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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569-2010 (HJ569-2010) | | 中文名称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箱包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 Cases and bags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Y48 | | 国际标准分类 | 59.140.35 | | 字数估计 | 9,986 | | 发布日期 | 2010-05-04 | | 实施日期 | 2010-07-01 | | 引用标准 | GB 6675-2003; GB 21550-2008; GB/T 22866-2008; GB/T 22931-2008; HJ 507-2009; HJ/T 220; HJ/T 307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1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箱包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由纺织面料、皮革、聚氨酯合成革等材料制成的箱包。 |
HJ 569-2010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 Cases and bag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箱包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Cases and bags
2010-05-04 发布
2010-07-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0年 第 41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促进技术进步,现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
求 箱包》等五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鼓粉盒(HJ 570-2010)
三、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HJ 571-2010)
四、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文具(HJ 572-2010)
五、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喷墨盒(HJ 573-2010)
以上标准自 2010年 7月 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特此公告。
2010年 5月 4日
目次
前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技术内容..1
6 检验方法..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邻苯二甲酸酯.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箱包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箱包产品(面料中有害物质限量、与人体皮肤接触的五金件、气味等级)、生产过程、箱
包生产的包装、储运阶段的禁用物质等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
测研究院、新秀集团有限公司、达派(中国)箱包有限公司、广州狮岭皮革皮具产业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广州市斐高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恩博士皮革皮具设计研究所、广州汇顺展手袋有限公司、广州奥
王达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大西王拉链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0年 5月 4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0年 7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箱包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箱包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由纺织面料、皮革、聚氨酯合成革等材料制成的箱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675-2003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 21550-2008 聚氯乙烯人造革有害物质限量
GB/T 22866-2008 皮革五金配件 镍释放量的测定
GB/T 22931-2008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增塑剂的测定
HJ 507-200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皮革和合成革
HJ/T 22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
HJ/T 30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生态纺织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箱包 cases and bags
由纺织面料、皮革、聚氨酯合成革等材料制成的,用于盛装物品和便于携带的各种容器。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工作。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要求
5.1.1 面料要求
5.1.1.1 纺织面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 HJ/T 307的要求,且不得含有富马酸二甲酯(DMFu)和短链
氯化石蜡(C10~C13)。
5.1.1.2 皮革、合成革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 HJ 507-2009的要求。
5.1.1.3 聚氯乙烯(PVC)面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应满足表 1的要求。
表 1 PVC 面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项目 限量
可萃取的重金属 铅(Pb)/(mg/kg) ≤90 镉(Cd)/(mg/kg) ≤75
增塑剂
(见附录 A)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BBP)、邻苯
二甲酸二丁酯(DBP)总量 ≤0.1%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邻苯二甲酸二异
癸酯(DIDP)总量 ≤0.1%
残留氯乙烯单体/(mg/kg) ≤5
5.1.2 与人体皮肤接触的五金件要求
与人体皮肤接触的五金件的镍(Ni)释放量不得超过 0.5 μg/(cm2·周)。
5.1.3 气味
产品的气味等级不得大于 HJ 507-2009标准附录 E中表 E.1规定的 3级。
5.2 生产过程的要求
5.2.1 不得使用氟氯化碳(CFCs)、氢氟氯化碳(HCFCs)、四氯化碳(CCl4)和三氯乙烷(CH3CCl3)
作清洗剂。
5.2.2 胶粘剂应符合 HJ/T 220的要求。
5.2.3 油墨中可迁移的重金属限量(以干基计)应满足表 2的要求。
表 2 油墨中可迁移的重金属限量(以干基计) 单位:mg/kg
项目 限量
铅(Pb)、镉(Cd)、铬(Cr6+)、汞(Hg)总量 ≤100
铅(Pb) ≤90
镉(Cd) ≤75
铬(Cr6+) ≤60
汞(Hg) ≤60
5.3 包装、储运要求
包装、储运过程中不得使用富马酸二甲酯(DMFu)、四氯苯酚(TCP)和五氯苯酚(PCP)。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 5.1.1.1的检测按照 HJ/T 307规定的方法进行。
6.2 技术内容 5.1.1.2的检测按照 HJ 507-2009规定的方法进行。
6.3 技术内容 5.1.1.3 中可萃取的重金属、残留氯乙烯单体限量的检测按照 GB 21550-2008 规定的方
法进行。
6.4 技术内容 5.1.1.3中增塑剂限量的检测按照 GB/T 22931-2008规定的方法进行。
6.5 技术内容 5.1.2的检测按照 GB/T 22866-2008规定的方法进行。
6.6 技术内容 5.1.3的检测按照 HJ 507-2009中附录 E规定的方法进行,试样准备按以下步骤进行。
样品开封后,立即从箱包上截取(150±5)cm3 的面料样品,其尺寸应根据样品厚度进行换算,如
1.0 mm厚度的样品,尺寸应约为 39 cm×39 cm。
包覆类面料应作为一种整体面料进行测试。
6.7 技术内容 5.2.2中胶粘剂的检测按照 HJ/T 220规定的方法进行。
6.8 技术内容 5.2.3 中油墨中可迁移的重金属限量的检测按照 GB 6675-2003 中附录 C 规定的方法
进行。
6.9 技术内容中其他指标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验证。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邻苯二甲酸酯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缩写 CA登录号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Di-iso-nonylphthalate DINP 285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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