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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442.10-2020 (HJ442.10-2020) | | 中文名称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 Coastal Seas - Part 10: Evaluation and Report)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06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20 | | 字数估计 | 15,19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6 | | 实施日期 | 2021-03-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HJ 442-2008 | | 标准依据 |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66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442.10-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
HJ 442.10-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 Coastal Seas Part 10 Evaluation and Repor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代替 HJ 442-200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评价和报告编制要求,包括对近岸海域环境(水质、
沉积物、生物和生物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评价与报告
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
相关评价和报告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3.1 基本原则
每项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任务(包括年度工作)完成后,应以科学的监测数据为基
础,用简练的文字配以图表正确阐述和评价监测海域水质、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生物
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等现状,分析环境质量的变化原因、发展趋势及存在的主
要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当的对策与建议。
评价分析要突出科学、准确、及时、可比和针对性,对质量分析体现综合性和严谨性。
提供对外发布监测评价信息时,有国家和行业评价方法标准,评价采用国家和行业标
2准;对无国家和行业评价方法标准但管理部门有技术规定的,采用管理部门技术规定;既
无标准也无技术规定的,可采用国内外公认合理且不与国家或地方的环境质量、排放标准
矛盾的方法。
3.2 近岸海域环境评价基本要求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获得结果后,监测数据处理按照 HJ 442.2 相关要求进行。
评价应结合收集的水文、气象、污染事故、自然灾害等相关监测和观测数据,开展现
状评价及趋势分析。对需要水文、气象等观测数据支撑的评价,如未获得水文、气象等观
测数据的,应说明情况,不进行评价。
开展区域评价时,区域一般以现有海区(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沿海行政区域(省、
市、县)管辖海域来划分,城市也可针对项目监测范围来确定,如项目建设区域或敏感区、
对照区等。监测结果支持对河口海湾评价的,应进行以河口海湾为区域的评价。
针对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现状等的评价,应进行同一区域不同时段或多时段比较、不同
区域同一时段比较,并进行必要的变化趋势分析与预测评价,包括区域内各指标在空间与
时间上的变化原因分析。
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评价不仅进行达标评价,还应开展主要污染物的单要素类别和浓度
评价;结合评价区域的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等污染物排放,进行综合分析。
4.1.1 评价标准
环境质量评价的海水水质评价标准按 GB 3097 执行,计算样品超标率时统一采用二类
海水水质标准。其中,非离子氨、苯并芘和放射性核素四类仅一个限值的,采用该限值作
为评价限值;滴滴涕、马拉硫磷、甲基对硫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二至四类仅一个限
值的,采用该限值为评价限值;磷酸盐、汞、硒等二类与三类仅一个限值的,采用该限值
为评价限值;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等一、二类为一个限值的,采用该限值为评价限值。
对综合性评价,按 3.1 要求,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管理部门技术规定。
4.1.2 评价项目
一般根据监测计划确定监测项目和频次。按照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方案规定每次均监测
的项目,如: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活性磷酸盐、无机氮、非离子氨、汞、
铜、铅和镉等,应在每次监测后进行评价。
其他监测工作,可根据不同的任务和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4.1.3 等级评价
监测点位的等级评价,按照 GB 3097 开展的例行监测工作的水质等级评价,采用单因
子污染指数评价法确定水质类别。
34.1.4 结果表述
4.1.4.1 海水类别比例
水质类别可以按照点位和/或面积的比例表述,通常以百分比来表示。
4.1.4.3 水质定性评价方法
a) 在描述某一监测点位海水水质状况时,按表 1 方法表征:水质优、水质良好、水
质一般、水质差、水质极差;
b) 例行监测的点位水质达标评价,一般按照 4.1 评价;
c) 在描述某一区域整体水质状况时,按表 2 方法表征:水质优、水质良好、水质一
般、水质差、水质极差。
4.1.4.4 监测指标空间分布特征
监测指标空间分布特征评价是将不同区域按照监测指标监测结果的平均值进行排序,
以说明各区域的监测指标空间分布特征。
4.1.4.5 富营养化状况
水质富营养化状况按富营养化指数评价,富营养化指数按公式(4)计算,当大于等于
1 时进行富营养化评价,等级按表 3 确定。
4.1.5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评价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评价的达标类别为水质目标类别,其他参考 4.1.2~4.1.4 进
行评价;进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区域海水水质状况分级时,应按照 4.1.4.3 水质定性
评价方法,即不考虑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类别。
54.2 沉积物质量评价
沉积物评价标准按 GB 18668 执行,计算样品超标率时统一采用一类沉积物质量标准。
其中,粪大肠菌群和病原体一、二类为一个限值的,采用该限值为评价限值。
对综合性评价,按 3.1 要求,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管理部门技术规定。
4.3 海洋生物质量评价
例行监测海洋生物质量的评价按 GB 18421 执行;对综合性评价,按 3.1 要求,优先采
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管理部门技术规定。
4.4 海洋生物多样性评价
海洋生物多样性评价一般采用 HY/T 215 方法评价。评价根据海域海洋生物物种丰度
程度、物种分布均匀性程度及生态系统类型的丰富程度,对照历史资料评价海洋生物多样
性的变化趋势。
4.5 海水浴场评价
海水浴场评价采用 HY/T 0276 方法评价。
5 入海河流
5.1 水质评价
a) 入海河流水质评价按照 GB 3838 执行,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和结果表征按照《地
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执行;对综合性评价,按 3.1 要求,优先采用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管理部门技术规定;
b) 入海河流水质评价重点在水质类别、浓度水平的变化及趋势判断;对总氮和亚硝
酸盐氮等无标准限值要求的污染物,不进行水质类别评价,只进行浓度变化及趋
势评价;
c) 监测浓度和加权平均浓度低于检出限的项目,浓度按检出限的 1/2 计算,并进行
水质评价。
5.2 污染物入海量计算与评价
对进行污染物浓度和入海水量同步监测(或可通过与相关部门联系获得同步水量监测
结果)的入海河流,开展污染物入海量的计算与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为单个入海河流或
区域内入海河流污染物入海量及对区域海域的污染影响。
区域入海河流污染物入海总量按照区域内获得污染物入海量之和计算,同时注明统计
污染物总量的入海河流数量和未获污染物入海河流的数量。
5.4 结果表征
入海河流监测结果可用断面水质类别、主要污染指标、入海污染物总量等进行表征。
同时要考虑断面所在功能区保护目标的符合性评价,用达标与不达标来表征等。
6 直排海污染源
6.1 污水评价标准
直排海污染源评价项目按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排放口规定的排放标准执行,无总氮
和总磷等项目要求的,可参考 GB 8978、相关污水排放标准或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总氮和
总磷排放浓度的要求作为评价标准。对综合性评价,按 3.1 要求,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和管理部门技术规定。
6.2 总量计算
直排海污染源入海总量按污染物浓度和污水量同步监测、未同步监测和发生非正常情
况计算。具体参照 HJ 442.8 相关要求执行。
6.3 区域污染物入海量计算与评价
区域污染物入海总量按照区域内获得污染物入海量之和计算,同时注明统计污染物总
量的污染源数量和未获污染物污染源数量。
76.4 结果表征
a) 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结果可用达标排放、主要污染指标、入海污染物总量等进行表
征,同时要考虑污染排放位置是否符合相关保护目标要求等;
b) 针对直排海污染源监测、调查结果,进行同一区域不同时段、同一区域不同行业
的污染源数量、类型与排污量的比较,并对未达标排放口所在纳污海域的水质状
况进行分析;
c) 阐述直排海污染源的污染物种类、总量及分布现状,同时结合当地地表水环境质
量和近岸海域海水质量现状,分析海陆污染的相应关系,提出减排防污的对策建
议。
6.5 其他
对应排放口影响区的评价,主要评价排放口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污染物影响区域面积
和影响等级变化分布情况,主要依据现行评价标准和管理部门发布的技术规定进行。评价
时在统一区域有多个排放口时,应考虑各排放口的综合影响。
7 监测评价报告及格式
7.1 监测报告及分类
7.1.1 监测报告类型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报告按监测周期和目的主要有日报、周报、月报、季报、期报、半
年报、年报、监测快报和专题监测报告。
针对监测的质量控制还有质量控制报告,包括日常监测质量控制、抽测比对和质量控
制检查等。
7.1.2 监测日报、周报、月报、季报
日报、周报、月报、季报,主要针对按照监测计划开展日、周、月、季监测的工作,
针对监测时段完成的监测结果编制的报告,报告内容按照监测计划的目的、要求、执行标
准的要求进行监测范围内的总体和分区域的环境质量类别、状况评价、污染状况和综合分
析评价。其中:
a) 日报、周报主要反映监测日期的监测结果,针对监测区域内的监测点位和以城市
为区域的达标及统计结果;
b) 月报主要报告监测月份的监测结果,针对监测区域内的各类监测点位、以海区或
行政区划进行达标及统计,报告达标及统计结果;2~11 月的月报,还应包括 1
月至当月的总体评价结果;
c) 季报主要报告监测季度的监测结果,针对监测区域内的监测点位,以海区或行政
区为区域的达标及统计,报告达标及统计结果。第 2 和 3 季度报,还应包括 1~2
季度和 1~3 季度的总体评价结果;按月开展监测的季度报告,应包括本季度 3
8个月监测结果,2 和 3 季度报包括 1~2 季度和 1~3 季度的总体评价结果。
7.1.3 监测期报、半年报及年报
监测期报、半年报及年报主要针对阶段性或全年例行监测工作完成后,采用简练的文
字并配以图表等方式对所获得数据进行分析和总结,从时间和空间上全面分析各环境因素
分布和变化规律,运用各种图表,辅以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形象表征分析结果,准确、
概括地总结,对于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结合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具体对策与建议。
a) 期报针对监测频次小于每年 4 次的监测任务,按照每期监测完成后,报送一期监
测结果方式处理,第 2 期和第 3 期报告应包含前期监测结果的内容;
b) 半年报和年报在 6 月和 12 月的月报、2 季度和 4 季度报的基础上,根据监测计划
和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分析和总结,应包含综合分析、趋势分析和原因分析;对资
料不全,不能开展趋势和原因分析的,不做趋势分析和原因分析。
7.1.4 应急监测报告和快报
应急监测报告编制的基本原则为及时、快速反映事故及发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和对
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等事件(包括赤潮爆发、海上溢油等事故)发生后,实施对
事发海域的污染物性质、强度、侵害影响范围、持续影响时间和资源损害程度等的短周期
性应急监测。报告形式及内容,按照 HJ 589 的相关规定执行。可采用电话、传真、监测快
报等形式报告;事故处理完毕后,应编制完整的应急监测总结报告,包括将事故情况、监
测情况、事故影响、处置对策及结果、建议等。其中报告内容以报告污染影响和事件影响
范围为主。
7.1.5 专题监测报告
专题监测报告主要反映特殊区域、对象的环境状况和环境管理需求所开展的监测(包
括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水质监测、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环境影响监测、海岸工程环
境影响监测和赤潮多发区环境监测等)完成后,对监测和调查结果进行总结,重点结合特
定区域自然、社会等因素分析各环境因素分布和变化规律,说清项目对海域环境产生影响
的主要因子、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及可能导致的变化趋势,指出其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关建
7.3.1 基本要求
每项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任务(包括年度工作)完成后,应以科学的监测数据为基
础,用简练的文字配以图表正确阐述和评价监测海域的水文、水质、沉积物质量、海洋生
物等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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