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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984-2018 (HJ984-2018) | | 中文名称 |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电镀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electroplating indus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04 | | 字数估计 | 23,247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984-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电镀
HJ 984-2018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electroplating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电镀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工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工业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含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工艺等的电镀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
强核算,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化学氧化、磷化、钝化等过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轧钢工业的钢材表面涂镀金属过程源强核算可参照HJ 885中相关内容。执行GB 13271的锅炉污染物源强
按照锅炉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进行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5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
《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镀 electroplating
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镀层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
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
3.2化学镀 chemical plating
用化学法在基材表面沉积金属覆盖层的过程,包括催化镀、接触镀等。
3.3阳极氧化 anodising; anodic oxidation
以金属制件为阳极,在一定的电解液中进行电解,使其表面形成一层具有某种功能(如防护性、装
饰性或其他功能)的氧化膜的过程。
3.4化学氧化 chemicl oxidation
在没有外电流作用下,金属制件与含有氧化能力的电解液作用,使金属制件表面形成氧化膜的过程。
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
4.2 污染源识别
电镀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具体见表 1。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1、HJ 2.2、HJ 2.3、HJ 2.4等技术导则要求。
4.3 污染物确定
电镀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 GB 21900等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具体见表 1。对
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
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4.4 核算方法选取
电镀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等,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
4.4.1 废气
4.4.1.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有组织废气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无组织废气各污染因子采用类比法核算。
4.4.1.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有组织废气各污染因子采用实测法核算。
无组织废气各污染因子采用类比法核算。
4.4.2 废水
4.4.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对于生产装置出水口,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氟化物、总氮、氨氮、总磷、总铁、总铝采
用类比法核算;总氰化物、总铜、总锌、总铅、总汞、总铬、六价铬、总镉、总镍、总银优先采用类比
法核算,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
对于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总铜、总锌、总铁、总铝、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
油类、氟化物、总氰化物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对于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优先采用类比法
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4.4.2.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对于生产装置出水口,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氟化物、总氮、氨氮、总磷、总铁、总铝采
用实测法核算;总氰化物、总铜、总锌、总铅、总汞、总铬、六价铬、总镉、总镍、总银优先采用实测
法核算,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电镀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
企业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电镀排污
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对于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总铜、总锌、总铁、总铝、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
油类、氟化物、总氰化物采用实测法核算。
对于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采用实测法核算。
4.4.3 噪声
4.4.3.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4.4.3.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核算。
4.4.4 固体废物
4.4.4.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
4.4.4.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源强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
4.5 核算结果汇总
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格式参见附录 A。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5.1 类比法
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可类比符合条件的现有工程废气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同时满足以下
5条适用原则的,方可适用类比法。
a)原辅料类型相同且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成分相似;
b)镀覆工艺相同;
c)镀种类型相同;
d)污染控制措施相似,且污染物设计去除效率不低于类比对象去除效率;
e)生产线规模相近(规模差异不超过 20%),镀槽内工件表面积接近。
5.2 产污系数法
6.1 类比法
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可类比符合条件的现有工程废水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电镀工业类比
法适用原则见 5.1,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接纳同类废水相应的纳污企业镀种类型相似、
镀覆工艺相似、镀覆面积相近(规模差异原则不超过 30%)、污染控制措施相似且污染物设计去除效率
不低于类比对象去除效率。
6.4 实测法
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水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具有有效自动
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
n -核算时段内有效日监测数据数量,量纲一的量;
d-核算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时间,d。
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
7.1 类比法
噪声源可采用设备商提供的源强数据。类比对象的优先顺序为噪声源设备技术协议中确定的源强参
数、同型号设备、同类设备。
设备型号未定时,应根据同类设备噪声水平按保守原则确定噪声源强,或者参考附录 G 确定噪声源强。
7.2 实测法
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对现有工程正常运行工况下各种产噪设备的噪声源强进行实测。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
8.1 类比法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可类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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