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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1829-2020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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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1829-2020 英文版 369 LY/T 1829-2020 [PDF]天数 <=4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LY/T 1829-2020 有效
LY/T 1829-2009 英文版 639 LY/T 1829-2009 [PDF]天数 <=3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LY/T 1829-2009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LY/T 1829-2020 (LY/T1829-2020)
中文名称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ules for producing site quarantine of forestry plants
行业 林业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B16
国际标准分类 65.020
字数估计 16,138
发布日期 2020-03-30
实施日期 2020-10-01
旧标准 (被替代) LY/T 1829-2009
引用标准 GB/T 26420-2010; LY/T 2516-2015
标准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发布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林业植物产地检疫范围、涉检单位(个人)基本要求、检疫受理、调查、检验鉴定、除害处理、检疫签证、检疫追溯和档案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

LY/T 1829-2020: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LY/T 1829-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ules for producing site quarantine of forestry plants 代替 LY/T 1829-200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林业植物产地检疫范围、涉检单位(个人)基本要求、检疫受理、调查、检验鉴定、 除害处理、检疫签证、检疫追溯及档案管理的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LY/T 2516-2015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技术规范 GB/T 26420-2010 林业检疫性害虫除害处理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检疫范围 生产、加工和经营林木种子、苗木、草籽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场所(包括种子园、母树林、苗圃等), 贮木场及木材加工场(点)。 5 涉检单位(个人)基本要求 5.1 应在当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指导下,选在无检疫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区域。 5.2 应定期观察和记录有害生物种类、危害程度、发生时间,发现有害生物异常情况的,负责向林 业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5.3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向社会告知备案登记要求,涉检单位(个人)应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备案,填写《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见附录 A)。 5.4 涉检单位种苗繁育基地的建立参见附录 B。 6 检疫受理 生产、加工和经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应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向当地林业植物检 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填写《产地检疫申请表》(见附录C),并提供相关资料。林业植物检疫机构 审核受理。 7 调查 7.1 时间 根据不同种类林业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和危害特点,在其发生期进行调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7.2 查阅档案 查阅种苗繁育基地、贮木场及木材加工场(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来源的历史记录和检疫性、危险 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处理措施的历史资料。 7.3 种苗繁育基地(含种子园、母树林、苗圃等)调查 7.3.1 踏查 7.3.1.1根据种苗繁育基地种苗的种类、培育方式、整体布局和检疫目标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设计 踏查的路线。沿踏查路线对繁育基地的种苗进行全面踏查。 7.3.1.2 调查林(苗)木是否枯死或生长衰弱;林木枝、叶、茎是否有林业有害生物及其危害状。 7.3.1.3 发现生长异常的林(苗)木,应查找异常原因。 7.3.1.4 现场不能鉴定的林业有害生物,应带回实验室作进一步检验。采集、制作林业有害生物标本 并进行标号、记录、保存。 7.3.1.5 在踏查中发现检疫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将相关调查信息记入《产地检疫调查表》 (见附录 D),并设立标准地或样方进行详查。 7.3.2 监测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方法按LY/T 2516-2015执行。 7.3.3 标准地调查 7.3.2.1标准地应选设在有害生物发生区域内有代表性的地段。 7.3.2.2标准地的面积视林木的种类而定,标准地内苗木的数量应不少于 30株,母树应不少于 10株。 7.3.2.3标准地的数量视繁育基地的规模而定,苗木繁育基地标准地的累计面积应不少于应施调查总 面积(数量)的 0.1%~5%。种子繁育基地面积在 5hm2以下的应设立 1块~3块标准地,面积在 5hm2 以上的应设立 4块以上标准地(含 4块)。 7.3.2.4在标准地内进行每株调查。 7.3.2.5苗木的总量少于 30株、母树总量少于 10株的应全部调查。 7.3.2.6将调查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林木受害程度等数据记入《产地检疫调查表》(见附录 D)。 7.4 贮木场及木材加工场(点) 调查 7.4.1 对贮木场及木材加工场(点)进行检疫,从楞垛表面抽样或分层抽样调查。 7.4.2 原木、锯材、竹材、藤等,每堆垛(捆)抽样不少于 5m3或 3~6根 (条),每根样株选设样方 2~ 4个,样方大小一般为 20cm×50cm(或 10cm×100cm),不足上述数量的全部检查。 7.4.3 检查受检物表面有无蛀孔、木屑、虫粪、活虫、茧蛹、害虫危害状、病害症状等,铲起树皮, 查看韧皮部或木质部内部害虫和菌体。调查情况记入《产地检疫调查表》(见附录 D)。 8 检验鉴定 8.1 经调查发现的有害生物,能够在野外根据形态特征和危害状直接鉴定的,则直接鉴定。 8.2 野外不能做出鉴定的,应将采集样品连同发现的可疑有害生物一起带回实验室进行检验、鉴定, 同时向受检单位(个人)出具《采样凭证单》(见附录 E),有害生物的检疫检验步骤和方法参见附录 F。 8.3 在调查中发现新的有害生物,应立即进行种类鉴定。当地检疫机构无法鉴定的有害生物,应送 专家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8.4 疫情确定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9 除害处理 在检验鉴定中发现有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机构应向受检单位(个人)签发《检疫 处理通知单》(见附录 G),并按 GB/T 26420-2010 中 5,6,7,8 的规定进行除害处理。 10 检疫签证 10.1 根据检验鉴定结果,未发现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为产地检疫合格,由林业植物检疫 员或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见附录 H),《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为 6个 月,调出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可凭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10.2 根据检验鉴定结果,发现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经检疫处理后,再次进行检疫,合格 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没有进行检疫处理或经检疫处理不合格的,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并告知受检单位(个人)。 11 检疫追溯 11.1 内容 涉检单位(个人)可用植物检疫追溯系统(手机移动APP端和后台电脑管理端),登记林业植物 及其产品基础信息、供应商信息以及日常检疫信息,涉苗涉木企业、监管单位和公众通过标签进行追 溯,实现苗木信息有据可查、有源可循。 11.2 要求 追溯信息涵盖苗木的基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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