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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82-2017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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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82-2017 英文版 229 HJ 882-2017 [PDF]天数 <=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 HJ 882-2017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882-2017 (HJ882-2017)
中文名称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fermentation products catego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05
国际标准分类 13.020
字数估计 10,147
发布日期 2017-12-21
实施日期 2018-01-01
引用标准 GB 14554; GB 16297; GB 21903; HJ/T 2.3; HJ/T 91; HJ/T 166; HJ 442; HJ 819; HJ 82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令 第39号)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6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本标准也适用于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自备火电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HJ 882-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 HJ 882-2017 英文名称: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fermentation products catego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 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 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也适用于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 自备火电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820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1903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21903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发酵 指借助微生物在有氧或无氧条件下的生命活动来制备微生物菌体本身,或者直接代谢产 物或次级代谢产物的过程。 3.2 发酵类制药 指通过发酵的方法产生抗生素或其他的活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化、精制等工序生 产出药物的过程。按产品种类分为抗生素类、维生素类、氨基酸类和其他类。 3.3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4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5 接排放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 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 数据和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所有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 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5.2.1.1 监测点位 各工序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须在排气筒或排气筒前的废气烟道设置监测点位。 5.2.1.2 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各工序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对于多个污染源 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 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3 执行。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表 4 中噪声源在厂区内的 分布情况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间噪声监测,夜间 生产的排污单位须监测夜间噪声。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环境管理政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 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和土壤开展监 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T 2.3、HJ/T 91、HJ 442 及受纳 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开展土壤监测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T 166 及 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频次按照表 5 执行。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 3、表 5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 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3、表 5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 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 涉及化学合成类、发酵类和提取类两种以上工业类型的排污单位,监测方案中应涵 盖所涉及工业类型的所有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5.5.4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相关要求执行。 5.5.5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规定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规定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其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 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照发酵类制药产品种类,记录各生产批次以下相关信息: a)发酵工序:记录取水量(新鲜水)和主要原辅料使用量等; b)提取工序:记录溶剂的使用量和药品粗品的产生量等; c)精制工序:记录活性炭、碳纤维滤膜、树脂等过滤物及载体使用量,无机盐(硫酸 钙、碳酸钙、硫酸镁、磷酸二氢钾等)使用量,溶剂(盐酸、乙醇、丙酮、三氯甲烷、二氯 甲烷、乙酸丁酯等)使用量等。 6.1.2.2 溶剂回收设备运行状况记录 按各产品生产批次记录溶剂名称、回收量、补充量,以及溶剂回收设备能源、耗材使用量等。 6.1.2.3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污水处理量、排放量、回用水量、回用率、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污水 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鼓风机电量等;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4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 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信息记录 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 相关要求,按日记录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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