台窑炉配 1 台单室电除尘器时,不予考虑; c)含尘气体温度为设计温度加 10℃; d)含尘气体量为设计含尘气体量加 10%的余量; e)对于燃煤电厂,电除尘器应在燃用设计煤种时达到保证效率;需要时也可按校核煤 种或最差煤种考虑,但应予以说明。 6.6.2.2 电除尘器的本体漏风率、本体压力降及噪声等应符合 6.5.2 中的规定。 6.6.3 本体设计要求 6.6.3.1 壳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a)壳体应密封、保温、防雨、防顶部积水,外壳体内应尽量避免死角或灰尘积聚; b)电除尘器的承载部件应有足够的刚度、强度以保证安全运行,承载部件应符合 JB/T 5911、DL/T 514 及 GB 50017 的规定; c)壳体的材料根据被处理含尘气体的性质确定,其厚度应不小于 4mm; d)壳体应设有检修门、扶梯、平台、栏杆、护沿、人孔门、通道等;电除尘器的每一 个电场前后均应设置人孔门和通道,电除尘器顶部应设有检修门,圆形人孔门直径至少为 Φ600mm,矩形人孔门尺寸应至少为 450mm×600mm;平台载荷应至少为 4kN/m2,扶梯载 荷应至少为 2kN/m2,楼梯、防护栏杆、平台等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 GB 4053.1~GB 4053.3的规定; e)通向每一本体高压部分的入口门处应设置高压隔离开关柜(箱),并与该高压部分供 电的整流变压器联锁; f)绝缘子应设有加热装置; g)应充分考虑壳体热膨胀; h)外壳形式应根据粉尘的易燃易爆性确定。 6.6.3.2 阳极板和阴极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收尘极板的厚度一般不应小于 1.2mm,其结构型式和要求应符合 JB/T 5906 的规定; b)放电极应牢固、可靠,具有良好的电气性能和振打清灰性能; c)放电极的基本型式和要求应符合 JB/T 5913 的规定; d)收尘极和放电极框架应有防摆动的措施; e)对于旋转极板的其它要求,参见附录 D。 6.6.3.3 振打系统应能满足清灰要求,振打加速度符合 DL/T 461 的规定,振打程序可调。 振打装置的材质和形式应根据粉尘粘连性等特性确定。 6.6.3.4 气流分布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每台电除尘器的入口均应配备多孔板或其它形式的均流装置,以便含尘气体均匀地流过电场; b)各室的流量和理论分配流量之相对误差应不超过±3%; c)电除尘器气流分布模拟试验及气流分布均匀性应符合 JB/T 7671 和 DL/T 514 的规定。 6.6.3.5 支承应符合下列要求: a)除一个用固定支承外,其余为单向和万向活动支承; b)支承安装后上平面标高偏差为±3mm。 6.6.3.6 灰斗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灰斗跨度沿长度方向宜限于单个电场,如超过一个电场时,应具有防止含尘气体短 路的措施;沿宽度方向数量应尽可能减少; b)灰斗钢板厚度由灰斗容积和粉尘的物理特性确定,一般不应小于 5.5mm; c)灰斗内应装有阻流板,其下部应尽量远离排灰口,灰斗斜壁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 于 60°,相邻壁交角的内侧应做成圆弧型; d)灰斗的容积应满足最大含尘量满负荷运行 8h 的储灰量需要,灰斗储灰重按满灰斗状态计算; e)灰斗应有加热措施。在采用蒸汽加热时,加热面应均匀地分布于灰斗下部不少于 1/3 的表面上;在采用电加热时,应采用恒温控制装置; f)灰斗应设有捅灰孔和防灰流粘结或结拱的设施。当采用气化装置时,每只灰斗应装 设一组气化板,设计时应避开捅灰孔。 6.6.3.7 为保证电除尘器内的含尘气体温度在露点以上,电除尘器应采取有效的保温措施。 保温设计应符合 DL/T 5072 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a)应保证电除尘器的使用温度高于含尘气体露点温度 20℃以上; b)保温范围包括进、出口烟箱、壳体、灰斗、顶盖等; c)护板的敷设应牢固、平整、美观。 6.6.3.8 整流变压器的起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能将整流变压器由顶部吊至地面,并有相应的孔洞和钢丝绳长度; b)应为电动,电动机应为防潮型,并有安全措施; c)油浸式硅整流变压器下应设储油槽,各储油槽应有导油管引至地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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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HJ 1347.1 | HJ 1347.2 | HJ 134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