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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3200-2020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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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3200-2020 英文版 229 LY/T 3200-2020 [PDF]天数 <=3 圆竹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LY/T 3200-2020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LY/T 3200-2020 (LY/T3200-2020)
中文名称 圆竹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英文名称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bamboo-culm furniture
行业 林业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Y80
国际标准分类 97.140
字数估计 10,131
发布日期 2020-03-30
实施日期 2020-10-01
标准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发布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LY/T 3200-2020: 圆竹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LY/T 3200-2020 英文名称: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bamboo-culm furniture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圆竹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 前言 本标按照 GB /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竹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林业大学、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九川竹木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竹韵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安吉沃佳竹木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新锦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快乐木业集团、 杭州筠泽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庄宜家具有限公司、厦门伟豪泰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皓辰旺科技有限 公司、黄山徽州竹艺轩雕刻有限公司、浙江农林大学、浙江百山祖工贸有限公司、福建大庄竹业科技有 限公司、江西东方名竹竹业有限公司、浙江庄诚竹业有限公司、杭州铭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斌、李延军、詹先旭、周松珍、王剑勤、徐岩、姚连书、所广敏、陈红、程 大莉、王新洲、刘红征、王道江、张直焕、林宏松、朱伟、章卫钢、周一帆、周宜聪、梁星宇、戴月萍、 余肖红、王刚、吴友青、牛帅红、吴一飞。 圆竹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圆竹家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 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圆竹为主体框架制成的室内家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 GB/T 3324-2017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4893.2-2005 家具表面耐湿热测定法 GB/T 4893.3-2005 家具表面耐干热测定法 GB/T 4893.7-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 7 部分:耐冷热温差测定法 GB/T 4893.9-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 9 部分:抗冲击测定法 GB/T 10357.1-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1 部分:桌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2-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2 部分:椅凳类稳定性 GB/T 10357.3-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3 部分: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4-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4 部分:柜类稳定性 GB/T 10357.5-2011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5 部分: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6-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6 部分: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7-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7 部分:桌类稳定性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28202-2011 家具工业术语 4 分类 4.1 按产品功能分类: a)柜类圆竹家具; b)架类圆竹家具; c)床类圆竹家具; d)桌几类圆竹家具; e)椅凳类圆竹家具; f)沙发类圆竹家具; g)屏风类圆竹家具; h)其他圆竹家具。 4.2 按圆竹表面颜色分类: a)本色圆竹家具; b)漂白色圆竹家具; c)炭化色圆竹家具; d)熏花圆竹家具; e)调色圆竹家具。 5 要求 5.1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 应符合 GB/T 3324-2017中表 1规定的要求。 5.2 形状和位置公差 应符合 GB/T 3324-2017中表 2中规定的要求。 5.3 材料要求 5.3.1 竹种 适合制作圆竹家具的竹种:毛竹 Phyllostachys pubescens、淡竹 Phyllostachys glauca、紫竹 Phyllostachys nigra(Lodd.)、红竹 Phyllostachys iridescens、茶秆竹 Pseudosasa amabilis、慈竹 NeoSinocalamus affinis、白竹 Phyllostachys dulcis等。 5.3.2 含水率 产品中竹材的含水率为 6.0%~15.0%。 5.3.3 材质 宜选成熟、无虫蛀、无腐朽霉变、无缩节的竹材为圆竹家具用材。 5.4 外观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定。 5.6 力学性能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一般家具按 GB/T 10357.1-2013 附录 A 中 3 级水平(中载使用、比较 频繁、比较易于出现误用的家具,如一般卧房家具、一般办公家具、旅馆家具等)试 验,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定,按附录 A 中其他水平试验。 5.7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 GB 18584 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测定 按 GB/T 3324-2017中 6.1的规定测试。 6.2 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 按 GB/T 3324-2017中 6.2的规定测试。 6.3 材料检验 6.3.1 竹质材料或木质材料的虫蛀、腐朽、霉变现象检验 采用肉眼观察的方法,仔细查看竹质材料或木质材料内是否存在活虫或卵、虫蛀 粉末、腐朽、霉变。 6.3.2 含水率测定 按 GB/T 17657-2013 的规定进行。 6.3.3 竹质材料的缩节检验 采用肉眼观察的方法,仔细查看竹质材料是否有缩节材存在。 6.4 外观检验 6.4.1 褪色、掉色检验 在产品外表或内部涂饰部位分别检验 3 个位置,徒手使用湿润的脱脂白纱布适当 用力在每处来后揩擦 3 次,揩擦的往复距离为 200~300mm,观察纱布上是否带有涂饰部 位上的颜色。 6.4.2 其他外观检验项目检验 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为 300lx~600lx 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 40W 日光灯)下, 视距为 700mm~1000mm 内,采用目测或用精度为 0.5mm 钢直尺进行测量。有争议时,由 3 人共同检验,以两人以上相同意见为检验结果。 6.5 理化性能试验 6.5.1 竹制件、木制件和人造板漆膜涂层理化性能试验 漆膜 耐香 烟 灼烧按 GB/T 17657-2013 中 的 4.45 规定测 试, 其余 项目按 GB/T 4893.2~4893.3-2005 和 4893.7~4893.9-2013 的规定测试。 6.6 力学性能试验 圆竹家具的强度、耐久性和稳定性按 GB/T 10357.1~10357.7-2013 的规定测定。 6.7 有害物质限量测定 按 GB 18584 的规定测试。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时产品出厂或交货时进行的检验。 7.2.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5.1); b) 形状和位置公差(5.2); c) 材料要求(5.3); d) 外观要求(5.4)。 7.2.3 出厂检验抽样和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据 GB/T 2828.1-2012 中的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建议水平Ⅱ,接收质量(AQL)为 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 5进行。 7.2.4 出厂检验结果判定 7.2.4.1 单件产品检验项目中,基本项目均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 3项,则判定该件产品为合格 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7.2.4.2 成套产品中的每一件产品均为合格品时,判定该套产品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7.2.4.3 批产品的评定,按表 5 规定抽取样品量中,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接受数(Ac),则判定该批 产品为合格品批;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拒收数(Re),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 7.3型式检验 7.3.1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合同约定不要求的项目除外)。 7.3.2型式检验时机 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 产品停产半年或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d) 用户提出型式检验要求并在订货合同中规定时;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3 型式检验抽样规则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件样品,1件送检,1件封存。 7.3.4 型式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7.3.5 型式检验结果判定 7.3.5.1 单件产品检验项目中,基本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 4 项,判定该产品为合格 产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7.3.5.2 成套产品中的每一件产品应按 7.3.5.1评定,当每一件产品均为合格品时,判定该套产品为 合格产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7.3.6 型式检验复验规则 产品经型式检验被判为不合格的,当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是,可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对不合 格项目及因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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