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LY/T 1829-2020, LY/T1829-2020, LYT 1829-2020, LYT1829-2020
| 标准编号 | LY/T 1829-2020 (LY/T1829-2020) | | 中文名称 |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rules for producing site quarantine of forestry plants | | 行业 | 林业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16 | | 国际标准分类 | 65.020 | | 字数估计 | 16,138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 实施日期 | 2020-10-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LY/T 1829-2009 | | 引用标准 | GB/T 26420-2010; LY/T 2516-2015 | | 标准依据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6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林业植物产地检疫范围、涉检单位(个人)基本要求、检疫受理、调查、检验鉴定、除害处理、检疫签证、检疫追溯和档案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 |
LY/T 1829-2020: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LY/T 1829-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ules for producing site quarantine of forestry plants
代替 LY/T 1829-200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林业植物产地检疫范围、涉检单位(个人)基本要求、检疫受理、调查、检验鉴定、
除害处理、检疫签证、检疫追溯及档案管理的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LY/T 2516-2015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技术规范
GB/T 26420-2010 林业检疫性害虫除害处理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检疫范围
生产、加工和经营林木种子、苗木、草籽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场所(包括种子园、母树林、苗圃等),
贮木场及木材加工场(点)。
5 涉检单位(个人)基本要求
5.1 应在当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指导下,选在无检疫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区域。
5.2 应定期观察和记录有害生物种类、危害程度、发生时间,发现有害生物异常情况的,负责向林
业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5.3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向社会告知备案登记要求,涉检单位(个人)应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备案,填写《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见附录 A)。
5.4 涉检单位种苗繁育基地的建立参见附录 B。
6 检疫受理
生产、加工和经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应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向当地林业植物检
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填写《产地检疫申请表》(见附录C),并提供相关资料。林业植物检疫机构
审核受理。
7 调查
7.1 时间
根据不同种类林业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和危害特点,在其发生期进行调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7.2 查阅档案
查阅种苗繁育基地、贮木场及木材加工场(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来源的历史记录和检疫性、危险
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处理措施的历史资料。
7.3 种苗繁育基地(含种子园、母树林、苗圃等)调查
7.3.1 踏查
7.3.1.1根据种苗繁育基地种苗的种类、培育方式、整体布局和检疫目标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设计
踏查的路线。沿踏查路线对繁育基地的种苗进行全面踏查。
7.3.1.2 调查林(苗)木是否枯死或生长衰弱;林木枝、叶、茎是否有林业有害生物及其危害状。
7.3.1.3 发现生长异常的林(苗)木,应查找异常原因。
7.3.1.4 现场不能鉴定的林业有害生物,应带回实验室作进一步检验。采集、制作林业有害生物标本
并进行标号、记录、保存。
7.3.1.5 在踏查中发现检疫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将相关调查信息记入《产地检疫调查表》
(见附录 D),并设立标准地或样方进行详查。
7.3.2 监测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方法按LY/T 2516-2015执行。
7.3.3 标准地调查
7.3.2.1标准地应选设在有害生物发生区域内有代表性的地段。
7.3.2.2标准地的面积视林木的种类而定,标准地内苗木的数量应不少于 30株,母树应不少于 10株。
7.3.2.3标准地的数量视繁育基地的规模而定,苗木繁育基地标准地的累计面积应不少于应施调查总
面积(数量)的 0.1%~5%。种子繁育基地面积在 5hm2以下的应设立 1块~3块标准地,面积在 5hm2
以上的应设立 4块以上标准地(含 4块)。
7.3.2.4在标准地内进行每株调查。
7.3.2.5苗木的总量少于 30株、母树总量少于 10株的应全部调查。
7.3.2.6将调查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林木受害程度等数据记入《产地检疫调查表》(见附录 D)。
7.4 贮木场及木材加工场(点) 调查
7.4.1 对贮木场及木材加工场(点)进行检疫,从楞垛表面抽样或分层抽样调查。
7.4.2 原木、锯材、竹材、藤等,每堆垛(捆)抽样不少于 5m3或 3~6根 (条),每根样株选设样方 2~
4个,样方大小一般为 20cm×50cm(或 10cm×100cm),不足上述数量的全部检查。
7.4.3 检查受检物表面有无蛀孔、木屑、虫粪、活虫、茧蛹、害虫危害状、病害症状等,铲起树皮,
查看韧皮部或木质部内部害虫和菌体。调查情况记入《产地检疫调查表》(见附录 D)。
8 检验鉴定
8.1 经调查发现的有害生物,能够在野外根据形态特征和危害状直接鉴定的,则直接鉴定。
8.2 野外不能做出鉴定的,应将采集样品连同发现的可疑有害生物一起带回实验室进行检验、鉴定,
同时向受检单位(个人)出具《采样凭证单》(见附录 E),有害生物的检疫检验步骤和方法参见附录
F。
8.3 在调查中发现新的有害生物,应立即进行种类鉴定。当地检疫机构无法鉴定的有害生物,应送
专家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8.4 疫情确定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9 除害处理
在检验鉴定中发现有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机构应向受检单位(个人)签发《检疫
处理通知单》(见附录 G),并按 GB/T 26420-2010 中 5,6,7,8 的规定进行除害处理。
10 检疫签证
10.1 根据检验鉴定结果,未发现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为产地检疫合格,由林业植物检疫
员或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见附录 H),《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为 6个
月,调出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可凭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10.2 根据检验鉴定结果,发现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经检疫处理后,再次进行检疫,合格
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没有进行检疫处理或经检疫处理不合格的,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并告知受检单位(个人)。
11 检疫追溯
11.1 内容
涉检单位(个人)可用植物检疫追溯系统(手机移动APP端和后台电脑管理端),登记林业植物
及其产品基础信息、供应商信息以及日常检疫信息,涉苗涉木企业、监管单位和公众通过标签进行追
溯,实现苗木信息有据可查、有源可循。
11.2 要求
追溯信息涵盖苗木的基础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