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HJ 957-2018, HJ957-2018
| 标准编号 | HJ 957-2018 (HJ957-2018) | | 中文名称 | 水质 钴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 英文名称 | Water quality - Determination of cobalt - Flame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me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16 | | 字数估计 | 13,118 | | 发布日期 | 2018-07-29 | | 实施日期 | 2019-01-01 | | 标准依据 |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3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957-2018: 水质 钴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57-2018 英文名称: Water quality - Determination of cobalt - Flame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me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水质 钴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钴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废水中可溶性钴和总钴的测定。
本标准测定可溶性钴的方法检出限为 0.05 mg/L,测定下限为 0.20 mg/L;总钴的方法检
出限为 0.06 mg/L,测定下限为 0.24 mg/L。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HJ 678 水质 金属总量的消解 微波消解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可溶性钴 soluble cobalt
指未经酸化的样品经 0.45 μm 滤膜过滤后所测定的钴。
3.2总钴 total quantity of cobalt
指未经过滤的样品经酸消解后所测定的钴。
4 方法原理
样品经过滤或消解后喷入贫燃性空气-乙炔火焰,在高温火焰中形成的钴基态原子对钴
空心阴极灯或连续光源发射的 240.7 nm 特征谱线产生选择性吸收。在一定范围内其吸光度与钴的质量浓度成正比。
5 干扰和消除
5.1 钴在灵敏线 240.7 nm 附近存在光谱干扰,选择窄的光谱通带进行测定可减少干扰。
25.2 浓度大于等于 5%的盐酸、磷酸、高氯酸对钴的测定产生正干扰;浓度大于等于 5%的
硫酸产生负干扰。消解后试样中高氯酸浓度控制在 2%以下不影响钴的测定。
5.3 当 Ca 浓度大于 200 mg/L、Ni浓度大于 40 mg/L、Si 浓度大于 100 mg/L时对钴的测定
产生负干扰。基体干扰的检查见附录 A;采用标准加入法可抵消基体干扰,见附录 B;标准
加入法的适用性判断见附录 C。
6 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试剂,实验用水为新制备的去离子
水或同等纯度的水。
6.1 硝酸:ρ(HNO3)=1.42 g/ml,优级纯。
6.2 高氯酸:ρ(HClO4)=1.67 g/ml,优级纯。
6.3 硝酸溶液:1+1。
6.4 硝酸溶液:1+99。
6.5 钴:w≥99.99%,光谱纯。
6.6 硝酸镧[La(NO3)3]或硝酸锶[Sr(NO3)2]。
6.7 钴标准贮备液:ρ(Co)=1000 mg/L。
准确称取 1 g(精确至 0.0001g)钴(6.5),溶解于 10 ml硝酸溶液(6.3)中,加热驱除
氮氧化物,冷却后转移至 1000 ml 容量瓶中,并用水稀释定容至标线,混匀。转入聚乙烯瓶
中密封,于 4℃以下冷藏,可保存 1 年。也可使用市售有证标准溶液。
6.8 钴标准使用液:ρ(Co)=50.0 mg/L。
准确移取 5.00 ml 钴标准贮备液(6.7)于 100 ml 容量瓶中,用硝酸溶液(6.4)稀释定
容至标线,混匀。转入聚乙烯瓶中密封,于 4℃以下冷藏,可保存 30 d。
6.9 基体改进剂:硝酸镧溶液,ρ(La)=20 g/L;或硝酸锶溶液,ρ(Sr)=20 g/L。
称取 4.7 g硝酸镧(6.6)或 4.9 g 硝酸锶(6.6),用少量水在烧杯中溶解后转移到 100 ml
容量瓶中,用水稀释定容至标线,混匀。
6.10 燃气:乙炔,纯度≥99.6%。
6.11 助燃气:空气,进入燃烧器前应除去其中的水、油和其他杂质。
6.12 滤膜:孔径为 0.45 µm 的醋酸纤维或聚乙烯滤膜。
6.13 定量滤纸。
7 仪器和设备
7.1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7.2 光源:钴空心阴极灯或具有 240.7 nm 的连续光源。
7.3 可控温电加热板:温控范围为室温到 300℃,温控精度±5℃。
7.4 样品瓶:500 ml,聚乙烯或相当材质。
7.5 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
38 样品
8.1 样品的采集
按照 HJ/T 91和 HJ/T 164 的相关规定进行样品的采集。测定可溶性钴和总钴的样品应分别采集。
8.2 样品的保存
8.2.1 可溶性钴
样品采集后尽快用滤膜(6.12)过滤,弃去初始滤液,收集所需体积的滤液于样品瓶(7.4)
中。加入适量硝酸(6.1),酸化至 pH≤2,14 d 内测定。
8.2.2 总钴
样品采集后立即加入适量硝酸(6.1),酸化至 pH≤2,14 d内测定。
8.3 试样的制备
8.3.1 可溶性钴试样
取可溶性钴样品(8.2.1)于 50 ml 比色管中至标线,加入 0.60 ml 基体改进剂(6.9),混匀,待测。
8.3.2 总钴试样
量取 50.0 ml 总钴样品(8.2.2)于 250 ml 玻璃烧杯中,加入 2.5 ml 硝酸(6.1),在可控
温电加热板上(7.3)加热消解,确保溶液不沸腾,至 5 ml左右。再加入 2.5 ml硝酸(6.1)
和 1 ml 高氯酸(6.2)继续消解,至 1 ml 左右。必要时可重复加入硝酸和高氯酸的操作,直
到消解完全。冷却后,加入 10 ml硝酸溶液(6.4),转移至 50 ml 比色管中(如有不溶残渣,
先用定量滤纸(6.13)过滤),用硝酸溶液(6.4)定容至标线,然后加入 0.60 ml 基体改进剂
(6.9),混匀,待测。
注 1:总钴试样的制备也可用微波消解法,按 HJ 678执行。
注 2:总钴试样的制备也可采用其它消解体系,如 HNO3-H2O2。
8.4 空白试样的制备
用实验用水代替样品,按照与试样的制备(8.3)相同的步骤,进行可溶性钴和总钴实验室空白试样的制备。
9 分析步骤
9.1 仪器测量条件
根据仪器操作说明书调节仪器至最佳工作状态。参考测量条件见表 1。
9.2 标准曲线的建立
分别移取 0 ml、0.20 ml、1.00 ml、2.00 ml、3.00 ml、4.00 ml、5.00 ml 钴标准使用液(6.8)
于 50 ml 比色管中,用硝酸溶液(6.4)定容至标线,此标准系列浓度依次为 0 mg/L、0.20 mg/L、
1.00 mg/L、2.00 mg/L、3.00 mg/L、4.00 mg/L、5.00 mg/L。然后加入 0.60 ml 基体改进剂(6.9),
混匀。按照仪器测量条件(9.1),从低浓度到高浓度依次测量吸光度。以钴的质量浓度(mg/L)
为横坐标,以其对应的吸光度为纵坐标,建立标准曲线。
9.3 试样测定
按照与标准曲线的建立(9.2)相同的仪器测量条件进行试样(8.3)的测定。如果测定
结果超出标准曲线范围,应将试样用标准系列零浓度点溶液稀释后重新测定。
9.4 空白试验
按照与试样测定(9.3)相同的仪器测量条件进行实验室空白试样(8.4)的测定。
10 结果计算与表示
10.1 结果计算
样品中钴的质量浓度(mg/L),按照公式(1)进行计算:
10.2 结果表示
当测定结果小于 1 mg/L 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当测定结果大于等于 1 mg/L 时,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511 精密度和准确度
11.1 精密度
六家实验室对含可溶性钴质量浓度为 0.30 mg/L、2.50 mg/L 和 4.50 mg/L 的统一样品进
行了 6次重复测定:实验室内相对标准偏差范围分别为 0.4%~2.9%、0.5%~4.1%和 0.3%~
1.6%;实验室间相对标准偏差分别为 2.6%、1.1%和 2.4%;重复性限分别为 0.02 mg/L、
0.13 mg/L 和 0.15 mg/L;再现性限分别为 0.03 mg/L、0.14 mg/L 和 0.33 mg/L。
六家实验室对含总钴质量浓度为 1.03 mg/L、2.08 mg/L 和 3.15 mg/L 的统一样品进行了
6次重复测定:实验室内相对标准偏差范围分别为 0%~2.3%、0.4%~1.2%和 0.3%~1.6%;
实验室间相对标准偏差分别为 1.2%、2.9%和 2.7%;重复性限分别为 0.04 mg/L、0.05 mg/L
和 0.07 mg/L;再现性限分别为 0.05 mg/L、0.17 mg/L 和 0.24 mg/L。
11.2 准确度
六家实验室对质量浓度为(1.15±0.08)mg/L 的有证标准物质(203604)进行了 6 次重
复测定:相对误差范围为-0.9%~4.4%;相对误差最终值为 0.8%±4.0%。
六家实验室对含总钴质量浓度为 1.03 mg/L、2.08 mg/L 和 3.15 mg/L 的统一样品进行了
6次重复加标分析测定,加标浓度分别为 1.00 mg/L、1.00 mg/L 和 1.50 mg/L:加标回收率范
围分别为 95.6%~110%、93.0%~108%和 95.3%~103%;加标回收率最终值分别为 103%±
12.0%、101%±10.6%和 99.8%±5.8%。
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2.1 每批样品应至少做一个实验室空白,其测定结果应低于方法检出限。
12.2 每次分析样品均应建立标准曲线,相关系数应≥0.999。
12.3 每分析 10 个样品应进行一次仪器零点校正。
12.4 每 10个样品应分析一个标准曲线的中间点浓度标准溶液,其测定结果与标准曲线该
点质量浓度的相对误差应在±10%以内。否则,须重新建立标准曲线。
12.5 每批样品应至少测定 10%的平行双样,样品数量少于 10个时,应至少测定 1 个平行
双样,测定结果相对偏差应≤20%。
12.6 每批样品应至少测定 5%的基体加标样品,样品数量少于 20个时,应至少测定 1个加
标样品,加标回收率应控制在 85%~115%之间。或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控制测量的准确性。
13 注意事项
实验所用器皿用洗涤剂洗净后,应在硝酸溶液(6.3)中浸泡 24 h 以上,然后依次用自
来水和实验用水冲洗干净。
614 废物处理
实验中产生的废液应分类收集,并做好相应标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
7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基体干扰检查方法
此方法适用于有一定浓度的样品。取同一试样两份,其中一份稀释 5倍(1+4),稀释后
试样的测定值(不得低于检出限的 10 倍)乘以稀释倍数与未稀释试样的测定值比较,相对
偏差在±10%范围内视为无干扰。否则,表明有干扰存在,可采取稀释或标准加入法消除。
当稀释后试样浓度低于检出限的 10 倍时,可将标准加入法曲线斜率与标准曲线斜率比
较,相对偏差在±3%范围内视为无干扰。否则,表明有基体干扰存在。
8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标准加入法
B.1 校准曲线的建立
分别量取四份等量的同一待测试样,配制总体积相同的四份溶液。第 1份不加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