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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T 10344-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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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水土保持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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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1034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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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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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NB/T 10344-2019 (NB/T10344-2019) | | 中文名称 | 水电工程水土保持设计规范 | | 英文名称 | (Code for design of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in hydropower projects) | | 行业 | 能源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P59 | | 字数估计 | 146,15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 实施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NB/T 10344-2019: 水电工程水土保持设计规范
NB/T 10344-2019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in hydropower projects)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水电工程水土保持设计规范
国家能源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水电工程水土保持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or Hydropower Projects
主编部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批准部门:国 家 能 源 局
施行日期:2 0 2 0 年 7 月 1 日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20 北 京
国 家 能 源 局
公 告
2019 年 第 8 号
国家能源局批准《小水电机组励磁系统运行及检修规程》等 152 项能源行业标准(附
件 1)、《Code for Safe and Civilized Construction of Onshore Wind Power Projects》等 39
项能源行业标准英文版(附件 2),现予以发布。
附件:1.行业标准目录
2.行业标准英文版目录
国家能源局
2019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 1
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
标准
采标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水电工程
水土保持设计
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水电工程水土保持设计,控制设计质量,防治水土流失及其危
害,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水土保持工程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水电工程水土保持设计。
1.0.3 水电工程水土保持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安全可靠、注重效
益的原则,开展相应的调查、勘测、试验及专项研究,进行各项措施设计。
1.0.4 水电工程水土保持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3.1 资料收集与调查
3.1.1 水土保持设计基本资料收集与调查应主要包括工程区的气象、水文、工
程地质、土壤、植被、土地利用、社会经济状况、水土流失与水土保持现状等
资料和工程的规划设计资料。
3.1.2 调查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
GB/T 51297 的有关规定。
3.2 水土保持设计要求
3.2.1 水电工程水土保持设计应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的要
求。
3.2.2 水土保持设计应分为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各阶
段水土保持设计要求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
3.2.3 表土资源保护与利用工程宜根据工程建设进展进行分区设计,并应在扰动
前完成。
3.2.4 各阶段地形图测量比例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行性研究阶段总平面布置的地形图测量比例尺不应小于 1:2 000,防
护建(构)筑物地形测量比例尺不应小于 1:1 000。
2 招标阶段和施工详图阶段总平面布置的地形图测量比例尺不应小于 1:1
000,防护建(构)筑物地形测量比例尺不应小于 1:500。
3.2.5 拦渣工程与防洪排导工程应进行纵断面、横断面测量。纵断面应沿轴线
布置,测量比例尺不应小于 1:500;横断面应根据地形起伏情况布置,建筑物
两侧应外延且不宜小于 5m,测量比例尺不应小于 1:200。
3.2.6 水土保持设计应根据水土保持工程的类型、规模、特点开展勘察工作,
深度应与主体工程设计深度相适应,勘察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力
发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287 的有关规定。
3.2.7 水土保持设计应就下列重大变更情况进行专项设计变更:
1 弃渣场在弃渣过程中遇到重大地质缺陷或弃渣边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且
稳定分析计算不满足本规范要求。
2 料场开采方案发生变化,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
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
3 表土剥离数量和质量不满足覆土需要。
3.2.8 水土保持专项设计及设计变更报告应按规定程序报审。
4 水土保持工程级别划分与设计标准
4.1 水土保持工程级别划分
4.1.1 弃渣场应根据堆渣量、最大堆渣高度及渣场失事后对主体工程或环境造
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为 5 个级别,弃渣场级别应按表 4.1.1 的规定确定。
4.1.2 堆渣量大于 2,000万m³或堆渣高度大于 150m的弃渣场,应进行专门的论
证,级别宜按高于 1 级处理。
4.1.3 弃渣场防护工程建筑物应根据相应弃渣场级别分为 5 个级别,弃渣场防
护工程建筑物级别应按表 4.1.3 的规定确定。当拦渣工程高度不小于 15m,弃渣
场级别为 1 级、2 级时,挡渣墙工程建筑物级别可提高 1 级。
4.1.4 防风固沙工程应根据保护对象、风沙对主体工程或环境的危害程度分为3
个级别,防风固沙工程级别应按表 4.1.4 的规定确定。
4.1.5 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应按工程所处的位置及占地性质分为 3 个级别,植被
恢复与建设工程级别应按表 4.1.5 的规定确定。
4.2 设计标准
4.2.1 拦渣堤、拦渣坝、拦洪工程、排洪工程等弃渣场防护工程防洪标准应根据
其相应建筑物级别确定,弃渣场防护工程防洪标准应按表 4.2.1 的规定确定,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拦渣堤、拦渣坝工程可不设校核洪水标准,拦渣堤防洪标准还应满足河
道管理和防洪要求。
2 拦渣堤、拦渣坝、拦洪工程、排洪工程等失事可能对周边及下游工矿企
业、居民点、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等造成重大危害时,2 级以下拦渣堤、拦渣坝、
拦洪工程、排洪工程的防洪标准可按表 4.2.1 的规定提高 1 级。
3 库区型弃渣场位于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防护工程防洪标准不宜超过 20 年
一遇,但渣场失事对主体工程或重要设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或存在较大水土流
失危害隐患的,应提高设计标准。
4.2.2 弃渣场、中转料场、表土堆存场等临时性拦挡防护工程防洪标准应取 3
年~5 年一遇,当弃渣场级别为 3 级及 3 级以上时,可提高到 10 年一遇防洪标
准。
4.2.3 弃渣场、料场、施工生产生活区需布设永久排水措施的,其排水设计标
准宜采用 3 年~5 年一遇 5min~10min 短历时设计暴雨。
4.2.4 弃渣场及其防护工程设计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弃渣场及其防护工程抗震设计烈度应采用场地基本烈度,基本烈度为Ⅶ
度和Ⅶ度以上的应进行抗震验算。
2 弃渣场及其防护工程建筑物结构整体稳定安全标准应按本规范相关条款
规定执行。
4.2.5 水电站引水渠道防风固沙带宽度应根据其防风固沙工程级别和主导风风
向确定,水电站引水渠道防风固沙带主导风向最小防护宽度 Wmin应符合表 4.2.5
的规定。对于需要保护的水库、库岸工程、引水进水口等防护对象,其防风固
沙带宽度和范围应根据风蚀危害情况,经论证研究后确定。
4.2.6 植被恢复和建设工程设计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 级标准应满足水土保持、生态保护和景观等多种功能的要求。设计应
结合景观要求,选用工程所在地适生园林树种、灌木和草种进行合理配置,并辅
以工程措施,营造美感和生态效益俱佳的生态环境。
2 2 级标准应满足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要求,可结合景观游憩等功能要求。
3 3 级标准应满足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要求,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
4.2.7 边坡防护工程级别及其边坡的抗滑稳定安全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
电水利工程边坡设计规范》DL/T 5353 的有关规定。
5 弃渣场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弃渣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弃渣场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并坚持因地制宜、安全可靠、
经济合理、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的原则。
2 弃渣场选址应与主体工程设计相协调、同步进行,在满足水土保持要求
的同时做到技术可行。
3 弃渣场堆置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弃渣的物理力学参数、气象及水文条
件等确定堆置要素,并满足弃渣场的稳定性。
4 在渣体稳定的基础上,应根据弃渣场位置、类型及堆置情况进行拦挡、
护坡、防洪排导等工程防护措施设计。
5.1.2 弃渣场设计所需基本资料及成果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形测绘成果。
2 地形地貌特征、气象条件、水文条件、地震设防烈度、环境现状。
3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4 弃渣场渣料来源、弃渣组成、弃渣量、回采量、弃渣物理力学参数。
5 与弃渣场设防标准相应的洪水流量、洪水位、流速;水电站施工期和运
行期水库的特征水位;降雨量、降雨强度、降雨过程;泄洪雾化范围。
6 施工总布置平面图、枢纽建筑物布置平面及剖面图。
5.1.3 弃渣场应按不同设计阶段进行相应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勘
察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应调查场区的自然地理特征、气象特征、地形地貌
特征,应勘察场区的水文地质特征、自然灾害特征、地基土特征、软弱地基土分
布范围及特征、地下水、地表水系特征,补给、径流特征,应查明场址区土的分
层、级配和物理力学性质,应对场地的适宜性进行评价。
2 招标设计阶段应复核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地质资料与结论,补充查明遗留
的工程地质问题,为完善和优化设计以及编制招标设计文件提供地质资料。
3 施工详图设计阶段应在招标设计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检验、核定前期勘
察的地质资料与结论,补充论证弃渣场工程地质问题,为施工详图设计提供工程
地质资料。
5.2 弃渣场分类及适用条件
5.2.1 按照弃渣场地形条件、弃渣场与河(沟)道及水库的相对位置、洪水处理
方式等,水电工程弃渣场可分为平地型、坡地型、沟道型、临河型和库区型。库
区型弃渣场按照渣顶高程与水库死水位和正常蓄水位的关系可分为库底型、库
中型和库面型,弃渣场分类应符合表 5.2.1 的规定。
5.2.2 弃渣场防护措施体系应按弃渣场地形条件、与河(沟)道及水库的相对位
置、洪水处理方式等进行布设,防止弃渣场水土流失。
5.3 弃渣场场址选择
5.3.1 弃渣场严禁布设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及行洪安
全等有重大影晌的区域。
5.3.2 弃渣场选址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DL/T 5419、《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DL/T 5397 和《水电工程施工总布
置设计规范》NB/T 35120 的有关规定。
5.3.3 弃渣场选址地形图比尺精度不应低于 1:5 000。
5.3.4 弃渣场选址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弃渣场位置应与场内交通、渣料来源相适应。转存料场应便于渣料回采,
避免或减少反向运输。
2 弃渣场宜靠近开挖作业区的山沟、山坡、荒地、河滩等地段,不占或少
占耕地、林地。
3 在未建成水库内设置弃渣场,宜选在死水位以下,确需在水位变幅区弃
渣的,应进行充分论证。
4 利用河滩地布置弃渣场时,应符合河道管理和防洪行洪的要求,并应采
取措施保障行洪安全。
5 弃渣场不宜设置在泥石流沟,确需设置的应进行专门论证,并采取必要
的防治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稳定。
6 弃渣场不宜设置在地下水出露地段,若无法避开,应充分考虑地下水对
弃渣场稳定的不利影响,并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
7 弃渣场地基承载力应满足堆渣要求,渣场底部应无软弱结构面。
5.3.5 弃渣场场址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开展选址论证,场址方案的比选应包括
下列内容:
1 制约性因素分析。
2 场址的水文条件。
3 场址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 占地类型与面积、涉及的移民安置人数与专项设施数量及其投资。
5 弃渣场容量、运距、运渣道路、防护措施及其投资。
6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数量及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
7 安全防护距离。
8 渣料回采利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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