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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628-2011 (HJ628-2011) | | 中文名称 | 生物遗传资源采集技术规范(试行) | | 英文名称 | Regulation for the collection or genetic resources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01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20 | | 字数估计 | 8,882 | | 发布日期 | 2011-09-09 | | 实施日期 | 2012-01-01 | | 引用标准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函[1988]144号;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国函[1999]92号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67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野生生物遗传资源采集的程序、技术规程和注意事项等。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野生生物遗传资源(动物、植物、大型真菌等)的采集。 |
HJ 628-2011: 生物遗传资源采集技术规范(试行)
HJ 628-2011 英文名称: Regulation for the collection or genetic resourc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011-09-09发布
2012-01-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范我国生
物遗传资源的采集,加强对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促进生物遗传资源的研究和利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境内野生生物遗传资源采集的程序、技术规程和注意事项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1 年 9 月 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生物遗传资源采集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野生生物遗传资源采集的程序、技术规程和注意事项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野生生物遗传资源(动物、植物、大型真菌等)的采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国函[1988]144 号)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 (国函[1999]92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物遗传资源
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价值)的,来自植物、动
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包含物种及物种以下的分类单元
(亚种、变种、变型、品种、品系、类型),包括个体、器官、组织、细胞、染色体、DNA
片段和基因等多种形态。
3.2 非损伤性取样
在不捕获甚至不看到动物的情况下,通过收集脱落的毛发、羽毛、粪便、食物残渣、
卵壳、蛹壳等样品的取样方法。
3.3 非伤害性取样
通过捕获动物来采集血液、毛发、羽毛、鳞片、脚趾等组织,不对其生理机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取样方法。
3.4 伤害性取样
通过严重伤害甚至杀死动物而获得新鲜肌肉、器官等组织样品的取样方法。
4 基本原则
4.1 合法性原则
采集生物遗传资源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集之前应按相关规定向国家
或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采集。
4.2 保护性原则
采集生物遗传资源时应首先选择非损伤性取样,其次是非伤害性取样,除非特殊需要
不得进行伤害性取样。应控制采集样品的量,尽量减少对生物体的影响和伤害。不得因为
采集活动破坏物种的种群和栖息环境。
4.3 来源披露原则
所采集的生物遗传资源必须披露其确切来源,包括采集的时间、地点、分类地位等信息。
5 工作程序
采集生物遗传资源的基本程序包括:采集前的准备、实施采集、样品的处理和贮存、记录等。
6 采集前的准备
6.1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的遗传资源(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
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
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采集。需在自然保护区内采集遗传资源,应向
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采集。
6.2 采集重点保护和濒危生物的遗传资源之前应充分研究其形态、生理和分布,避免因
采集活动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
6.3 采集之前应制定完备的采集方案,了解野生生物的分布区域,根据当地自然情况制
定采集路线图,避免漫无目的的采集活动破坏自然栖息地。
6.4 采集路线应采用从生物种群(居群)的分布边缘向中心地带推进的方式,优先采集
种群(居群)边缘分布的个体。如在保护区内采集,应按照实验区、缓冲区的顺序行进。
7 采集人员
应对采集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使其掌握目标采集物种的分类学、形态学知识以及生
活习性、栖息环境和捕捉技巧等。
8 采集工具和材料
8.1 捕捉工具包括:捕捉网、自制陷阱和麻醉枪(针)等,应根据采集对象进行选择。
8.2 处理器材包括:剪刀(医用或科学级的)、解剖刀、镊子、带帽塑料试管(或离心
管)、带帽广口瓶、滴管、封口塑料袋、锡箔盒、乳胶手套、手摇离心机等。器材应事先
洗净并消毒,避免污染组织和传染疾病。
8.3 记录工具包括:记号笔、标签纸、铅笔等。
8.4 处理和贮存材料包括:蒸馏水、液氮、干冰、90%~100%乙醇、DNA 缓冲液、抗凝剂等。
9 采集方式和对象
9.1 基本要求
遗传资源采集时应首先选择非损伤性取样,可通过收集动物脱落的毛发或羽毛、粪
便、食物残渣、卵壳、蛹壳等样品,从样品残留的细胞中提取遗传资源。在无法进行非损
伤性取样或需要较高质量的遗传资源时,可采用非伤害性取样。除非特殊需要不得进行伤
害性取样。各生物类群的常用非伤害性取样方式见 9.2-9.7。
9.2 哺乳动物
大型哺乳动物可用麻醉枪击捕捉;小型哺乳动物如啮齿类等可采用捕笼活捕,然后用
麻醉针麻醉。捕到哺乳动物后,采集带有毛囊的毛发或自颈(耳)静脉采血。采集对象以
成熟个体为主,尽量不捕获幼体和繁殖期、哺乳期的母体。
9.3 鸟类
鸟类可用网捕,网眼大小根据鸟类体型变化。依据鸟类习性选择在其出没的林缘、水
域、草地等地点设网。捕到鸟类后,采集羽毛或翅(腿)静脉采血。
9.4 两栖、爬行动物
两栖、爬行动物可采用陷阱、网具、套索等方法捕捉,捕获后剪取其脚趾或尾尖。
9.5 鱼类
鱼类采用渔网捕捞,网具选择和网眼大小根据鱼类体型来定。捕获后剥离鳞片或剪取鳍条。
9.6 无脊椎动物
应根据无脊椎动物的类群及其生活习性制定采集方法。对于飞行昆虫可采用网扫、灯
诱捕捉;爬行的昆虫和软体动物等可采用陷阱捕获;水生和底栖的软体动物、扁形动物和
节肢动物等可采用抄网、拖网、采泥器等工具捕捞。获得无脊椎动物后,采集翅、壳、肌肉等组织。
9.7 植物和大型真菌
植物和大型真菌的采集应参照动物非伤害性取样的原则,可采集新鲜的叶、芽、花、
种子、子实体等组织,尽量不采集地下的根、茎。
10 采集的数量
应尽量采集少量的样本,一般 50 µl 血液或 200 mg 组织即可。如果研究或开发工作需
要,可适当增加采集量,但不得对生物体正常生长、繁殖和活动造成影响。需严格控制重
点保护和濒危物种的采集量。
11 采集样品的处理和贮存
11.1 采集时应戴经过消毒的乳胶手套,使用镊子夹取样本,样本采集后用蒸馏水冲洗。
11.2 动物组织放入干净的塑料管或广口瓶中,密封后放入液氮或干冰中贮存,也可滴入
90%~100%的乙醇或DNA缓冲液将组织浸泡保存。
11.3 血液样品中应加入抗凝剂充分混匀,然后等待其自然沉降或使用手摇离心机进行离
心,将血细胞和血浆分离,弃去血浆,将血细胞放入液氮或干冰中贮存。
11.4 植物组织放入塑料袋中,按 1:10 的比例加入硅胶,然后挤出其中的空气,袋口封闭后
放入锡箔盒中避光保存。
11.5 采集的样本至少要分两份贮存,以规避风险。样品应在 1 周内送到实验室进行实验或长期保存。
12 采集动物的后处理
对于采集完遗传资源的动物不能弃之不顾,应对其创口进行止血和消毒,等待其完全
苏醒后原地释放。不得将动物带到原栖息地之外释放。
13 伦理规范
对活体动物进行处理时,操作应快速、谨慎,尽量减轻其痛苦。
14 安全措施
采集野生动物遗传资源时要做好充分的安全防范措施。在捕捉和处理猛兽、毒蛇等危
险性动物时要注意安全,避免为其所伤。对于潜在疫源动物如啮齿类、鸟类等,应注意防
疫保护,必要时进行免疫注射。
15 记录
15.1 采集的遗传资源样本要及时进行编号标记,做好详细的档案记录,以便向相关主管部
门和保护区备案。
15.2 档案记录的基本内容至少应包括:
(1)采集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所属机构、地址、联系方式);
(2)审批部门和审批文号;
(3)采集的目的(写明所采集遗传资源的使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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