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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2518-2012 (HJ2518-2012) | | 中文名称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照明光源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Lighting source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K71 | | 国际标准分类 | 29.140 | | 字数估计 | 10,130 | | 旧标准 (被替代) | HJ/T 230-2006 | | 引用标准 | GB 18871; GB 19043; GB 19044; GB 19415; GB/T 10682; GB/T 13259; GB/T 16288; GB/T 17262; GB/T 17263; GB/T 18455; GB/T 18661; GB/T 20861; GB/T 23113; GB/T 24458; GB/T 24824; GB/T 24908; GB/T 26572; QB/T 2940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光源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单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 |
HJ 2518-2012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Lighting sourc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代替 HJ/T 230-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照明光源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Lighting source
2012-7-3 发布
2012-10- 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目次
前言..4
1 适用范围.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5
3 术语和定义 5
4 基本要求.6
5 技术内容.6
6 检验方法.9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高照明光源能效水平,降低产品在生产、使用、回
收再利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对照明光源产品的环境设计、能效、有害物质限量、生产过程、回收和再生利用、包装
材料和公开信息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灯》(HJ/T 230-2006)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提高了能耗指标的要求;
--增加了环境标志低碳产品的能耗要求;
--加严了汞的限量要求;
--增加了铅、砷等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
--增加了生产过程的环保要求;
--增加了回收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和中国环境标志低碳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中国照明电器协会、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
中心(北京)、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上海亚明灯泡厂有限公司、浙江阳光照明
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7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T 230-2006。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15.1-1997、 HJBZ 15.2-1997, HJ/T 230-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照明光源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光源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单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金
属卤化物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9043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044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415 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T 10682 双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
GB/T 13259 高压钠灯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17262 单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
GB/T 17263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性能要求
GB/T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GB/T 18661 单端金卤灯 性能要求
GB/T 20861 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
GB/T 23113 荧光灯含汞量的测定方法
GB/T 24458 陶瓷金属卤化物灯 性能要求
GB/T 24824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测试方法
GB/T 24908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 性能要求
GB/T 26572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QB/T 2940 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9号)
《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环境保护部[2008]第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照明光源 lighting source
将电能转换成光学辐射能并用于照明的器件。
3.2 回收 take-back
对废弃产品进行收集和贮存的活动。
3.3 再生利用 recycling
对废弃产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作为原材料重新利用的过程,但不包括对能量的回收和利用。
(GB/T 20861)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安全性能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环境保护设计要求
5.1.1 质量超过25g或面积超过200mm2的塑料部件(除透光罩外)应按GB/T 16288的要求标识其材质。
5.1.2 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光源存活率应符合表1要求,其他产品光源存活率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要求。
表1 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产品光源存活率要求
产品种类 显色指数 标称功率(W) 12000h光源存活率
高压钠灯 - - ≥95%
金属卤化物灯
≥80
≤70 ≥60%
>70; ≤400 ≥70%
<80 >150;≤400 ≥70%
5.1.3 零部件中有害物质要求
5.1.3.1 灯管和灯芯柱玻璃不应人为添加铅(Pb)、砷(As)、锑(Sb),其中每种物质的含量均
不得超过该玻璃部件总质量的0.1%。
5.1.3.2 产品电子元器件(玻璃或陶瓷电容除外)、塑料部件、焊料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T 26572
要求。
5.1.3.3 质量超过5g的塑料部件不得使用基体为卤素聚合物的材料,其中短链氯化石蜡(SCCPs)、
六溴环十二烷(HBCD)的含量均不得超过该部件质量的0.1%,氟塑料中有机氟添加剂的添加量不
得超过该部件质量的0.5%。
5.1.3.4 LED灯中砷化镓(GaAs)含量不得超过该LED部件质量的0.1%。
5.1.3.5 金属卤化物灯的钍-232(232Th)、氪-85(85Kr)放射性活度应符合GB 18871的要求。
5.2 产品生产阶段要求
5.2.1 荧光灯和高压钠灯不得采用液汞工艺。
5.2.1 荧光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在生产过程中应设置汞收集、吸附装置,并建立削减含汞量、
减少汞排放的规划和管理要求。
5.2.3 荧光灯应采用水性涂粉工艺。
5.2.4 熔点低于450℃的焊接工艺应采用无铅焊接工艺。
5.2.5 不使用含铬化物、含氢氯氟烃(HCFCs)、1,1,1-三氯乙烷(C2H3Cl3),三氯乙烯(C2HCl3)、
二氯乙烷(CH3CHCl2),二氯甲烷(CH2Cl2)、三氯甲烷(CHCl3)、四氯化碳(CCl4)、溴丙烷
(C3H7Br)物质作为清洁溶剂。
5.2.6 应建立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回收和再生利用管理要求,确保生产过程中废弃物分类处理,对
于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的危险废弃物应由具有资质的处理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5.3 产品中有害物质要求
单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中
汞含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产品中汞含量限值要求
产品类型 汞含量限值(mg/支)
单端荧光灯和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功率 ≤30W ≤1.5
功率 >30;≤60W ≤3.0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管直径≤17mm ≤2.5
管直径>17mm ≤3.0
长效三基色双端荧光灯(寿命大于25000h) ≤5.0
高压钠灯
功率≤70W ≤12.5
功率>70W;≤150W ≤15
功率>150W;≤400W ≤20
>400W ≤40
金属卤化物灯
功率≤70W ≤10
功率>70W;≤150W ≤20
功率>150W;≤250W ≤30
功率>250W;≤400W ≤60
5.4 产品能耗要求
5.4.1 单端荧光灯环境标志产品初始光效、光通维持率应符合GB 19415二级能效等级指标的要求,环
境标志低碳产品能效性能应符合GB 19415一级能效等级指标的要求。
5.4.2 自镇流荧光灯环境标志产品初始光效、光通维持率应符合GB 19044二级能效等级指标的要求,
环境标志低碳产品能效性能应符合GB 19044一级能效等级指标的要求。
5.4.3 双端荧光灯环境标志产品初始光效、光通维持率应符合GB 19043二级能效等级指标的要求,环
境标志低碳产品能效性能应符合GB 19043一级能效等级指标的要求。
5.4.4 高压钠灯环境标志和环境标志低碳产品初始光效、光通维持率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高压钠灯产品要求
标称功率/W 环境标志 环境标志低碳
平均
初始光效(1m/W)
2000h
光通维持率
平均
初始光效(1m/W)
2000h
光通维持率
≤50 ≥73 ≥85% ≥80 ≥90%
>50;≤70 ≥81 ≥85% ≥90 ≥90%
>70;≤100 ≥88 ≥85% ≥100 ≥90%
>100;≤150 ≥98 ≥90% ≥110 ≥95%
>150;≤250 ≥110 ≥90% ≥125 ≥95%
>250;≤400 ≥120 ≥90% ≥135 ≥95%
>400;≤1000 ≥130 ≥85% ≥143 ≥90%
5.4.5 金属卤化物灯环境标志和环境标志低碳产品初始光效、光通维持率应符合表4要求。
表4 金属卤化物灯产品要求
标称功率/W 环境标志 环境标志低碳
平均
初始光效(1m/W)
2000h光通维持率 平均
初始光效(1m/W)
2000h光通维持率
显色指数≥80
≤70W ≥80 ≥80% ≥88 ≥85%
>70;≤150 ≥85 ≥80% ≥94 ≥85%
>150;≤250 ≥85 ≥85% ≥94 ≥90%
>250;≤400 ≥90 ≥85% ≥100 ≥90%
显色指数<80
>150;≤250 ≥88 ≥85% ≥95 ≥90%
>250;≤400 ≥93 ≥85% ≥102 ≥90%
5.4.6 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环境标志和环境标志低碳产品3000h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96%,显色指数
应符合GB/T 24908标准要求,初始光效应符合GB/T 24908一级标准的要求。
5.4.7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环境标志和环境标志低碳产品显色指数、光通维持率和初始光效应符合表
5要求。
表5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产品要求
额定色温 型号 显色指数 3000h光通维持率 最低初始光效/(1m/W)
≤4000K PAR16 PAR20
PAR30 PAR38
≥85 96% 55
>4000K;≤6500K PAR16 PAR20
PAR30 PAR38
≥80 65
5.4 产品包装要求
5.4.1 应按照GB/T 18455的要求进行标识。
5.4.2 不得使用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发泡剂。
5.5 产品回收阶段要求
应建立废弃产品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处理管理制度,提供产品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相关信息。
5.6 产品说明的要求
产品说明需同产品一起销售,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废弃后采用正确回收方式的相关信息,比如与普通废弃物分类,不能随意丢弃,防止破
碎的警示性标志及产品破碎后应急处理办法。
2)按照《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标识有害物质含有状况。
3)标识产品的光效、显色指数和光通维持率的相关信息。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5.3中汞含量的检测按照QB/T 2940和GB/T 23113规定的方法进行。
6.2 技术内容5.4.1中单端荧光灯的初始光效、光通维持率的检测按照GB/T 17262规定的方法进行。
6.3 技术内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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