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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LY/T 3220-2020 (LY/T3220-2020) | | 中文名称 | 木质浴桶 | | 英文名称 | Wooden bath bucket | | 行业 | 林业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69 | | 国际标准分类 | 79.080 | | 字数估计 | 11,14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 实施日期 | 2021-06-0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LY/T 3220-2020: 木质浴桶
LY/T 3220-2020 英文名称: Wooden bath bucket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木质浴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
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1)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浙江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浙江省公益林和国有林
场管理总站、成都朴易沐桶制造有限公司、常州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研究院、浙江九川竹木股份有限公
司、兰溪市玉露木桶厂、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浙江百山祖工贸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增、于海霞、方崇荣、杨伟明、张勇、吴翠蓉、蒋仲龙、刘海英、郑洪连、
陈茂、徐漫平、尚素微、袁少飞、周子贵、杨柳、周松珍、郑国良、庄晓伟、张文福、黄玉洁、范慧、
何海滨、窦青青、吴蓉。
木质浴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木质浴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
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3.1定义的木质浴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31-2009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O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4893.2-2005 家具表面耐湿热测定法
GB 31604.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 31604.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4 产品分类
4.1 按用途分:
a)沐浴用木质浴桶;
b)足浴用木质浴桶。
4.2 按拼接是否用胶分:
a)胶拼木质浴桶;
b)未胶拼木质浴桶。
4.3 按表面涂饰分:
a)涂饰木质浴桶;
b)未涂饰木质浴桶。
4.4 按有无桶盖分:
a)无盖木质浴桶;
b)有盖木质浴桶。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规定。
5.2 规格尺寸及偏差
5.2.1 规格尺寸
常规尺寸见表2。
5.2.2 尺寸偏差
尺寸偏差应符合表3规定。
5.3 理化性能要求
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表4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外观质量
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进行。
6.2 规格尺寸
直径、高度、长度采用精度为1mm的卷尺,厚度采用精度为0.1mm的游标卡尺进行测量,厚度在距
离浴桶下口边缘10mm处测量,直径、高度和长度/宽度以主体上口外轮廓为准,如图1和图2所示。
6.3 理化性能
6.3.1试件制备
试样要满足锯制试件的尺寸和数量要求,按实际尺寸制作试件,同时保证试件在样本中相对均匀分
布,试件的尺寸和数量应符合表5规定。
6.3.2 含水率
按GB/T 1931-2009的规定进行。
6.3.3 渗漏性
室温下,在木质浴桶内部加入温度为(40±2)℃的水,深至桶高度的2/3,静置8h,每隔1h用滤纸擦试
桶外壁及桶底外壁,检查是否有水渗漏现象。
6.3.4 表面耐湿热性
按GB/T 4893.2-2005的规定进行,试验温度70℃。
6.3.4 高锰酸钾消耗量
按GB 31604.2-2016的规定进行,试验温度60℃,迁移时间2h。
6.3.5 可溶性重金属(以铅计)
按GB 31604.9-2016的规定进行,采用乙酸水溶液(体积分数4%),迁移温度60℃,迁移时间2h。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a) 外观质量;
b) 规格尺寸;
c) 理化性能中的含水率、表面耐湿热性和渗漏性。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及偏差和理化性能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不少于
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 停产超过 6 个月,恢复生产时;
c) 新增生产线投产时;
d)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7.2.1 外观质量
出厂检验应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按
GB/T 2828.1-2012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检查水平为一般检验水平Ⅱ,接收质量限(AQL)
4.0,见表6。
7.2.2 规格尺寸检验
出厂检验应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方法按
GB/T 2828.1-2012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检查水平为一般检验水平Ⅰ,接收质量限(AQL)
为6.5,抽样方案见表7。
7.2.3 理化性能检测的抽样
抽样方案见表8,初检抽样的样本检验结果有某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进行复检一次,按复检抽样
数量抽取样本。
7.3 判定规则
7.3.1 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和理化性能经逐只检验,并分别判定。
7.3.2 综合判定
试验结果全部符合要求时,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3.3 仲裁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按本文件检验后进行。
产品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和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时,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
格。
8 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8.1 包装
产品出厂时应按产品类别、规格分别包装。根据产品的特点提供详细的使用说明书。包装要做到产
品免受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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