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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1659-2020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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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1659-2020 英文版 279 LY/T 1659-2020 [PDF]天数 <=3 人造板工业粉尘防控技术规范 LY/T 1659-2020 有效
LY/T 1659-2006 英文版 319 LY/T 1659-2006 [PDF]天数 <=3 人造板工业生产性粉尘控制技术规程 LY/T 1659-2006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LY/T 1659-2020 (LY/T1659-2020)
中文名称 人造板工业粉尘防控技术规范
英文名称 Technical code of dust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wood-based panels industry
行业 林业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B70
国际标准分类 79.060
字数估计 12,117
发布日期 2020-03-30
实施日期 2020-10-01
旧标准 (被替代) LY/T 1659-2006
标准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发布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LY/T 1659-2020: 人造板工业粉尘防控技术规范 LY/T 1659-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code of dust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wood-based panels industry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代替 LY/T 1659-2006 人造板工业粉尘防控技术规范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工业粉尘防控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木质或非木质人造板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 和建设项目运行时的粉尘防控管理,也适用于生产无机人造板和木塑复合材料等建设项目中仅涉及木质 及植物纤维类粉尘的工段或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4.1 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协同、技术与管理并重、高效与经济统一、阶 段治理与持续进步的粉尘防治基本原则。 4.2 应根据生产的特点与粉尘散发特征,遵循防尘与粉尘污染治理的规律,坚持防尘与防爆、有效性 与经济性的协效原则。 4.3 应根据其生产特点,按照粉尘危害的作用空间大小,采取先涉尘工段、后车间整体,先内控、后 外治的粉尘防治路径,以及针对粉尘的产生与散发的特点及部位,采取抑尘、控尘、治尘的技术路径, 充分体现源头治理的理念。 4.4 应坚持防尘与防爆并举的绿色与安全生产的原则。 4.5 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在源头上消除或减小粉尘的产生,减轻粉尘 污染的治理负荷,有利于提高木材的利用率,同时也尽可能降低粉尘爆炸存在的风险。 4.6 应及时采用适宜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方法,持续改进防尘工作,不断提高作业与大气 环境的粉尘污染治理水平,从而持续推进清洁生产。 4.7 用于粉尘防治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 技术要求 5.1 厂区选址 5.1.1 厂区选址应符合 GB 50187-2012 和 GBZ 1-2010 的规定,并应根据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卫生 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标准和建设项目的污染与安全生产状况及整体控制的水平、以及职业卫生有害 因素的危害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确定。 5.1.2 为最大程度地降低建设项目产生有害排气、粉尘等污染物的危害,厂区应设置于城镇、相邻工业 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 标准的规定。 5.2 厂区总体布局 5.2.1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根据产品及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企业发展、环境保护、安全生 产、职业健康、节能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技术经济条件等,进行厂区总平面布置,并应符合 GB 50187-2012、GBZ 1-2010 和 GB 50016-2014 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业企业总平面规划原则、环境 保护、职业健康和防火安全的规定。 5.2.2 为避免和减轻粉尘对作业环境、大气环境和生产安全的危害,应以实现减排、安全和节能等多 目标协同的粉尘防治目标,厂区总平面布置,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应按 GBZ 1-2010 的规定对厂区进行明确的功能分区;生产区、非生产区和辅助生产区之间相 对布置的位置应符合 GBZ 1-2010 中 5.2.1.4 的规定;生产管理办公用房应不得设置在生产车间内,行 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非生产区; b)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应将产尘严重的设施与产尘较轻的设施进行分离,并应符合 GB/T 3840 的相关规定; c)易散发粉尘的大宗原料堆场和储存有粉尘爆炸危险料仓的布置应符合 GB 50187-2012 中 5.6.2 和 5.6.4 的规定,即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且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远离明火 及散发火花的地点; d)为避免伴生碎料后期处置在厂区内的粉尘二次飞扬,以及消除粉尘爆炸的隐患,应根据厂区总 体发展计划,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合理地设置碎料分离与除尘装置排料点,并提供分离装 置和除尘器留有足够的场地与空间; e)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分离装置和除尘器的布置应符合 GB 50016-2014 中 9.3.7 的规定, 将布置在厂房(车间)外独立的、专门建(构)筑物,且其外立面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 的。 5.3 厂房设计 5.3.1 对于粉尘散发存在较大差异的生产工段或区域,应采用建筑结构进行隔离。若有设备、管道穿 过隔离空间时,其与建筑结构结合部位的间隙应采取密封处理。 5.3.2 除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与设备布置、自然通风与采光的需要外,厂房设计还应为生产线的除尘 与通风设施的合理布置与检修留有足够的空间。 5.3.3 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的建(构)筑物,其设计应符合 GB 15577-2018 中有关建(构) 筑物结构设计和 GB 50016-2014 中有关厂房(仓库)防爆的规定。 5.3.4 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部位设置的泄压设施应符合 GB 50016-2014 中 3.6.3 的规定,泄压面积 应符合 GB 50016-2014 中 3.6.4 的规定; 5.3.5 为避免因扬尘在车间的积尘而发生的二次爆炸,地面、墙面、屋架等处应具有便于清除粉尘的 表面与结构。 5.3.6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工段,其建筑物应具有所需的高度和面积,顶部应设避风天窗。 5.4 工艺设计 5.4.1 在工艺设计时,应采取源头防尘与设施除尘相结合、污染治理与防爆相结合的粉尘防控综合策 略,即在源头上减少粉尘的产生,控制粉尘散发和对尘源进行高效收集。 5.4.2 为减少粉尘的产生,应采用包含以下方法和措施的工艺设计: a)采用有助于减少粉尘产生的加工技术、工艺和装备; b)优化的工艺流程,减少散碎状原料的输送、转运、料仓贮存等易使其破损的环节; c)以工艺输送为目的潮湿的工艺木片与刨花的输送,应优先选择带式运输机、斗式提升机、刮板 运输机、振动运输机等机械式传送设备; d)利用气力输送系统,完成刨花、纤维等工艺碎料的风选、干燥、输送、定量、施胶等工艺操作 时,为减少其破碎损耗,应根据工艺条件和碎料物性,选用经济的气力输送速度,并应优化输送路径、 缩短输送距离,同时,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提条件下,减少弯管数量,同时应按 LY/T 1806 的规定,选取 适宜的弯管曲率半径; e)为减少工艺木片和刨花制备时所产生的粉尘量,其工艺操作规程中应包括更换刀具及修磨等要 求。 5.4.3 为控制粉尘在室外作业场所和车间内散发,应采用包含以下方法和措施的工艺设计: a)在工艺碎料露天堆放场所和原料转运装卸载处,应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 b)车间内产尘严重的工段或区域应与产尘较少区域进行有效的隔离; c)生产线上运送干燥碎料的运输机,其装、卸料连接处应具有较好的气密性能,不得有粉尘外泄、 散发现象; d)对于速度大于 2 m/s、运输干燥木质碎料的带式运输机,应在其工作边的上部加装气密的罩壳, 在沿着运输机长度方向的罩壳上设置若干抑制粉尘飞扬的吸尘罩; e)对于输送碎料的带式运输机(包括网带式板坯运输机),在其卸料鼓轮处和回空边上的清扫刷棍 应设置吸尘罩; f)运送干燥碎料的螺旋运输机直接在车间内卸料时,应在其卸料点附近设置扬尘吸尘罩;直接在 车间外卸料时,应在其卸料点处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 g)运送干燥碎料的斗式运输机、刮板运输机的壳体应密闭;当其向后续工段直接卸料时,在卸料 点附近应设置扬尘吸尘罩;在其装料段和沿着运输方向的壳体上设置用于降低壳体内扬尘粉尘的浓度的 吸尘罩; h)对于贮存干燥碎料的料仓,应与向其装料和卸料的设备之间形成密闭空间,以防止扬尘外泄; 必要时,应在料仓的顶部、避开卸料点设置扬尘吸尘罩,以降低仓内粉尘云的浓度。 i)当料仓由气固分离装置供料时,应通过连续式装(卸)料阀进行供料,避免料仓因正压状态下 造成的粉尘泄漏和二次飞扬。 j)生产控制室与产尘区域应隔离; k)作业位置应设置在粉尘散发处、自然通风的上侧,否则应加强操作人员个人防护。 5.4.4 凡是由加工设备直接产生的切屑和生产线上的粉尘泄漏处,均应设置气力吸集装置对其收集和 处理,气力除尘装置的选型应符合 LY/T 1806的规定。 5.4.5 对于含有粉尘的工艺排气,应设置排气净化装置。 5.4.6 在已按 5.2.1~ 5.4.5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粉尘控制措施后,如车间内粉尘浓度仍超过 GBZ 2.1 所规定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对粉尘浓度超标的作业工位,应根据其浓度分布特征,设置 整体或局部通风系统,或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5.4.7 为清除工艺碎料中的金属、砂石、编织袋等杂物,避免因与风机叶轮的碰撞,或因叶轮的不均 匀磨损或杂物缠绕造成的不平衡导致叶轮与蜗壳摩擦,而可能产生的火花,应根据碎料的来源,对相应 工段发生上述现象的可能性进行研判,应选择包括以下措施的工艺设计: a)在碎料单元制备工段,应在原料进入削片机、旋切机前设置金属探测器并警示,同时采取人工 等适宜的方式将其剔除; b)为清除工艺木片和刨花中磁性金属杂物,应在运送碎料的带式运输机工作边的上部设置电磁除 铁器,或采用具有磁选除铁功能的驱动鼓轮; c)以废旧木材、树根、果树更新的根枝及木质加工剩余物为原料,应采用风选或水洗装置清除所 夹带的泥沙; d)原料部分或全部来自外购伴生碎料,应采用筛选或风选方式,清除其所夹带的泥土、砂石、编 织袋残余物等杂物; e)在已经干燥、施胶后的碎料输送系统中,应在碎料机械转载或气流输送的弯管处设置惯性或重 力方式清除粗大的碎料和非磁性金属异物等; f)为避免已成型的板坯中仍然残留着磁性金属物,防止其后期加工中因砂光、锯削、铣削等产生 火花,同时避免损伤压机,应在板坯传送带上方设置金属探测及自动清除装置,同时并警示。 5.5 设备选用 5.5.1 生产设备 5.5.1.1 在满足功能和加工性能要求的前提下,生产设备的选用应符合以下粉尘防控要求: a)应优先选用无尘或少尘的先进加工装备; b)应选用排料顺畅、密闭性良好、粉尘散发少的设备; c)在利用设备自身结构尚不能避免粉尘逸出时,应选用配有结构与安装位置合理的吸尘罩的设备, 吸尘罩应吸净率高、风量要求相对较小; d)对于因切削机构的运动、粉尘散发不规则、或散发区域较广等粉尘逸出部位和区域,应根据粉 尘散发的特点,应采取增加辅助吸尘罩,优化吸尘罩的结构及安装位置,适当增加吸尘罩口气流速度或 吸风量等相应措施。 5.5.1.2 在气流系统中,完成对碎料的风选、干燥、施胶、板坯铺装等工艺操作的生产设备,除符合 5.5.1.1 b)和 c)的规定外,应选用除尘效果符合 GB 16297 中有关粉尘排放规定的末端分离与除尘装置。 5.5.1.3 当通过设备自身的密闭措施无法实现防止碎料及粉尘散落时,所选设备应配置散落碎料清除 的装置,或提出包括清除方式等要求,如采用气力吸集的清除方式,需提出的吸尘罩(引风罩)最小吸 (引)风量、气流输送管内最小气流速度等技术要求。 5.5.2 生产辅助设备 5.5.2.1应选用结构密闭、无粉尘泄漏或具有为避免粉尘泄漏与飞扬而采取吸集粉尘等抑尘设施的涉尘 设备。 5.5.2.2 对于运输碎料的运输机,应选择符合 5.4.2 c)、5.4.3 c)~ g)规定的带式运输机、刮板运输机、 斗式提升机、振动运输机、螺旋运输机。 5.5.2.3 对于贮存干燥碎料的料仓,应选择除符合 5.4.3 h)规定的料仓外,还应选用机械化出料的料仓, 以避免因人工出料在料仓周围形成可能产生粉尘爆炸的间歇性粉尘云。 5.5.2.4 应为工艺输送选择合适的输送方式。 5.5.2.5 对于采用气力运输装置运送碎料,应选择符合 5.4.2 d)和 LY/T 1806 中有关气力运输系统设计 的规定。 5.5.2.6 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和碎料的性状,按 LY/T 1806 的相关规定进行气力运输系统的规划和设 计。 5.5.2.7 凡是设置检修门和观察孔的设备,运行时应保持良好的气密性能,与设备连接处应内壁光滑, 以避免物料留挂现象。 5.5.2.8 鼓励采用分离装置和除尘器排气粉尘浓度自动检测技术或滤袋破损检测技术。 5.6 除尘系统 5.6.1 规划与设计 5.6.1.1 对于加工设备的排屑和过程设备通过其自身密闭性能无法避免粉尘外溢(泄)的排尘,应按照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布置的粉尘吸集点配置除尘系统。 5.6.1.2 应根据生产线排屑排尘特点,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合适的除尘装置类型: a)对于规划在同一套气力除尘系统中的排屑设备,随生产线的开启,所有设备处于连续排屑排尘, 应选择普通型气力除尘装置; b)对于规划在同一套气力除尘系统中的排屑设备,随生产线的开启,少量的设备处于间歇性工作 排屑排尘状态,应选择聚集器式气力除尘装置; 5.6.1.3 为保证功能与效果的发挥,同时降低其电能消耗,除尘系统的规划和布置与设计应符合 LY/T 1806 和 LY/T 1862 的相关规定。 5.6.1.4 为有效地防控木质粉尘爆炸,除尘系统的粉尘防爆设计应符合 GB 15577、GB/T 17919、AQ 4228 和 AQ 4273 的相关规定。 5.6.1.5 为从源头上降低木质粉尘爆炸的风险,对于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中提出的降低涉尘空间及场所中 粉尘浓度而设置的吸尘点及支管可并入木质粉尘的除尘系统中。除了木质粉尘之外,用于高低电阻粉尘 (如涂饰工段砂削的树脂类粉尘)除尘的管道不得并入木质粉尘除尘系统中。 5.6.1.6 对于采用普通型、聚集器式或矩形等截面主管道式的气力除尘系统、当通过采取关闭支管阀门、 改变风机开启数量或风机转速等节电措施时,气力除尘系统应在所选用的气力除尘装置的许可风量调节 范围内运行,同时,对管道内可能沉积的木粉应采取措施予以及时清除。 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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