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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4019-2012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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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 4019-2012 英文版 1899 MH/T 4019-2012 [PDF]天数 <=9 民用航空图编绘规范 MH/T 4019-2012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MH/T 4019-2012 (MH/T4019-2012)
中文名称 民用航空图编绘规范
英文名称 Specification of civil aeronautical charting
行业 民航行业标准 (推荐)
字数估计 76,740
发布日期 19/1/2012
实施日期 1/5/2012
发布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MH/T 4019-2012 Specification of civil aeronautical charting ICS 03.220.50 V 54 M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行 业 标 准 代替 MH/T 4019-2005 民用航空图编绘规范 2012-01-19发布 2012-05-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3 5 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8 6 机场障碍物图-B型...12 7 精密进近地形图...18 8 航路图...20 9 区域图...23 10 标准仪表进场图(STAR)...24 11 标准仪表离场图(SID)...27 12 仪表进近图...29 13 机场图...33 14 停机位置图...36 15 航图图框和航图符号...3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障碍物在中国民用航空图上的标绘...3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图例...3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MH/T 4019-2005《民用航空图编绘规范》,与MH/T 4019-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MH 5001-2000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编写年份(见第 2章, 2005年版的第 2章);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MH/T 4023-2007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规范”(见第 2章);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ICAO Doc 8168-OPS/611 空中航行服务程序“航空器运行””(2005 年版的第 2章);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等高包线”和“区域最低高度包线”的术语和定义(2005 年版的 3.6 和 3.7); --增加了“世界大地坐标系(WGS-84坐标系)”的术语和定义(见 3.6); --删除了基本要求中数学基础部分的“地球椭球体”、“投影”、“坐标系”、“航空坐标系” 等条目,并将“航空直角坐标系”和“航空极坐标系”的相关内容作为定义纳入到术语和定义 中。(见 3.7、3.8,2005年版的 4.2); --修改了基本要求中总则部分的 4.1.1(见 4.1.1,2005年版的 4.1.1); --删除了基本要求中总则部分的 4.1.3,部分内容移至 4.1.1(见 4.1.1,2005年版的 4.1.3); --修改了基本要求中的总则部分,明确了需编绘的航图种类(见 4.1.6 和 4.1.7,2005 年版的 4.1.6和 4.1.7); --修改了基本要求中的数学基础部分,明确了航图采用的国家高程基准(见 4.2.1.1,2005年版 的 4.2); --删除了基本要求中总则部分 4.2.4.2的图 3基准面(2005年版的 4.2.4.2) --修改了基本要求中的地貌的描绘部分,明确了地貌的描绘方式(见 4.4.1,2005年版的 4.4.1); --删除了基本要求中的等高包线相关的内容(见 4.4,2005年版的 4.4.1,4.4.7); --修改了基本要求中注记部分的“注记分类”,明确了 AIP的中文名称(见 4.9.2,2005年版的 4.9.2); --删除了基本要求中注记部分的“等高包线注记”和“区域最低高度包线注记”(2005 年版的 4.9.6.2和 4.9.6.3); --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中比例尺相关内容的条目位置(见 5.1,2005年版 5.1); --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中基准面的选取(见 5.2.2,2005年版的 5.2.2); --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A 型(运行限制)中编绘准备工作的应收集资料内容(见 5.5.1,2005 年版的 5.6.1); --增加了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中偏置起飞航径区的描述(见 5.5.2.6); --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中编绘准备工作的障碍物的表示方法(见 5.5.5.2,2005 年版的 5.6.3); --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中平面图的编绘要求中的 ARP表示方式(见 5.6.1.2, 2005年版的 5.7.1.2); --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A 型(运行限制)中平面图的编绘要求中的水平线段比例尺的标注(见 5.6.5,2005年版的 5.7.5); --增加了机场障碍物图-A 型(运行限制)中剖面图的编绘要求中的假定基准面的使用(见 5.7.2.5); --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A 型(运行限制)中剖面图的编绘要求中的垂直线段比例尺的标注(见 5.7.8,2005年版的 5.8.8); --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B型中数学基础部分的投影内容(见 6.2.1,2005年版的 6.2.1); --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B型中数学基础部分的坐标系内容(见 6.2.3,2005年版的 6.2.3); --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B型中制图比例尺部分(见 6.5,2005年版的 6.5); --修改了机场障碍物图-B型中编绘准备工作部分的内容(见 6.6,2005年版的 6.5); --修改了精密进近地形图中数学基础部分的高程基准(见 7.2.2,2005年版的 7.2.2); --删除了精密进近地形图中平面图的编绘部分的地形(2005年版的 7.7.4) --修改了航路图中分幅与图幅编号部分的图幅编号(见 8.1.2,2005年版的 8.1.2); --修改了航路图中数学基础部分的内容(见 8.2,2005年版的 8.2); --修改了航路图中底图的编绘部分经纬网格的标绘方式(见 8.5.1.1,2005版的 8.5.1.1); --修改了航路图中底图的编绘部分经纬网格内的区域最低高度表示方法(见 8.5.1.3,2005年版 的 8.5.1.3); --修改了航路图中底图的编绘部分“航路和航线”的最低飞行高度标注(见 8.5.5.4.4,2005 年版的 8.5.5.4.4); --修改了航路图中封面、封底的编绘部分“索引图”的绘制位置(见 8.6.3,2005年版的 8.6.4); --修改了航路图中封面、封底的编绘部分“本次修订的资料变化摘要”条目排列位置(见 8.6.4, 2005年版的 8.6.3); --增加了航路图中封面、封底的编绘部分“等磁差线日期说明”的绘制位置(见 8.6.5); --修改了航路图中封面、封底的编绘部分“资料截止日期及资料生效日期”的绘制方式(见 8.6.7, 2005年版的 8.6.7); --修改了区域图中图幅编号的内容(见 9.1.2,2005年版的 9.1.2); --修改了区域图中底图的编绘部分经纬网格的标绘方式(见 9.5.1.1,2005年版的 9.5.1.1); --修改了标准仪表进场图(STAR)的数学基础部分(见 10.2,2005年版的 10.2); --修改了标准仪表进场图(STAR)中底图的编绘部分“经纬网格”的标绘方式(见 10.5.1,2005 年版的 10.5.1); --修改了标准仪表进场图(STAR)中底图的编绘部分“障碍物”的标绘方式(见 10.5.2,2005 年版的 10.5.2); --增加了标准仪表进场图(STAR)中底图的编绘部分“航迹”涉及导航数据库编码数据的公布方 式(见 10.5.4.3.7); --修改了标准仪表进场图(STAR)中底图的编绘部分“定位点”涉及区域导航程序的坐标公布方 式(见 10.5.4.4.2,2005年版的 10.5.4.4); --修改了标准仪表离场图(SID)的数学基础部分(见 11.2,2005年版的 11.2); --修改了标准仪表离场图(SID)中底图的编绘部分“经纬网格”的标绘方式(见 11.5.1,2005 年版的 11.5.1); --修改了标准仪表离场图(SID)中底图的编绘部分“障碍物”的标绘方式(见 11.5.2,2005 年版的 11.5.2); --修改了标准仪表离场图(SID)中底图的编绘部分“航迹”涉及航段标注的内容(见 11.5.4.3.5, 2005年版的 11.5.4.3.5); --增加了标准仪表离场图(SID)中航段高度标注的方法(见 11.5.4.3.6); --增加了标准仪表进场图(SID)中底图的编绘部分“航迹”涉及导航数据库编码数据的公布方 式(见 11.5.4.3.7); --修改了仪表进近图的数学基础部分(见 12.2,2005年版的 12.2); --修改了仪表进近图的制图比例尺部分(见 12.3,2005年版的 12.2); --修改了仪表进近图中平面图的编绘部分“地形”(见 12.5.1,2005年版的 12.5.1); --修改了仪表进近图中平面图的编绘部分“地物”(见 12.5.2,2005年版的 12.5.2); --修改了仪表进近图中平面图的编绘部分“航空要素”涉及航迹的内容(见 12.5.4.3.3 和 12.5.4.3.5,2005年版的 12.5.4.3.3和 12.5.4.3.5); --修改了仪表进近图中平面图的编绘部分“障碍物”的内容(见 12.5.5,2005年版的 12.5.5); --修改了仪表进近图中剖面图的编绘部分“航迹”的内容(见 12.6.3,2005年版的 12.6.3); --增加了仪表进近图中剖面图的编绘部分关于非精密进近程序使用网目阴影标绘的资料(见 12.6.6); --删除了仪表进近图中附加资料部分的表 1和表 2(2005年版的 12.7.2.1和 12.7.2.2) --修改了仪表进近图中附加资料部分关于最后进近阶段使用 DME 测距时的表示方法( 见 12.7.2.2,2005年版的 12.7.2.2) --修改了“机场或直升机场图”图类名称,名称修改为“机场图”(见第 13章,2005年版的第 13章); --修改了机场图中机场平面图的编绘部分的跑道入口坐标标注的限定条件(见 13.4.1.6,2005 年版的 13.4.1.6); --增加了机场图中机场平面图的编绘部分的“机动区冲突多发地带”描述(见 13.4.5); --修改了机场图中机场平面图的编绘部分的无线电导航设施标注的限定条件(见 13.4.9,2005 年版的 13.4.8); --增加了机场图中机场平面图的编绘部分的“施工区域”描述(见 13.4.14); --增加了机场图中机场平面图的编绘部分的“标准滑行路线及等待位置”描述(见 13.4.19); --修改了机场图中图框外注记的注记方式(见 13.7.2和 13.7.3,2005年版的 13.7.2和 13.7.3); --删除了停机位置图中制图比例尺部分的“应标绘线段比例尺”(2005年版的 14.2.2); --增加了停机位置图中停机位置图的编绘部分的“标准滑行路线及等待位置”描述(见 14.4.14); --修改了附录 B中的部分图示(见附录 B,2005年版的附录 B)。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方、宋德宽、戴福青、杨京、齐文、阎海宁。 本标准于2005年5月首次发布。 民用航空图编绘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图(以下简称航图)的编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图的编制和出版。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民用航空图 civil aeronautical chart 以满足民用航空运行以及其他航空活动的需要为目的, 表示各种航空要素以及必要的自然地理和 人文要素的专用地图。 3.2 基本等高线 standard contour 首曲线 standard contour 按基本等高距由0点起算测绘的等高线 。 注:地形图上通常以0.15 mm的细线来描绘。 3.3 计曲线 index contour 为方便计算高程加粗描绘的等高线。 注:通常每间隔四条基本等高线描绘一条计曲线。地形图上通常以0.15 mm的线条描绘。 3.4 间曲线 half interval contour 相邻两条基本等高线之间补充测绘,用以表示基本等高线不能反映而又重要的部位形态的等高线。 注1:地形图上通常以 0.15 mm的长虚线描绘。 注2:采用的等高距是基本等高距的 1/2。 3.5 助曲线 quarter interval contour 在任意的高度上测绘的等高线。 注1:地形图上通常以 0.15 mm粗的短虚线描绘。 注2:采用的等高距是基本等高距的 1/4。 3.6 世界大地坐标系(WGS-84坐标系) world geodetic system-1984 以地球质量中心为坐标原点,Z轴为常规地球极(CTP)的极向运动方向,是由国际时间局(BIH) 根据 BIH台所采用的坐标定义的;X轴为 WGS-84 参考子午线平面与 CTP 的迟到平面的交叉线,其参考 子午线为 BIH根据 BIH台所采用的坐标所定义的零度子午线;Y轴与其他各轴构成以地球为中心固定于 地球的右向直角坐标系,在 CTP赤道面上 X轴的东方 90度方向上度量,其采用的地球椭球参数的数值 为: 3.7 以跑道入口中心点为坐标原点 O,跑道延长线为 X轴,跑道入口以前 X为正值,入口以后为负值; Y轴与 X轴在同一水平面,通过原点 O,且垂直于 X轴,从进近方向,面向跑道入口,右侧为正值,左 侧为负值;Z轴垂直于 X轴和 Y轴所在平面,通过原点 O,向上为正值,向下为负值(见图 1)。 图1 航空直角坐标系 3.8 航空极坐标系 aeronautical polar coordinates 一般以机场基准点(ARP)或跑道中心为原点,向径为以 ARP或跑道中心为原点的方位线,用磁(真) 方位角θ表示,距离ρ为 ARP至目标点的水平距离(见图 2)。 图2 航空极坐标系 4 基本要求 4.1 总则 4.1.1 航图的设计与编绘应精确。航图中所有要素的标绘应准确、清晰、规范、布局合理。图面的颜 色和字体大小,应保证飞行人员在驾驶舱内的人为或自然光线下易于判读。 4.1.2 航图的设计与制作应满足航空器运行各个阶段的需要,即满足航空器从停机位置至起飞点的滑 行、起飞爬升至加入航路、沿航路飞行、进场飞行、进近着陆及复飞和着陆滑行至航空器停机位置等阶 段的需要。 4.1.3 航图的编排形式应保证飞行人员在与其工作量和工作条件相适应的合理时间内获取有关资料。 4.1.4 每种航图应适用于相应的飞行阶段。在使用时,应能从一种航图顺利过渡到另一种航图。 4.1.5 对建立飞行情报区的地区,应绘制航路图。 4.1.6 对具有非精密进近程序和精密进近程序跑道的机场,应绘制机场障碍物图-A型(运行限制)、 标准仪表离场图、标准仪表进场图、仪表进近图、机场图,根据需要绘制停机位置图;具有目视进近程 序的机场,应绘制目视进近图。 4.1.7 对提供 II类或 III类精密进近程序的跑道,应绘制精密进近地形图。 4.1.8 当航路图比例尺过小,无法绘制进场、离场航线,或因空中交通航路和位置报告点要求复杂, 在航路图中无法绘制清楚时,应提供区域图。 4.1.9 当机场障碍物多,飞行运行程序复杂,或多跑道运行需要确定飞行程序最后运行阶段超障高(OCH) 的临界高,或是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需要确定紧急程序,以及确定撤除机场障碍物和建立 障碍物标志的准则时,应绘制机场障碍物图-B型。 4.1.10 对公布了限制空域、空中走廊和放油区的机场,应在相应的图中予以标注。 4.1.11 航图定向应为上北下南,北方向宜与真北方向一致,航路图和需要折叠的图可例外,但是总方向 应为上北下南。 4.2 数学基础 4.2.1 基准面 4.2.1.1 航图采用 1985国家高程基准确定的平均海平面为基准面。以此为基准的高度值称为海拔高度 (或标高)。 4.2.1.2 航空相对高程系以机场标高或跑道入口标高为零点起算,称为场压高(或高),向上为正, 向下为负,这种高程数据在航图中公布时加用“()”。 4.2.2 比例尺 4.2.2.1 按规定比例尺编绘的航图应表示线段比例尺或同时表示线段比例尺和数字比例尺。当平面图 和剖面图同时表示在一张图上时,还应分别注明水平比例尺和垂直比例尺。 4.2.2.2 不按比例尺编绘的航图,图中主要制图要素的相关位置应与实际情况基本一致。图中应注明 “不按比例”。 4.3 计量单位 4.3.1 高或高度应以米(m)为单位,如需要可增加标注英尺(ft)。两种单位的表示方法应有明显区 别。 4.3.2 距离以米(m)或千米(km)为单位,或用米、英尺和千米、海里(n mile)两种单位同时表示, 两种单位的表示方法应有明显区别。 4.3.3 测距仪(DME)距离以海里为单位。 4.3.4 在图上应说明所采用的计量单位。 4.4 地貌的描绘 4.4.1 可使用等高线法描绘地貌。可用单色描绘等高线的曲线,也可用曲线之间分层设色法描绘地貌, 还可使用单色套不同网目分层设色描绘地貌。 4.4.2 用等高线法描绘地形时,可根据地形高差、制图比例尺和地形的复杂程度来决定等高线的取舍。 取舍等高线时可采用以下方法: a) 只描绘资料底图中的计曲线,舍去首曲线; b) 舍去所有的首曲线,计曲线隔条选取; c) 隔若干条计曲线或首曲线选绘,舍去剩余所有的等高线; d) 描绘资料底图中所有的等高线。 4.4.3 当制图比例尺与底图比例尺相同时,等高线描绘应按沿等高线的外缘保留所有的山脊,综合山 谷,合并小鞍部的原则进行综合与取舍。概括后的地形应与地形原貌走向一致。当制图比例尺小于底图 比例尺时,在底图上描绘等高线可适当放宽综合与取舍的尺度,使成图后的航图地形不凌乱(见图 3)。 图3 等高线的取舍和概括 4.4.4 当地形高差大于 150 m时,应绘制两条以上的等高曲线表示地形。等高距宜以整十米或整百米 取值。 4.4.5 在首曲线之间内插法加密一条等高线时,可使用间曲线,首曲线和间曲线之间不应使用内插法 加密等高线,但可使用底图上原有的助曲线。 4.5 地物的描绘 4.5.1 地物的描绘应根据不同种类航图的要求进行取舍。 4.5.2 地物应包括水系、植被等自然地物以及居民地、道路、天线、高架输电线等人工建筑物。 4.5.3 在航图上描绘水系时,应将开阔的水域及比较大的江、河、湖、海的水涯线概括后描绘在航图 上。 4.6 障碍物的编绘 每种航图上应使用相应的符号标绘障碍物。障碍物的标绘见附录A。 4.7 绘图精度 4.7.1 按比例尺绘制的航图,其制图要素的位置误差应不超过 0.2 mm;长度误差应不超过 0.5 mm。 4.7.2 图框内外经纬度坐标网格的展绘误差应不超过 0.2 mm。 4.7.3 图框绘制误差应不超过 0.5 mm。 4.7.4 描绘线状要素如分界线、道路、水涯线和等高线等线状符号,误差应不超过 0.5 mm。 4.7.5 图内的各种符号中心点位置要求如下: --等边三角形、正方形、圆形、圆点和多边形符号,以符号的中心位置为该要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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