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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LS 8004-2009 (LS8004-2009) | | 中文名称 | 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maintenance and reconstruction for grain storehouse | | 行业 | 粮食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P85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040.20 | | 字数估计 | 39,328 | | 发布日期 | 2009-02-16 | | 实施日期 | 2009-05-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粮食局 | | 范围 | 本规程适用于未到使用年限或已到使用年限但经鉴定主体结构仍可继续使用的粮食房式仓、浅圆仓与筒仓的维修或改造。 |
LS 8004-2009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maintenance and reconstruction for grain storehouse
书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LS8004-2009
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
2009-02-16发布
2009-05-01实施
国 家 粮 食 局 发 布
书国 家 粮 食 局
通 告
国粮通〔2009〕2号
现批准《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为粮食工程建设行业标
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编号为LS8004-2009,其中
第1.0.6、1.0.7、4.2.1(3)、4.2.2(1、2、3、4)、4.2.3(1、2)、4.2.4
(1、2、3)、5.2.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由国家粮食局负责管理,中国
标准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负责具
体解释工作。
国家粮食局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建办标函〔2009〕2号
关于批准《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
规程》强制性条文的函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批准粮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粮食仓房维修改
造技术规程〉中部分条款为强制性条文的函》(国粮办展〔2008〕124
号)及你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关于重新申请批准粮食工程建设行
业标准〈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中部分条款为强制性条文的
函》(司便函发展〔2008〕230号)收悉。经研究,批准《粮食仓房维
修改造技术规程》中的第1.0.6、1.0.7、4.2.1(3)、4.2.2(1、2、3、
4)、4.2.3(1、2)、4.2.4(1、2、3)、5.2.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
须严格执行。
该规程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内容,将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
息网”(www.ccsn.gov.cn)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四日
目次
前言 Ⅴ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维修改造评定标准及范围 2
3.1 维修改造评定标准 2
3.2 维修改造范围 2
4 房式仓 2
4.1 建筑 2
4.2 结构 5
4.3 工艺 10
4.4 电气 10
4.5 给排水及消防 12
5 浅圆仓 12
5.1 建筑 12
5.2 结构 14
5.3 工艺 15
5.4 电气 16
5.5 给排水及消防 17
6 筒仓 18
6.1 建筑 18
6.2 结构 20
6.3 工艺 20
6.4 电气 21
6.5 给排水及消防 22
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 23
条文说明 24
LS8004-2009
前言
本规程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下达〈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等5项粮食工程建设标准
编制任务的通知》(国粮办展[2006]142号)的要求编制。在编制过程中,认真分析总结了各地粮食仓库
维修改造的经验,参考了建设部和其他行业维修改造标准的规定,体现了对粮食仓房维修改造的特点。
本规程广泛征求了粮食行业设计、建设、管理、监理、施工及安装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经专家
审查会审查定稿。
本规程分6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维修改造评定标准及范围、房式仓、浅圆仓、筒仓。为便于理
解和应用,对有关条文进行了说明。
本规程由国家粮食局负责管理,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
位在执行本规程时,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
反馈给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郑州市嵩山南路140号,邮政编码450052,传真0371-67789203,
电子信箱zzlysjy@public2.zz.ha.cn)。
本规程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主编单位: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河南工业大学、国家粮食储备局无锡科学研究设计院、江苏省粮食科学研究设
计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振清、王薇、范量、牛淑杰、侯业茂、郭金勇、马志强、程四相、张亚莉、黄海荣、
杨璐、郑培。
LS8004-2009
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
1 总 则
1.0.1 为加强粮食仓房维修改造的管理,配合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节约土地、减少
投资,完善与提升仓房功能、提高利用率,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未到使用年限或已到使用年限但经鉴定主体结构仍可继续使用的粮食房式仓、浅
圆仓与筒仓的维修或改造。
1.0.3 仓房的维修部分应与原有仓房功能相匹配。
1.0.4 仓房改造前应进行评判或鉴定;改造方案宜进行可行性与性价比分析;改造完成后应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1.0.5 由于仓房使用功能发生改变,需部分拆除或加固时,应另行设计与施工。
1.0.6 涉及安全的维修改造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与施工。
1.0.7 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先确认结构安全后再进行改造与维修。
2 可能出现倾斜、失稳等不安全因素的结构,应先采取安全措施再维修改造。
3 电气系统的维修改造应在断电的情况下进行。
4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进行维修改造,应先停止生产作业,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严禁带电作业。
1.0.8 粮食仓房维修改造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仓房整体结构完好,满足储粮安全要求,仅局部的损伤影响正常使用,仓房功能不变,对损伤部位进
行的修缮。
2.0.2
为改善仓房的既有功能、新增功能,对仓房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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