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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HJ 993-2018 (HJ993-2018) | | 中文名称 |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 Pesticide industry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字数估计 | 27,270 | | 发布日期 | 2018-12-25 | | 实施日期 | 2019-03-01 | | 标准依据 |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993-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
HJ 993-2018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 Pesticide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制造工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制造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
等事故情况下的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制造工业生产过程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的源强核算。执行 GB 13223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888 核算,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991 进行核算。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5.1 一般原则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物料衡算法、实测法、类比法、产污系数法等。
对于连续性生产,在核算时段内的废气污染物排放速率可视为恒定,污染物排放量等于排放速率与
排放时间的乘积。多条连续性生产线合并排气筒污染物排放总量等于各条生产线排放量之和。
对于批次间歇式生产,在核算时段内的废气污染物排放速率不恒定,污染物排放量等于各批次排放
量之和,单批次排放量等于单批次生产排放速率与对应单批次排放时间的乘积。多条非连续性生产线错
时排污时,合并排气筒排放的污染源源强可依据错时生产方案核算最大排放速率和平均排放速率,污染
物排放总量等于各条生产线排放量之和。
5.2 物料衡算法
5.2.1 一般原则
根据质量守恒定律,利用核算单元投入与产出平衡关系,计算确定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单位时间产
生量。考虑农药生产过程中发生化学反应转化、过程回收等因素,由物料衡算得到的污染物产生量按式
5.2.4 储存和装载过程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
常压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有机液体装卸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量可参照《石化行业 VOCs
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中的公式法核算。对新(改、扩)建工程,储罐物料储存温度、液体高度、周转
量采用设计值。对于现有工程,储罐物料储存温度、液体高度、周转量采用实际运行数据。
5.3 实测法
5.3.1 一般原则
实测法适用于具有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工程污染源。
采用实测法核算工艺有组织废气、设备动静密封点废气,以及设有收集和治理措施的储存和装卸过
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源强时可参照《石化行业 VOCs 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中的实测法。
5.5 产污系数法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可通过单位产品产污系数及核算时段内产品产量按式(30)计算。
农药制造工业废气产污系数可参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以最新版本为准)、《纳
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 17 个行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等相关资料。上述资料中没有的核算
因子,可咨询行业组织、专家、其他农药生产企业技术人员或相关文献资料确定。采用特殊工艺和原料
的,可咨询行业组织或专家、其他农药生产企业技术人员,选取近似的按产品、原料、工艺、规模分类的产污系数代替。
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设备动静密封点废气无组织排放源强时,可参照《石化行业 VOCs 污染源排查
工作指南》中的相关方程法、筛选范围法和平均排放系数法。其中平均排放系数参照石油化工平均组件排放系数。
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等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源强时,可参
照《石化行业 VOCs 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中的排放系数法。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6.1 一般原则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类比法、产污系数法等。
废水污染物的产生量核算时段为生产装置运行时间,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时段为污染治理措施运行时间。
6.2 物料衡算法
6.2.1 一般原则
物料衡算法适用于废水量、特征污染物、重金属等污染源源强核算。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
化需氧量、总氮、总磷、总有机碳、动植物油等污染物源强核算宜采用类比法和产污系数法。在上述方
法不可用的情况下,化学需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源强可先采用物料衡算法分析废水中纯有机化合物含
量,再通过纯有机化合物与化学需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换算关系确定。
6.2.2 废水产生量生产装置及设施废水产生量按式(31)计算。
手工监测的取样及数据等应符合 GB 21523、HJ/T 91、HJ/T 92、HJ/T 373、HJ 630、HJ 862,以及
相关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要求。除监督性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
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即排污单位该时段内实际
生产量/该时段内设计生产量),并给出生产负荷对比结果。
6.4 类比法
采用类比法核算废水污染源源强时,核算原则与废气污染源源强类比法核算原则相同。
6.5 产污系数法
6.5.1 废水产生量
核算时段内废水产生量采用式(37)计算。生产废水产污系数可参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
产排污系数手册》取值(以最新版本为准)。生活污水产污系数可参考 GB 50015 中的系数。
农药制造工业废水产污系数参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以最新版本为
准)、《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第
81号)等相关资料。上述资料中没有的核算因子,可咨询行业组织、专家、其他农药生产企业技术人员
或相关文献资料确定。采用特殊工艺和原料的,可咨询行业组织或专家、其他农药生产企业技术人员,
选取近似的按产品、原料、工艺、规模分类的产污系数代替。
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
7.1 实测法
根据噪声测量技术规范,对现有工程的生产装置及设施噪声进行实测。
7.2 类比法
噪声源可采用设备商提供的源强数据。类比法采用类比对象的优先次序为设备技术协议源强参数、
同型号设备、同类设备。
设备型号未定时,应根据同类设备噪声水平按保守原则确定噪声源强。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
8.1 物料衡算法
8.1.1 反应残余物
反应残余物、蒸馏残渣、废滤料、废吸附剂等固废宜优先采用物料衡算法。
考虑农药生产过程中发生化学反应转化、过程回收等因素,反应残余物等固废产生量,按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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