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MZT122-2019
| 标准编号 | MZ/T 122-2019 (MZ/T122-2019) | | 中文名称 | 家庭寄养评估 | | 英文名称 | Assessment of the family foster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16 | | 国际标准分类 | | | 字数估计 | 34,313 | | 发布日期 | 2019-04-30 | | 实施日期 | 2019-04-30 | | 标准依据 | 民政部公告(2019.04.30a) | | 发布机构 | 民政部 |
MZ/T 122-2019: 家庭寄养评估
MZ/T 122-2019 英文名称: Assessment of the family foster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行 业 标 准
家庭寄养评估
2019 - 04 - 30发布
2019 - 04 - 3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寄养评估的术语和定义、评估原则、评估分类、评估人员、评估方式、评估内容、
评估流程、评估档案、评估改进、监督与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对监护权在民政部门的儿童开展家庭寄养评估工作。监护权不在民政部门,但由民政
部门收留抚养的儿童进行家庭寄养,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评估原则
家庭寄养评估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b) 真实性原则;
c) 一致性原则;
d) 公正性原则;
e) 科学性原则。
4 评估分类
4.1 根据对象的不同,家庭寄养评估分为对寄养家庭的评估和对寄养儿童的评估。
4.2 根据家庭寄养工作开展的先后顺序,家庭寄养评估包括寄养前、寄养融合期、寄养期、寄养终结
4 个阶段。
4.3 对寄养家庭的评估包括:
a) 寄养前的寄养家庭基本情况评估;
b) 寄养融合期的寄养融合期评估;
c) 寄养期间的寄养家庭养育实效评估和寄养期家庭需求评估;
d) 寄养终结时的寄养家庭终结评估。
4.4 对寄养儿童的评估包括:
a) 寄养前的儿童寄养前评估;
b) 寄养融合期的寄养融合期评估;
c) 寄养期间的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
d) 寄养终结时的儿童寄养终结评估。
5 评估人员
5.1 评估人员为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资质并对家庭寄养工作有一定经验的专
业技术人员。
5.2 评估人员应掌握评估核实的方法和技巧。
5.3 评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具有社会工作师资格;
b)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c) 具有康复治疗师资格;
d) 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
e) 具有教师资格;
f) 具有护士资格;
g) 具有中级及以上孤残儿童护理员资格。
5.4 评估人员初次从事评估工作前应完成相应的家庭寄养评估培训。
5.5 评估人员应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家庭寄养评估继续培训。
5.6 评估人员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
a) 相关法律法规;
b) 家庭寄养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
c) 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
d) 职业道德。
6 评估方式
评估人员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综合评估:
a) 查阅资料。查阅寄养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健康证明、学历证明、房屋产权
证明等材料;
b) 面谈。内容包括:
--听取寄养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个人陈述、深度访谈等;
--征求 8 周岁以上、具有正常认知寄养儿童意见;
--与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的谈话交流等。
c) 实地调查。到寄养申请人家庭住所实地查看居住环境及周边配套设施,通过征求申请人亲属、
朋友、同事、邻里、单位、所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核实寄养家庭
情况;
d) 考察评估表。通过专业设计的考察评估表评估分析寄养家庭和寄养儿童的状况。
7 评估内容
7.1 对寄养家庭的评估
7.1.1 寄养家庭基本情况评估
7.1.1.1 寄养家庭基本情况评估是对向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寄养的家庭进行考察分析(参见附录 A),
以确定申请寄养家庭是否具备家庭寄养条件的评估活动。
7.1.1.2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
均居住水平;
b) 寄养家庭内部环境无安全隐患;
c)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人均收入中等水平;
d) 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应该在 30 周岁至 65 周岁之间,且身体健康;
e) 主要照料人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f) 主要照料人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和经验;
g) 家庭成员未患有可能影响儿童身心健康的传染病、精神疾病、心理疾患,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
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h) 家庭成员均无不良嗜好且无犯罪记录;
i) 家庭和睦,邻里关系融洽,且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家庭寄养;
j) 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应超过 2 人,且该家庭无共同生活的未满 6 周岁的儿童。
7.1.1.3 寄养家庭基本情况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见附录 B):
a) 主要照料人基本情况;
b) 寄养意愿和准备;
c) 家庭成员状况;
d) 家庭环境;
e) 经济状况;
f) 社区环境;
g) 评估意见。
7.1.2 寄养融合期评估
7.1.2.1 寄养融合期评估是在寄养融合期内,对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融合情况进行考察分析,以确定
寄养家庭和寄养儿童是否适宜继续融合或是否适宜建立正式寄养关系的评估活动。
7.1.2.2 寄养融合期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见附录 C):
a) 儿童适应情况;
b) 家庭适应情况;
c) 依恋发展;
d) 社区支持;
e) 儿童意愿;
f) 寄养家庭意愿;
g) 评估意见。
7.1.3 寄养家庭养育实效评估
7.1.3.1 寄养家庭养育实效评估是在寄养过程中,对寄养家庭的实际照料养育效果进行考察分析,以
确定寄养家庭是否合格的评估活动。
7.1.3.2 寄养家庭养育实效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见附录 D):
a) 儿童权益保护;
b) 儿童需求的满足;
c) 家庭对寄养工作的配合;
d) 家庭应急处理能力;
e) 评估意见。
7.1.3.3 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与其解除寄养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a) 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
b) 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c) 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d) 擅自更换主要照料人的;
e) 在申请或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f) 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g) 寄养家庭出现不符合 7.1.1.2 规定情形的。
7.1.3.4 寄养期间发生侵害寄养儿童权益的,儿童福利机构除应与其解除寄养关系外,还应报告相关
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a) 性侵犯;
b) 家庭暴力或故意伤害;
c) 虐待、遗弃、侮辱;
d) 教唆寄养儿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7.1.4 寄养期家庭需求评估
7.1.4.1 寄养期家庭需求评估是在寄养过程中,对寄养家庭现状、困难、需求进行考察分析的评估活
动(参见附录 E)。
7.1.4.2 寄养期家庭需求评估仅作为儿童福利机构确定介入目标、行动计划、追踪修订的依据,不作
为判断寄养家庭是否合格的依据。
7.1.5 寄养家庭终结评估
7.1.5.1 寄养家庭终结评估是在寄养关系终止时,以确定寄养家庭是否适宜继续开展寄养工作的评估
活动。
7.1.5.2 寄养家庭终结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见附录 F):
a) 寄养终结原因:包括主要照料人的年龄、身体条件、照料能力、家庭状况、社区支持、寄养儿
童与寄养家庭依恋发展情况、儿童适应情况、家庭适应情况等方面;
b) 寄养过程描述:分析寄养家庭在家庭寄养中的优/劣势,记录寄养期间的重大事件,儿童是否
受过意外伤害等;
c) 评估小结。
7.2 对寄养儿童的评估
7.2.1 儿童寄养前评估
7.2.1.1 儿童寄养前评估是对可能被寄养的儿童进行考察分析,以确定其是否适宜进行家庭寄养的评
估活动。
7.2.1.2 寄养儿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 未满 18 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b) 儿童对家庭养育有情感需求;
c) 儿童身心情况适合家庭养育;
d) 不需要长期进行医疗康复或长期依靠专人照料(设有康复基地的除外);
e) 短时期内不适宜进行家庭收养。
7.2.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不适合家庭寄养:
a)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医治、照料的重度残疾、病患的(设有康复基地
的除外);
b) 处于传染病活跃期的;
c) 有严重精神类疾病或长期出现异常情绪行为的。
7.2.1.4 儿童寄养前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见附录 G):
a) 记录儿童的基本信息和生理指标;
b) 健康评估:儿童入院后疾病史、过敏史、近期治疗情况及后续医疗支持、预防接种等,以及残
疾儿童的残疾情况,还需要从医学角度评估残疾程度(健康的寄养儿童可不进行残疾评估);
c) 教育评估:儿童认知能力、语言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接受教育等情况;
d) 康复评估:儿童语言能力,生活自理能力、肢体功能情况等(健康的寄养儿童可不进行此项评
估);
e) 养育评估:儿童进入儿童福利机构后的生活成长情况,包括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喜好、饮食习
惯、护理要点等;
f) 心理行为发展评估:儿童进入儿童福利机构后的心理发展情况,包括社会行为、情绪、个性、
依恋情况、自我同一性、社会适应能力等;
g) 寄养重点:明确儿童寄养的重点,确定儿童寄养期间的首要需求;
h) 儿童对寄养的意愿;
i) 评估意见。
7.2.1.5 寄养年满 8周岁以上、具有正常认知的儿童,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7.2.2 寄养融合期评估
对寄养儿童的寄养融合期评估按7.1.2的规定进行。
7.2.3 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
7.2.3.1 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是在寄养过程中,用以判断寄养儿童是否适应家庭寄养、是否适合收养,
以明确下一阶段寄养重点,确定儿童寄养期间的需求的评估活动。
7.2.3.2 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见附录 H):
a) 健康评估;
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