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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2046-2014 (HJ2046-2014) | | 中文名称 |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海水法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awater flue gas desulfrization project of thermal power plant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25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40.40 | | 字数估计 | 20,260 | | 发布日期 | 12/19/2014 | | 实施日期 | 3/1/2015 | | 引用标准 | GB 3097; GB 12348; GB 12801; GB 13223; GB/T 19229.3; GB 50016; GB/T 50033; GB 50040; GB 50046; GB 50069; GB/T 50087; GB 50140; GB 50222; GB 50229; GB 50243; GB 50660; GBJ 22; GBZ 1; DL 5009.1; DL/T 5029; DL/T 5035; DL/T 5044; DL 5053; DL/T 5136; DL/T 5153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4年第84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海水法烟气脱硫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滨海单机容量为300 MW及以上火电厂海水法烟气脱硫工程, 300MW以下火电机组采用海水法烟气脱硫时可参照执行。其所在海域应具有较好的海洋扩散条件。 |
HJ 2046-2014: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海水法
HJ 2046-2014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awater flue gas desulfrization project of thermal power pla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海水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海水法烟气脱硫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滨海单机容量为 300 MW 及以上火电厂海水法烟气脱硫工程,300 MW 以下火电
机组采用海水法烟气脱硫时可参照执行。其所在海域应具有较好的海洋扩散条件。
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新建、改建、扩建火电厂或供热锅炉的烟气脱硫装置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1.2 新建发电机组的吸收塔设计使用寿命应不小于30年,现有发电机组的吸收塔设计寿命不应低于发电机组寿命。
5.1.3 使用海水法烟气脱硫的锅炉,其燃煤平均含硫量(收到基)宜不大于1%。当机组既有冷却海
水量不能满足脱硫工艺需求时,应补充不足的海水量。补充海水措施应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合理后确定。
5.1.4 海水法烟气脱硫装置的入口烟气含尘浓度应不大于30 mg/Nm3。
5.1.5 脱硫装置的设计、建设应符合GB 50660、DL/T 5196等规程规范的相关要求,并确保其烟气排
放符合GB 13223或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5.1.6 海水法烟气脱硫装置处理后的外排海水水质应按照经批准的排放海域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执行GB 3097。
5.1.7 脱硫岛的设计、建设,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绿化等降低噪声的措施,噪声和振动控制的
设计应符合 GB/T 50087 和 GB 50040 的规定,各厂界噪声应达到 GB 12348 的要求。
5.1.8 海水法烟气脱硫工程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废气、固体废物、重金属等的处理处置分别符合
相应标准及环评批复文件的要求。
5.1.9 烟气脱硫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卫生、消防等方
面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5.2 总平面布置
5.2.1 海水法烟气脱硫装置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T 19229.3、DL/T 5196、HJ/T 179的要求。
5.2.1 海水脱硫总平面应结合工艺流程和场地条件因地制宜布置,一般可分为吸收塔区域和曝气池区域。
5.2.2 吸收塔区域宜布置在烟囱附近,其建、构筑物根据工艺流程确定,一般布置有吸收塔、烟道支
架、烟气换热器(若有)支架、增压风机(若有)基础及检修支架、电控楼、CEMS 小间等;曝气
池区域宜布置在循环水排水沟附近,其建构筑物亦根据工艺流程确定,一般布置有海水升压泵房、
曝气风机房、曝气池、取样设备间等;如两区域相距较远,可在曝气风机房内设置就地控制设备间。
6 工艺设计
6.1 工艺流程
6.1.1 海水法烟气脱硫装置应由海水供应系统、烟气系统、二氧化硫吸收系统和海水恢复系统等组成。
其典型的海水法烟气脱硫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6.1.2 锅炉烟气经脱硫增压风机(若有)升压、经烟气换热器(若有)降温后进入吸收塔,经海水洗
涤脱硫后的烟气经吸收塔顶部设置的除雾器除去携带的小液滴后再经烟气换热器(若有)升温,最后从烟囱排放。
6.1.3 吸收塔脱硫排水流入海水恢复系统曝气池,经与来自机组凝汽器出口的海水掺混、中和、曝气
等方式处理,恢复水质后达标排海。
6.1.4 海水脱硫装置的海水总需求量包括供给吸收塔和曝气池的海水量。
6.2 脱硫装置主工艺系统
6.2.1 海水供应系统
6.2.1.1 海水供应系统包括海水升压泵及其供水管道和阀门;吸收塔宜采用单元制供水系统。
6.2.1.2 除海水升压泵出口的供水管路外,海水供应管路宜采用自流方式,并不应影响机组循环水系
统的安全运行。
6.2.1.3 海水升压泵的数量应按照吸收塔的数量、型式和运行可靠性确定。海水升压泵应设备用泵。
6.2.1.4 海水升压泵房的设计应符合DL/T 5339的相关要求;海水升压泵应设取水前池,并宜在取水
前池入口处设置滤网。
6.2.1.5 海水升压泵出口处应设防水锤措施。
6.2.1.6 海水升压泵过流部件材质应能满足海水腐蚀环境运行要求。
6.2.1.7 海水管道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工作介质对管道系统的腐蚀与磨损。海水管道宜采用直埋方式敷
设。管道内介质流速的选择按DL/T 5339确定。
6.2.1.8 海水供应管道上的阀门宜选用蝶阀,阀门的通流直径宜与管道一致。阀门与管道之间宜采用法兰连接。
6.2.1.9 吸收塔供水管道上应设置排空措施,每 50 m~100 m 宜设置检修人孔。
6.2.1.10 海水升压泵出口供水管道上宜设置滤网或过滤器。
6.2.2 烟气系统
6.2.2.1 脱硫增压风机宜与引风机合并设置。当条件不允许时,应单独设置增压风机。
6.2.2.2 脱硫增压风机应按下列要求考虑:
a)脱硫增压风机宜选用轴流式风机。
b)增压风机型式及数量宜与机组引风机相同。
c)当多台机组合用一座吸收塔时,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风机数量。
d)增压风机的基本风量按吸收塔的设计工况下的烟气量考虑。脱硫增压风机的风量裕量不低于
10%,另加不低于 10℃~15℃的温度裕量。脱硫增压风机的基本压头为脱硫装置本身的阻力
及脱硫装置进出口的压差之和,进出口压力由主体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压头裕量不低于 20%。
e)当增压风机并联运行时,每台增压风机出、入口应分别设置挡板门。
6.2.2.3 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确定是否设置烟气换热器。
6.2.2.4 烟气换热器的受热面均应采取防低温腐蚀、防磨、防堵塞、防粘污等措施。
6.2.2.5 烟气换热器受热面应具有良好的清灰和冲洗措施,并应在运行中加强维护管理。
6.2.2.6 烟气系统的防腐设计宜参照HJ/T 179执行。
6.2.2.8 脱硫装置原烟气设计温度应采用锅炉最大连续工况(BMCR)下燃用设计燃料时从主机烟道
进入脱硫装置接口处的运行烟气温度加 15℃,短期运行温度可加 50℃。
6.2.2.9 烟气事故冷却系统
a)烟气事故冷却系统的水源选择应结合所需冷却水流量和水源供给能力来确定,一般宜采用电厂工业水。
b)烟气事故冷却水应经喷嘴充分雾化后加入烟道。
c)烟气事故冷却系统的冷却水喷淋位置应设置在增压风机或引风机(无增压风机时)与烟气换
热器或吸收塔(无烟气换热器时)之间的烟道上,并留有确保雾化冷却水被烟气蒸干所需时间对应的烟道长度。
d)烟气事故冷却系统宜设置冷却水缓冲水箱。缓冲水箱的安装高度应满足喷嘴喷淋雾化对压头
的要求,水箱容积应至少满足2~5分钟的消耗水量。缓冲水箱应配有补水泵等补水措施,补
水泵应使用可靠电源。
e)当补水水源可靠且水源压力满足喷嘴使用压力时,也可由补水水源直接供水。
f)若使用供水泵直接供水,其泵的扬程应满足喷嘴使用压力的要求。供水泵应使用可靠电源。
6.2.3 二氧化硫吸收系统
6.2.3.1 二氧化硫吸收系统设备主要包括吸收塔及其内部件。吸收塔的数量应根据锅炉容量、脱硫装
置可靠性要求、海水供应条件等确定。300 MW 及以上机组宜一炉配一塔;200 MW 及以下机组宜两
炉配一塔。海水脱硫工艺可采用填料塔、喷淋塔或其它塔型,采用气液逆流方式。
6.2.3.2 吸收塔塔体的制作可以采用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塔内壁应采取防腐措施。塔内设备应能适
应塔内温度和腐蚀的要求。
6.2.3.3 当采用喷淋塔时,喷淋层的数量应根据脱硫烟气量、烟气 SO2浓度、脱硫效率、海水水质及
温度等因素设置,不宜少于三层。
6.2.3.4 吸收塔应装设除雾器。正常运行工况下,除雾器出口烟气中的雾滴浓度应不大于75 mg/Nm3。
6.2.3.5 吸收塔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大小的人孔门,以满足检修维护的要求。
6.2.3.6 吸收塔应设置停运后塔底的排空措施。
6.2.3.7 吸收塔排水点应设置手动取样点。
6.2.3.8 吸收塔外应设置供检修维护的平台和扶梯,平台设计荷载不应小于 4 kN/m2,平台宽度不小
于 1.2 m;塔内不应设置固定式的检修平台。
6.2.4 海水恢复系统
6.2.4.1 海水恢复曝气池的数量应根据吸收塔配置情况、曝气池入口海水分配要求、海水供应条件、
检修及可靠性要求等确定。300 MW 及以上机组宜采用一炉配一座曝气池。
6.2.4.2 海水恢复系统的工艺设计及设备选型应同时满足对排放海水中化学需氧量(COD)、pH 值
及溶解氧(DO)的要求。曝气处理前应先将来自吸收塔的酸性海水稀释至 pH 值达到 5 以上。
6.2.4.3 曝气池内有效曝气区域的大小应根据脱硫装置入口烟气参数、脱硫效率、海水水质条件、海
水排水水质要求和环境温度等因素确定,应有良好的运行经济性。
6.2.4.4 曝气池内液位应根据循环水排水沟出口处的设计高潮位(不低于10%高潮位的要求)以及海
水排水沟道的阻力等因素确定。海水潮位变化不应影响曝气池的正常运行,曝气池应有防止高潮位海水外溢的措施。
6.2.4.5 曝气风机选型应按照曝气池设计液位进行选型计算。风机型式宜采用离心风机,条件适合时
亦可选用罗茨风机,可不设备用,数量不少于两台。
6.2.4.6 鼓风曝气系统的设置,从整体上应具有节约能量、组成简单、安装及维修管理方便,易于排除故障等特点。
6.2.4.7 曝气器应选用布气均匀、阻力小、不易堵塞、耐腐蚀、运行维修简便、寿命长的类型。
6.2.4.8 曝气池的设计应考虑池内海水排空和检修的措施。
6.2.4.9 曝气池主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曝气池内接触海水的曝气区域应采取防腐措施;曝气池
内所有暴露于盐雾和水气的设备、管道、平台扶梯和支架都应有防盐雾腐蚀措施;应尽量避免将易
受腐蚀的设备和设施布置在曝气池附近。
6.2.4.10 曝气池区域应有良好的控制噪声措施。
7 工艺设备与材料
7.1 一般规定
7.1.1 工艺设备与材料的选择应本着经济、适用,满足脱硫装置特定工艺要求,选择具有长期运行可
靠性和较长使用寿命的设备与材料。
7.1.2 主要工艺设备的选择和性能要求见本标准第6章。
7.1.3 通用材料应在火电厂常用的材料中选取。
7.1.4 对于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部位,应择优选取合适的材料满足其防腐要求。
7.2 金属材料
7.2.1 金属材料宜以碳钢材料为主。对金属材料表面可能接触腐蚀性介质的区域,应根据脱硫工艺不
同部位的实际情况,衬抗腐蚀性和磨损性强的非金属材料。
7.2.2 当以金属材料作为承压部件,衬非金属材料作为防腐部件时,应充分考虑非金属材料与金属材
料之间的粘结强度。同时,承压部件的自身设计应确保非金属材料能够长期稳定地附着在承压部件上。
7.2.3 对于接触腐蚀性介质的某些部位,如果采用碳钢衬非金属材料难以达到工程实际应用要求,应
根据介质的腐蚀性和磨损性,采用以镍基材料为主的不锈钢。当经过充分论证后,部分区域也可采
用具有抗腐蚀性的低合金钢。其适用介质条件见附录 A 表 A.1。
7.3 非金属材料
7.3.1 非金属材料主要可选用玻璃鳞片树脂、玻璃钢、塑料、橡胶、陶瓷类产品用于防腐蚀和磨损,
其适宜的使用部位见附录 A 表 A.2。
7.3.2 玻璃鳞片树脂和丁基橡胶的主要性能应符合 HJ/T 179 的规定。
8 检测与过程控制
8.1 热工自动化系统
8.1.1 热工自动化水平
8.1.1.1 脱硫装置应采用集中监控方式,实现脱硫装置启动、正常运行工况的监视和调整、停机和事故处理。
8.1.1.2 脱硫装置宜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其功能包括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DAS)、模拟量
控制系统(MCS)、顺序控制系统(SCS)及联锁保护、脱硫厂用电源系统监控等。
8.1.1.3 脱硫控制系统宜纳入主机组控制系统。
8.1.2 脱硫控制室及控制设备间
8.1.2.1 脱硫装置可设置独立控制室。
8.1.2.2 脱硫控制系统设备间宜设置在脱硫岛内。
8.1.2.3 脱硫各分系统布置比较分散时,可分别设置就地控制设备间。
8.1.3 热工检测及控制
8.1.3.1 脱硫装置应有完善的数据采集和处理、模拟量控制、顺序控制、联锁、保护、报警等功能,
并应在脱硫控制系统中实现。
8.1.3.2 保护系统指令应具有最高优先级;事件记录功能应能进行保护动作原因分析。
8.1.3.3 重要热工测量项目仪表应双重或三重化冗余设置。
8.1.3.4 脱硫装置与机组进行交换的重要信号应采用硬接线方式。
8.1.3.5 脱硫装置可设必要的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8.2 烟气分析仪表
8.2.1 脱硫装置烟气系统应设置性能检测点和实时监视脱硫烟气排放数据烟气分析仪表。
8.2.2 用于环保部门监测电厂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的 CEMS,应按 HJ/T 75、HJ/T 76 等环保部门的有
关规定进行配置。
8.2.3 用于为烟气脱硫装置实现运行控制和性能考核提供数据的烟气分析仪表,其检测点分别设在烟
气脱硫装置进口和出口处,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 SO2、O2,出口处还应检测烟气流量。
8.3 海水系统仪表
8.3.1 海水供应管路上应装设压力和流量表计。
8.3.2 曝气池出口应设有 pH、DO 和温度的在线监测仪表,COD 测量可设置手动取样点人工分析。
9 主要辅助工程
9.1 电气系统
9.1.1 供电系统
9.1.1.1 脱硫装置的供电系统应符合DL/T 5153的有关规定;高压、低压厂用电电压等级应与发电厂
主体工程一致。
9.1.1.2 脱硫装置厂用电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应与发电厂主体工程一致。
9.1.1.3 脱硫工作电源的引接:
a) 脱硫高压工作电源宜由高压厂用工作母线引接,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设脱硫高压变
压器,从发电机出口引接。
b) 已建电厂加装烟气脱硫装置时,如果高压厂用工作变压器有足够备用容量,且原有高压厂用
开关设备的短路动热稳定值及电动机启动的电压水平均满足要求时,脱硫高压工作电源应从
高压厂用工作母线引接,否则应设脱硫高压变压器。
c) 脱硫低压工作电源可设置低压工作变压器,或就近由可靠的低压工作段供电。
9.1.1.4 脱硫高压负荷宜直接接于高压厂用工作段或公用段,也可设脱硫高压母线段供电。
9.1.1.5 当设脱硫高压母线段时,备用电源宜由发电厂启动/备用变压器低压侧引接。当脱硫高压工作
电源由高压厂用工作母线引接时,其备用电源也可由另一高压厂用工作母线引接。
9.1.2 直流系统
9.1.2.1 直流系统的设置应符合DL/T 5044的规定。
9.1.2.2 当设脱硫高压母线段时,宜设脱硫直流系统。脱硫装置直流系统宜由机组直流系统供电,当
由机组直流系统供电有困难时,也可设置独立直流系统。
9.1.3 交流保安电源和交流不停电电源(UPS)
9.1.3.1 脱硫装置可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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