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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MZ/T 144-2019 (MZ/T144-2019) | | 中文名称 | 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指南 | | 英文名称 | Guidelines for the security management of funeral service organizations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90 | | 字数估计 | 13,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 实施日期 | 2019-12-12 | | 标准依据 | 民政部公告第467号 | | 发布机构 | 民政部 |
MZ/T 144-2019: 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指南
MZ/T 144-2019 英文名称: Guidelines for the security management of funeral service organization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行 业 标 准
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制度体系、安全教育培训、设施设备安全、服务
安全、职业健康及卫生安全要求、安全隐患管理、应急管理及事故查处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4.1 组织机构
殡仪服务机构应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
管理网络。
4.2 管理职责
4.2.1 安全管理机构
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 负责本机构安全事项的决策;
b) 负责安全事项的协调和落实。
4.2.2 安全责任人
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 对本机构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b) 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组织(含义务消防组织);
c) 保证本机构安全资金投入;
d) 审查批准安全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 负责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及对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
f) 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g) 定期研究安全问题。
4.2.3 安全管理者
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 对本机构的安全工作负主管范围内的责任,应定期向安全工作责任人报告安全工作情况,及时
报告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b) 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c) 编制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d) 编制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e) 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f) 组织对设备、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
出口畅通;
g) 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 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加强协调沟通,针对存在问题,确定解决办法。安全工作应与其它工作同
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
i) 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4.2.4 安全工作人员
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 在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者的领导下开展安全工作;
b)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服务流程,按照操作规范提供服务;
c) 开展日常安全工作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d) 实施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救护工作。
4.3 全员参与
4.3.1 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4.3.2 建立安全管理激励机制,营造全员重视、参与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5 制度体系
5.1 法规标准识别
5.1.1 建立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渠道及方式,及时识别
和获取本机构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
5.1.2 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制度文件,并及时传
达给相关从业人员,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5.2 制度文件
5.2.1 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安全责任制度;
b)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c) 安全操作规范或规程;
d)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 安全投入管理制度;
f)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g)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h) 殡仪车安全管理制度;
i)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j) 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k) 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l)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m) 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n) 安全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o) 文件管理制度。
5.2.2 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要求,应建立、健
全岗位操作规程。
5.3 文件管理
5.3.1 殡葬服务机构涉及安全管理的文件包括以下方面:
a) 安全管理组织基本情况;
b)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c) 安全管理目标、工作计划、总结、考核文件;
d) 安全生产会议资料及记录;
e) 危险源辨识、评估与控制管理文件;
f) 安全投入、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等记录;
g) 事故管理资料;
h) 设施、设备安全检测、验收资料;
i) 应急救援预案;
j) 承包商、供应商资料;
k) 安全相关的标准、法律法规、通知要求等文件;
l) 其他需要建档管理的相关安全资料。
5.3.2 殡葬服务机构应对文件进行分类收集、建立台帐,并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管理。
6 安全教育培训
6.1 内容
殡葬服务机构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安全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b) 本部门或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或规程;
c) 设备设施、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知识;
d) 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应急措施和自救互救知识;
e) 应急预案的演练;
f)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6.2 形式
殡葬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形式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宣讲安全管理的制度;
b) 发放宣传教育资料;
c) 组织观看安全教育录像片;
d) 举办安全教育;
e) 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f) 对教育和培训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6.3 人员
接受教育与培训的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
a) 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在岗安全教育与培训;
b) 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岗前安全教育与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c) 换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以及采用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应接受岗前安全教育
与培训;
d)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参与遗体处理人员均应接受疾病防控、个人防护等相关知识培训。
6.4 其他要求
6.4.1 安全责任人负责对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使之全面掌握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监测、控制、
管理的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指导实际工作。
6.4.2 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a) 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种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b) 按计划组织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之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c) 对安全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6.4.3 安全教育和培训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 72 学时,再培训每年不少于 20 学时;
b) 消防和人员紧急疏散演练每年不少于 1次;
c)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符合相关行业要求。
6.4.4 殡葬服务机构应组织人员参加外部安全培训,并取得执业消防、安全资格等相关证书。
7 设施设备安全
7.1 消防安全
7.1.1 殡葬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2 应按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定期检查、自查自纠及第三方评估制度。对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进行安全
评价,并实施有效监控。
7.1.3 殡葬服务机构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明火的使用范围。确实需要使用明火祭拜、悼念时,应做好
防火安全评价及防护措施。
7.1.4 殡葬服务机构应按照 GB 50016 的规定设置相关的消防设施,并按照 GB 50140 的规定配置相应
的灭火器材。
7.2 电气安全
7.2.1 殡葬服务机构的电气、照明应符合 JGJ 124-1999 第 8 章和 GB 50016-2014 第 10 章的规定。
7.2.2 殡葬服务机构应正确选用各类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容量和保护方式(如过载保护等),不应
擅自更改用电产品的结构、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等。
7.2.3 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完成后,依法进行验收。用电产品的安装、
使用及维修应符合 GB/T 13869 的规定。
7.2.4 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选用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7.3 燃油、燃气安全
7.3.1 殡仪馆柴油储罐设计和布置、火化间内储油箱与火化机之间、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
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7.3.2 殡葬服务机构使用燃油燃气的设备及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7.3.3 殡葬服务机构不应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表、灶、管道等燃气设施。
7.4 建筑设施
7.4.1 殡仪馆的选址、建筑设计应符合 JGJ 124 的要求。
7.4.2 殡仪馆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和 JGJ 124 的规定。消防防控重点区域(闪点不低于 60℃
的柴油储罐和纸棺等可燃殡葬用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 GB 50016-2014 中储存物品类别丙
类划分。
7.4.3 殡葬服务机构建筑在正式投入使用之前,应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7.4.4 殡葬服务机构应设有防雷保护设施,骨灰寄存用房应为二类防雷建筑。
7.4.5 殡葬服务机构的各类用房通风换气应符合 JGJ 124 的要求,火化间通风要求新风全部来自室外。
7.4.6 殡葬服务机构应对本机构建筑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7.5 安全标志
7.5.1 殡葬服务机构应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和有关设备、设施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牌的型
号选用、设置高度、使用要求应符合 GB 2894-2008 第 7、8、9 章的规定,安全标志的颜色表征应符合
GB 2894-2008 第 4 章的要求,便于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识别。
7.5.2 殡葬服务机构应对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
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7.5.3 殡葬服务机构中的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13495.1 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原则与设置要
求应符合 GB 15630-1995 第 5、6 章的规定。
7.5.4 殡葬服务机构中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在走廊通道墙面明
显处设置疏散路线示意图。
7.5.5 安全玻璃门、玻璃墙应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7.6 火化设备
7.6.1 殡葬服务机构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环保节能的火化设备。采用的燃油式火化机应符合 GB 19054
要求。
7.6.2 火化机应配备烟气处理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 GB 13801 规定的排放限值。烟气处理产生
的吸附饱和后的活性炭等固体废物应交与有资质的处理公司进行处理。
7.6.3 火化机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完成后,依法进行检测。火化机及辅助设备应定期保养,
出现故障后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7.6.4 火化工作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毒设备及消防灭火装置。
7.6.5 殡葬服务机构应建立火化机操作运行规范和安全检查规范。火化开始前,应检查电机、风机运
转是否正常。火化过程中应监视各类仪表,确保设备正常。
7.6.6 殡葬服务机构采用燃气式火化机时,应在火化间建筑物外设置气源紧急切断阀,定期组织专业
人员对用气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7.7 遗物祭品焚烧炉
7.7.1 殡葬服务机构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环保节能的遗物祭品焚烧炉。
7.7.2 殡葬服务机构宜在合适位置配置遗物祭品焚烧炉;祭品和逝者遗物应集中、统一投入焚烧炉焚
化;且焚化前应检查是否夹带易燃、易爆物品。
7.7.3 遗物祭品焚烧炉应配备烟气处理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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