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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T089-2017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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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T 089-2017 英文版 329 MZ/T 089-2017 [PDF]天数 <=3 街道政务事项办理规范 MZ/T 089-2017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MZ/T 089-2017 (MZ/T089-2017)
中文名称 街道政务事项办理规范
英文名称 (Street affairs matters)
行业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中标分类 A16
字数估计 13,125
发布日期 2017-09-21
实施日期 2017-09-21
标准依据 民政部公告第415号
发布机构 民政部

MZ/T 089-2017: 街道政务事项办理规范 MZ/T 089-2017 英文名称: (Street affairs matters) MZ ICS 03.080. A16 1: 街道政务事项办理规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行 业 标 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街道政务事项办理的术语和定义、政务事项、办理方式、人员要求、办理流程、办理 要求以及质量监督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街道政务事项的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街道 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在市辖区、不设(市辖)区的市的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 3.2 政务事项 为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事务服务事项。 3.3 政务事项办理人员 直接面向服务对象办理行政事务服务事项的工作人员。 4 政务事项 政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社会保障服务事项 --住房保障服务事项 --社会救助服务事项 --老龄服务事项 --双拥优抚服务事项 --残疾人服务事项 --人口计生与卫生服务事项 --公共文化、群众体育服务事项 --社会组织备案服务事项 5 办理方式 5.1 直接办理 在街道事权范围内的政务事项,服务对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办理规定,由街道办理人员当场受理 并立即办结。 5.2 非直接办理 5.2.1 不在街道事权范围内的政务办理事项,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齐全,经街道审核同意后,由服务 对象向上级政府或部门申请办理审批程序。 5.2.2 非直接办理提倡但不限于以下模式: 5.2.2.1 代行办理 不在街道事权范围内的政务办理事项,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齐全并提出委托申请,经街道审核同意, 由街道代为办理审批程序。 5.2.2.2 陪同办理 不在街道事权范围内且需服务对象到场办理的政务事项,服务对象申请材料齐全并提出申请,经街 道审核同意,由街道派人陪同办理审批程序。 5.2.2.3 上门办理 对老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服务对象,经服务对象申请,经街道审核同意,由街道安排人员 并联系相关部门协同上门办理审批程序。 6 办理人员要求 6.1 任职 办理人员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熟练掌握政务事项办理工作相关的法律、规章、政策、标准和规范;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应掌握职业礼仪、社会工作、社区管理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熟练使用计算机及相关办公设备与软件; --熟悉所承担的岗位职责; --良好的沟通协调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能力。 6.2 服务 办理人员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工作期间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牌; --仪表得体; --面对服务对象时,主动热情,文明礼貌; --服务窗口暂时离岗时放置状态标识; --保持办公通讯设备畅通; --工作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7 办理流程与要求 7.1 直接办理 直接办理流程图参见附录A,具体如下: --受理服务对象提交的办理材料并进行初审; --初审符合即可办理受理要求的,进行信息录入后复核并办理;初审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 告知所缺材料或不符合原因; --办理完结后,将服务对象提交的办理材料、办结卡证交给服务对象; --服务结束后,提醒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评价。 7.2 非直接办理 非直接办理流程图参见附录B,具体办理内容如下: --受理服务对象提交的办理材料并进行初审; --初审符合非直接办理受理要求的,进行信息录入后复核并办理;初审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 性告知所缺材料或不符合原因; --办理完结后,将街道审核意见与办理材料交给服务对象; --服务结束后,提醒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评价。 7.2.1 提倡代行办理 可代行办理流程图参见附录C,具体办理内容如下: --受理服务对象提交的办理材料并进行初审; --初审后符合代行办理受理条件的,进行信息录入后复核;初审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所缺材料或不符合原因; --复核同意后,向服务对象出具《受理通知书》,示例参见附录D; --受理代行办理事项,将审核意见和服务对象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对报送审批 的事项实行跟踪办理,并按时取回已审批或审批不通过的办理材料,在办结时限内告知服务对象办理结 果,通知其取件并提醒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评价。 7.2.2 提倡陪同办理 可陪同办理流程图参见附录E,具体办理内容如下: --受理服务对象提交的办理材料并进行初审; --初审符合陪同办理条件的,问询服务对象是否需要陪同办理; --确认需要陪同办理的,预约陪同办理时间,指派人员陪同办理; --陪同办理结束后,陪同办理工作人员应将申请人填写的办理材料存档。 7.2.3 提倡上门办理 可上门办理流程图参见附录F,具体办理内容如下: --服务对象提出申请,街道确认受理后安排人员上门办理; --上门办理时,工作人员应根据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确定服务方式,并按相应服务流程提供服务; --对需相关部门协助办理的事项,由工作人员协同相关人员上门办理; --上门办理结束后,工作人员按照办结要求将相关凭证和材料带回,交街道存档。 7.3 事项公开 办理的政务事项,应向服务对象公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办理流程; --申办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监督投诉渠道。 7.4 首问负责 7.4.1 最先受理服务对象申请事项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7.4.2 首问责任人对于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畴的事项,应认真办理、负责到底;对于不属于自己工作 职责范畴的事项,应告知服务对象:相关办理部门以及办理程序;对于自己无权答复或办理的,应做好 记录,向上级主管请示后,及时答复。 7.5 一次性告知 7.5.1 在接受咨询时,应一次性告知该事项的政策依据、办事程序、所需材料及办理时限,主动提供 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同时回答相关问询。 7.5.2 在办理事项时,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 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等。 7.6 一站式办理 对街道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所有政务事项,应集中到政务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办理。并提倡一窗口办理。 8 质量监督与评价 8.1 质量监督 应关注服务对象需求,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质量监督机制: --利用电子服务评价器,或设置“意见箱”、“意见簿”等方式收集意见和建议; --开通电话、网络等多种监督渠道,受理相关投诉; --聘请第三方质量监督员,实施监督,并及时向街道反馈。 8.2 评价 8.2.1 总则 应符合“人事部 民政部(2006-07-20)《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8.2.2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服务规范; --服务成效; --服务对象满意度。 8.2.3 评价指标 8.2.3.1 服务规范评价指标应包括政务事项办理人员的服务能力、服务礼仪、日常考勤、事项公 开以及办理要求的履行等。 8.2.3.2 服务成效评价应包括对办理人员履责、执行政策以及服务质量与效率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8.2.3.3 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指标应反映对办理人员勤政廉政、服务态度、质量与效率的满意程度。 8.2.4 评价方式 8.2.4.1 采取自评、上级部门考核、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以及第三方评价等方式。 8.2.4.2 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法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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