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HJ 991-2018, HJ991-2018
| 标准编号 | HJ 991-2018 (HJ991-2018) | | 中文名称 |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 Boiler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字数估计 | 25,221 | | 发布日期 | 2018-12-25 | | 实施日期 | 2019-03-01 | | 标准依据 |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991-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HJ 991-2018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 Boil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
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317 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监测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7954 工业锅炉经济运行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2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3 术语和定义
HJ 88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 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本标准中还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等附属设备。
3.2非正常工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锅炉启动、停炉等工况,以及故障等引起的污染防治设施不能同步投运或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等状况。
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
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
4.2 污染源识别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1、HJ 2.2、HJ 2.3、HJ 2.4 等技术导则要求,并涵盖所有可能产
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
4.3 污染物确定
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 GB 13271、GB 8978 等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中包括的主
要污染物。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环境质
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
善需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4.4 核算方法选取原则
4.4.1 一般原则
锅炉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等,核算方法
选取次序见表 1。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
4.4.2 废气
4.4.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正常工况时,废气有组织源强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
核算;非正常工况时,废气有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料/堆场采用全封闭型式、储罐采用密闭容器的,废
气无组织源强可忽略不计。
4.4.2.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正常工况时,废气有组织源强采用实测法核算;非正常工况时,优先采用实测法核算,
无法采用实测法核算的,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颗粒物和氮氧化物采用产污系数法、汞
及其化合物采用类比法核算。采用实测法核算源强时,对 HJ 820 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
4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对 HJ 820 及排污
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废气无组织源强采用类比法核算。
4.4.3 废水
4.4.3.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优先采用类比法核算,其次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
4.4.3.2 现有工程污染源
采用实测法核算。
4.4.4 噪声
4.4.4.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采用类比法核算。
4.4.4.2 现有工程污染源
采用实测法核算。
4.4.5 固体废物
4.4.5.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灰渣、脱硫副产物等固体废物源强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其次采用类比法、产污系
数法核算;废脱硝催化剂采用类比法核算。
4.4.5.2 现有工程污染源
采用实测法核算。
4.5 源强核算
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为所有污染源产生或排放量之和,其中废气
污染源强的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两种情况的产生或排放量,正常排放的污染物排放量为
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量之和。采用式(1)计算。
5.1.3 物料衡算法中相关参数取值参见附录 B、附录 C。
5.2 类比法
污染物排放情况可类比符合条件的现有工程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同时满足以下 3
条适用原则,方可适用类比法:
a)燃料、辅料、副产物类型相同(原则上成分差异不超过 20%);
b)锅炉类型和规模等级相同(原则上规模差异不超过 30%);
c)污染控制措施相似,且污染物设计脱除效率不低于类比对象脱除效率。
5.3 实测法
5.3.1 一般原则
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气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具
有有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
75.3.2 采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核算
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源强时,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的小时平均数据进行计算。自动
监测的污染物采样、监测及数据质量应符合 GB 13271、HJ 75、HJ 76、HJ/T 373、HJ/T 397、
HJ 630、HJ 820 及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废气污染物源强按式(8)计算。
5.3.3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源强时,应采用核算时段内所有有效的手工监测数据进行
计算。排污单位手工监测的采样、监测及数据质量应符合 GB 13271、GB/T 16157、HJ/T 373、
HJ/T 397、HJ 630、HJ 820 及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除执法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
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并给出生产负荷的
对比结果。废气污染物源强按式(9)进行计算。
5.4 产污系数法污染物源强按式(10)计算。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6.1 类比法
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可类比符合条件的现有工程废水污染物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类
比法适用原则见 5.2,相关参数也可采用符合规范的设计资料。
6.2 实测法
6.2.1 一般原则
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水排放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排放浓度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适用于具
有有效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
6.2.2 采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核算
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时,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 HJ/T
353、HJ/T 354、HJ/T 355、HJ/T 356、HJ/T 373、HJ 630 及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废水污染物源强按式(11)计算。
6.2.3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采用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时,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
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需符合 HJ/T 91、HJ/T 92、HJ/T 373、HJ 630、HJ 820 及排污许可证
等要求。除执法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
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并给出生产负荷的对比结果。废水污染物源强按式(12)计算。
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
7.1 类比法
根据类似设备(即类比对象)的噪声源强估算锅炉相关设备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源强。
类比对象的优先顺序为噪声源设备技术协议中确定的源强参数、同型号设备、同类设备。设
备型号未确定时,应根据同类设备噪声水平按保守原则确定噪声源强或参考附录 D 确定噪声源强。
7.2 实测法
依据相关噪声测量技术规范等,对现有工程正常运行工况下噪声污染源源强进行实测。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
8.1 物料衡算法
8.1.1 燃煤、燃生物质锅炉灰渣产生量可根据灰渣平衡按式(13)计算。
8.1.2 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等烟气脱硫工艺时,脱硫副产物采用式(14)计算。
8.1.3 采用干法/半干法烟气脱硫工艺时,脱硫副产物产生情况可由脱硫工艺供应商提供。
8.1.4 物料衡算法中相关参数取值参见附录 B。
8.2 实测法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建立固体废物台账登记制度,统计各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
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其中废脱硝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建立与生产记录相衔接的专门台账,
据此核算各固体废物源强。
8.3 类比法同 5.2。
8.4 产污系数法同 5.4。
9 其他
9.1 源强核算过程中,工作程序、源强识别、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取应符合要求。
9.2 如存在其他有效的源强核算方法,也可以用于核算污染源源强,但须提供源强核算过
程及参数取值,给出核算方法的适用性分析及不能采用本标准推荐方法的理由。
9.3 对于没有实际运行经验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等,可参考工程化实验数据确定污染源源强。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锅炉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锅炉废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