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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LY/T 3200-2020 (LY/T3200-2020) | | 中文名称 | 圆竹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bamboo-culm furniture | | 行业 | 林业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97.140 | | 字数估计 | 10,1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 | 实施日期 | 2020-10-0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6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LY/T 3200-2020: 圆竹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LY/T 3200-2020 英文名称: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bamboo-culm furniture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圆竹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
前言
本标按照 GB /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竹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林业大学、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九川竹木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竹韵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安吉沃佳竹木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新锦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快乐木业集团、
杭州筠泽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庄宜家具有限公司、厦门伟豪泰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皓辰旺科技有限
公司、黄山徽州竹艺轩雕刻有限公司、浙江农林大学、浙江百山祖工贸有限公司、福建大庄竹业科技有
限公司、江西东方名竹竹业有限公司、浙江庄诚竹业有限公司、杭州铭艺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斌、李延军、詹先旭、周松珍、王剑勤、徐岩、姚连书、所广敏、陈红、程
大莉、王新洲、刘红征、王道江、张直焕、林宏松、朱伟、章卫钢、周一帆、周宜聪、梁星宇、戴月萍、
余肖红、王刚、吴友青、牛帅红、吴一飞。
圆竹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圆竹家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
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圆竹为主体框架制成的室内家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
GB/T 3324-2017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4893.2-2005 家具表面耐湿热测定法
GB/T 4893.3-2005 家具表面耐干热测定法
GB/T 4893.7-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 7 部分:耐冷热温差测定法
GB/T 4893.9-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 9 部分:抗冲击测定法
GB/T 10357.1-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1 部分:桌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2-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2 部分:椅凳类稳定性
GB/T 10357.3-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3 部分: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4-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4 部分:柜类稳定性
GB/T 10357.5-2011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5 部分: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6-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6 部分: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
GB/T 10357.7-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7 部分:桌类稳定性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28202-2011 家具工业术语
4 分类
4.1 按产品功能分类:
a)柜类圆竹家具;
b)架类圆竹家具;
c)床类圆竹家具;
d)桌几类圆竹家具;
e)椅凳类圆竹家具;
f)沙发类圆竹家具;
g)屏风类圆竹家具;
h)其他圆竹家具。
4.2 按圆竹表面颜色分类:
a)本色圆竹家具;
b)漂白色圆竹家具;
c)炭化色圆竹家具;
d)熏花圆竹家具;
e)调色圆竹家具。
5 要求
5.1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
应符合 GB/T 3324-2017中表 1规定的要求。
5.2 形状和位置公差
应符合 GB/T 3324-2017中表 2中规定的要求。
5.3 材料要求
5.3.1 竹种
适合制作圆竹家具的竹种:毛竹 Phyllostachys pubescens、淡竹 Phyllostachys glauca、紫竹
Phyllostachys nigra(Lodd.)、红竹 Phyllostachys iridescens、茶秆竹 Pseudosasa amabilis、慈竹
NeoSinocalamus affinis、白竹 Phyllostachys dulcis等。
5.3.2 含水率
产品中竹材的含水率为 6.0%~15.0%。
5.3.3 材质
宜选成熟、无虫蛀、无腐朽霉变、无缩节的竹材为圆竹家具用材。
5.4 外观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定。
5.6 力学性能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一般家具按 GB/T 10357.1-2013 附录 A 中 3 级水平(中载使用、比较
频繁、比较易于出现误用的家具,如一般卧房家具、一般办公家具、旅馆家具等)试
验,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定,按附录 A 中其他水平试验。
5.7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 GB 18584 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测定
按 GB/T 3324-2017中 6.1的规定测试。
6.2 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
按 GB/T 3324-2017中 6.2的规定测试。
6.3 材料检验
6.3.1 竹质材料或木质材料的虫蛀、腐朽、霉变现象检验
采用肉眼观察的方法,仔细查看竹质材料或木质材料内是否存在活虫或卵、虫蛀
粉末、腐朽、霉变。
6.3.2 含水率测定
按 GB/T 17657-2013 的规定进行。
6.3.3 竹质材料的缩节检验
采用肉眼观察的方法,仔细查看竹质材料是否有缩节材存在。
6.4 外观检验
6.4.1 褪色、掉色检验
在产品外表或内部涂饰部位分别检验 3 个位置,徒手使用湿润的脱脂白纱布适当
用力在每处来后揩擦 3 次,揩擦的往复距离为 200~300mm,观察纱布上是否带有涂饰部
位上的颜色。
6.4.2 其他外观检验项目检验
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为 300lx~600lx 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 40W 日光灯)下,
视距为 700mm~1000mm 内,采用目测或用精度为 0.5mm 钢直尺进行测量。有争议时,由
3 人共同检验,以两人以上相同意见为检验结果。
6.5 理化性能试验
6.5.1 竹制件、木制件和人造板漆膜涂层理化性能试验
漆膜 耐香 烟 灼烧按 GB/T 17657-2013 中 的 4.45 规定测 试, 其余 项目按 GB/T
4893.2~4893.3-2005 和 4893.7~4893.9-2013 的规定测试。
6.6 力学性能试验
圆竹家具的强度、耐久性和稳定性按 GB/T 10357.1~10357.7-2013 的规定测定。
6.7 有害物质限量测定
按 GB 18584 的规定测试。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时产品出厂或交货时进行的检验。
7.2.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5.1);
b) 形状和位置公差(5.2);
c) 材料要求(5.3);
d) 外观要求(5.4)。
7.2.3 出厂检验抽样和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依据
GB/T 2828.1-2012 中的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建议水平Ⅱ,接收质量(AQL)为
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 5进行。
7.2.4 出厂检验结果判定
7.2.4.1 单件产品检验项目中,基本项目均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 3项,则判定该件产品为合格
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7.2.4.2 成套产品中的每一件产品均为合格品时,判定该套产品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7.2.4.3 批产品的评定,按表 5 规定抽取样品量中,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接受数(Ac),则判定该批
产品为合格品批;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拒收数(Re),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
7.3型式检验
7.3.1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合同约定不要求的项目除外)。
7.3.2型式检验时机
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 产品停产半年或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d) 用户提出型式检验要求并在订货合同中规定时;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3 型式检验抽样规则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件样品,1件送检,1件封存。
7.3.4 型式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7.3.5 型式检验结果判定
7.3.5.1 单件产品检验项目中,基本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 4 项,判定该产品为合格
产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7.3.5.2 成套产品中的每一件产品应按 7.3.5.1评定,当每一件产品均为合格品时,判定该套产品为
合格产品,否则为不合格品。
7.3.6 型式检验复验规则
产品经型式检验被判为不合格的,当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是,可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对不合
格项目及因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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