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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6108-2014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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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 6108-2014 英文版 379 MH/T 6108-2014 [PDF]天数 <=4 民用机场机坪泛光照明技术要求 MH/T 6108-2014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MH/T 6108-2014 (MH/T6108-2014)
中文名称 民用机场机坪泛光照明技术要求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floodlighting of civil airport apron)
行业 民航行业标准 (推荐)
字数估计 15,130
发布日期 25/8/2014
实施日期 1/12/2014
发布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MH/T 6108-2014: 民用机场机坪泛光照明技术要求 MH/T 6108-2014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floodlighting of civil airport apron) ICS 49.100 V 56 M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行 业 标 准 民用机场机坪泛光照明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机坪泛光照明的基本要求、灯杆设置、照明配电与控制、照明检测及照明维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机坪泛光照明。 4 基本要求 4.1 照明 4.1.1 机坪应设置固定泛光照明。无条件设置固定泛光照明的机坪,应提供移动照明。 4.1.2 当飞机在机坪工作区内活动时,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泛光照明并应限制眩光。 4.1.3 昼间机坪照明应能满足低能见度条件下(如阴天、雨、雪、雾等)机坪工作区作业照明要求。 4.1.4 机坪工作区照明应能为保障车辆、设备等待区,货物摆放区提供工作照明。 4.1.5 机坪工作区照明应满足安防需要,其照度应保证能辨认出机坪工作区内的人员及物体。 4.1.6 专机机位照明应采用显色性较高及色温适宜的光源,以改善视频效果。人员迎送、车辆交会区 域的照度应相应提高。 4.1.7 机坪照明标准值应按使用功能要求和机场旅客年吞吐量(见表 1)确定。机坪照明标准值不应 低于表 2 的规定。 4.1.8 机位安全照明的照度值应不低于 10 lx, 必要时可增加辅助照明。 4.2 眩光限制 4.2.1 应避免泛光灯具发出的直射灯光照射塔台和着陆飞机。泛光灯的投射方向宜背向塔台和着陆飞机的方向。 4.2.2 为限制直接和间接眩光,灯杆的位置、高度及灯具的投射方向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泛光灯的安装高度不小于经常使用该机位的飞机驾驶员最大眼高的 2倍,见图 1 ; b) 泛光灯最大光强方向与地面垂线的夹角不大于 65°,见图 2; c) 选择合理配光的灯具,并可通过调节泛光灯的投射方向或采用遮光装置限制眩光。 4.2.3 机坪的不舒适眩光指数(GR)应不大于 50。眩光指数的计算见附录 A。 4.3 光源 4.3.1 应采用高光效气体放电灯或其他高效光源。光源的能效值应不低于其标准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4.3.2 对显色性有较高要求的部位或场所,宜采用一般显色指数(Ra)大于 60 的照明光源。 4.3.3 气体放电灯光源色温宜小于 4 500 K;LED 光源色温宜小于 4 000 K。 4.4 灯具 4.4.1 应采用灯具效率不低于 65%的灯具,灯具的功率因数应不小于 0.85。 4.4.2 灯具的安全性能应符合 GB 7000.1 的规定。 4.4.3 灯具的谐波含量应符合 GB 17625.1 的规定。 4.4.4 灯具电磁兼容抗扰度应满足 GB/T 18595 的要求。 4.4.5 灯具骚扰电压应满足 GB 17743 的要求。 4.4.6 应采用非对称投光灯具,灯具应具有合理配光。 4.4.7 灯具光源腔的防护等级应达到 IP54。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65。 4.4.8 灯具应能根据需要调整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且宜具备刻度盘。 4.5 电器附件 4.5.1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4.5.2 镇流器的能效值应不低于其标准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4.5.3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镇流器、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5 灯杆设置 5.1 应根据以下因素决定泛光照明灯杆的高度和设置位置: a) 机坪工作区的尺寸;b) 机位布局;c) 飞机活动区; d) 滑行道布局和交通方案; e) 附近的建(构)筑物,特别是管制塔台; f) 跑道和直升机着陆区的位置和状态以及照度均匀度和眩光的限制。 5.2 机坪工作区泛光照明装置的高度不应超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有关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规定见 MH5001。 5.3 泛光照明灯杆的位置和高度不应遮挡管制塔台人员的视线。 5.4 泛光灯的布置和瞄准方向应使飞机机位至少从两个方向得到光线,且阴影最少。 5.5 泛光照明灯杆的强度和刚度应符合 MH/T 6013 的相关规定。 6 照明供配电与控制 6.1 机坪高杆泛光灯应采用独立的电力电缆供电,相邻的高杆泛光灯宜采用不同的电源供电。 6.2 高杆泛光灯在全负荷时,工作电流应不超过电缆载流量额定值的 70%。 6.3 电缆中性线截面应不小于相线截面。照明灯具的灯具输入电压应不大于光源额定电压的 105%, 且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 90%。 6.4 机坪泛光照明宜采用分区集中控制,并应在控制室和杆体设有手动控制装置。 6.5 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根据运行要求实现照明分级控制,可降低照度以利节能。 6.6 泛光灯杆的障碍灯应自动控制,并应与其它灯具分别供电。 6.7 高杆泛光灯应设电动和手动灯盘升降装置。 6.8 采用气体放电灯光源时,应采用三相供电系统以降低频闪效应。相临投射方向的照明灯具的电源应接自不同相线。 6.9 高杆泛光灯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 TN-S 或 TT 接地系统。 6.10 高杆泛光灯防雷措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7 照明检测 7.1 检测设备 7.1.1 检测时应使用检定合格的照度计和电测仪表或电能分析仪,且应将检测仪表编号记入检测报告。 7.2 检测条件 7.2.1 应在照明灯具点亮并稳定 40 min 后进行检测。 7.2.2 新安装的气体放电灯,宜在点亮(开灯)100 h,待灯的光输出稳定后进行检测。 7.2.3 照度检测宜在额定电压下进行。 7.2.4 应在清洁和干燥的场地上进行照度检测,不宜在明月或不正常天气条件下进行检测。 7.2.5 检测时应防止杂散光照射照度计光度探头,并防止人员与物体遮挡照度计光度探头。 7.2.6 每运行 2 年或集中更换光源时应进行检测。 7.3 电参数测量 7.3.1 检测中应适时监测电源电压、功率因数、输入功率、输入电流和谐波含量(可检测灯杆配电盘 处)。当实测电源电压值与额定电压值相差大于或等于 5%时,应按电压偏差对光通量的影响对测量的 照度值进行相应的修正。 7.3.2 功率因数的测量值应大于或等于 0.85,谐波含量的测量值应符合 GB/Z 17625.6 和 GB 17625.1的规定。 7.3.3 照明功率密度按公式(1)计算: 7.4 照度测量 7.4.1 测点布置 7.4.1.1 应选择典型区域或对整个场地进行照度测量。对于照明装置布局完全对称的场地,可只测 1/2的场地。 7.4.1.2 通常宜用 5 m~10 m 的正方形网格划分检测场地,测量照度梯度时应采用 5 m 正方形网格。 采用中心点法测量照度时应在网格中心点测量照度,见图 3。 7.4.1.3 应在已划分网格的检测场地地面上和规定方向和高度的垂直面上测量照度。 7.4.2 水平照度的测量与计算 7.4.2.1 测量水平照度时,照度计光度探头应平放在场地平面上,并确保无阴影遮盖照度计光度探头。 采用中心点法测量照度时应将照度计光度探头放在网格的中心点上,见图 3。 7.4.2.2 中心点法平均水平照度按公式(2)计算: 7.4.3 垂直照度的测量与计算 7.4.3.1 垂直高度照度的测量应在场地中距地面高度为 2 m 处进行。照度计光度探头垂直面法线方向 应与飞机行驶方向相同。 7.4.3.2 平均垂直照度的计算方法与平均水平照度的计算方法相同。 7.4.4 照度均匀度的计算按公式(3)计算照度均匀度: 7.5 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包括: a) 测量场所名称; b) 测量日期、时间、环境条件(温湿度等); c) 电源电压、输入功率、输入电流、功率因数、谐波含量; d) 光源、灯具及附件(含镇流器等)的型号、规格和数量; e) 灯具和灯杆的布置方式、间距、高度等; f) 检测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和依据标准; g) 标有尺寸的照度测点布置图; h) 各测点的照度测量值; i) 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和照度梯度的计算结果; j) 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 k) 检测报告记录表(参见附录 B); l) 检测结果分析、评价及改进意见。 8 照明设备的维护 8.1 照明设施的运行控制模式应适时进行调节。 8.2 必要时可测量照度变化,适时维护更换照明设施,更换时应保持产品的一致性。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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