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NB/T 10415-2020, NB/T10415-2020, NBT 10415-2020, NBT10415-2020
| 标准编号 | NB/T 10415-2020 (NB/T10415-2020) | | 中文名称 | 中温玻璃-金属封接式真空直通太阳集热管 | | 英文名称 | (Medium temperature glass-metal sealed vacuum direct solar collector tube) | | 行业 | 能源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F12 | | 字数估计 | 15,17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 实施日期 | 2021-02-01 | | 标准依据 | 国家能源局公告2020年第5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NB/T 10415-2020: 中温玻璃-金属封接式真空直通太阳集热管
NB/T 10415-2020 英文名称: (Medium temperature glass-metal sealed vacuum direct solar collector tube)
备案号: N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能 源 行 业 标 准
中温玻璃-金属封接式真空直通太阳集热管
国家能源局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和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提出。
本文件由能源行业农村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NEA/TC8)归口。
本文件由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太阳能热利用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省太阳能产品质量检验中心、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龙光
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河北道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光普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桑达太阳
能技术有限公司、丹阳市凯鑫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神太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德诺太阳能设
备有限公司、浙江海光能源有限公司、山东耀国光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玉溪市太标太阳能设
备有限公司、北京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煦珀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科之峰节能技术有限公
司、连云港众沃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兆阳光热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凌德力、高辉、邢作新、薛道荣、闵庆喜、孙守建、荆正伟、俞海强、周树
远、王国伟、翁常金、张永林、周小雯、李凤德、方文朝、顾常杰、杜鸣、王敏、雷东强、贾铁鹰、
沈斌。
中温玻璃-金属封接式真空直通太阳集热管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中温玻璃-金属封接式真空直通太阳集热管(以下简称直通管)的结构与编码、技术
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文件适用于槽式、线性菲涅尔式等中温太阳能热利用系统中接受太阳辐射,工作温度范围在100℃
~300℃的中温玻璃-金属封接式真空直通太阳集热管,其他类似玻璃-金属内管结构的直通式太阳能集热
管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2936 太阳能热利用术语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395 无缝钢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19775-2005 玻璃-金属封接式热管真空太阳集热管
GB/T 29159-2012 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用玻璃管
GB/T 25965 材料法向发射比与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半球发射比试验方法
GB/T 25968 分光光度计测量材料的太阳透射比和太阳吸收比试验方法
4 结构与编码
4.1 产品结构
直通管结构和组成部件见图1。
4.2 结构尺寸
直通管结构尺寸的推荐规格序列见表1。
4.3 产品编码
直通管的编码结构如图 2 所示: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
5.1.1 玻璃罩管上的结石应符合 GB/T 19775-2005 中 6.1.3 的规定,节瘤应符合 GB/T 19775-2005 中
6.1.4 的规定,气线长度应符合 GB/T 19775-2005 中 6.1.5 的规定。
5.1.2 金属吸热管上的吸热体涂层应颜色均匀,无手印、污物、起皮、脱落和明显划伤。
5.2 尺寸偏差
玻璃罩管的弯曲度应不大于 0.2%;金属吸热管的外径和壁厚应符合 GB/T 17395 的相关规定;直通
管实测长度应不大于标称值的±0.5%,玻璃罩管实测外径应不大于标称值的±5mm。
5.3 环切等级
玻璃罩管的环切等级应不大于HQ-6。
5.4 光学性能
5.4.1 玻璃罩管太阳透射比应不小于 0.90(AM1.5)(非玻璃罩管两端过渡区域)。
5.4.2 金属吸热管涂层的太阳吸收比应不小于 0.92 (AM1.5)。
5.4.3 太阳选择性吸收涂层半球发射比应不大于 0.08(150℃±1℃)。
5.5 封接漏率
玻璃与金属封接漏率应小于1.0×10-10 Pa·m3/s。
5.6 真空性能
直通管真空夹层内的气体压强应不大于5×10-2Pa。测试期间,在玻璃壁上应呈现微弱荧光,不应有
辉光放电、火花穿透玻璃壁或火花发散而玻璃壁上无荧光现象。
5.7 机械强度
5.7.1 直通管应能承受直径为 30mm 实心钢球从不低于 1.4m 高度的冲击不破损。
5.7.2 波纹弹性连接管经受 12000 次的模拟位移试验后,封接漏率应符合 5.5 的规定。
5.8 热损系数
直通管热损系数应符合表3的规定。
5.9 耐候性
5.9.1 高温形变弯曲度
直通管形变弯曲度试验后,每米直通管的形变弯曲度应不大于5mm。
5.9.2 外热冲击
外热冲击试验后,玻璃罩管应无炸裂或裂纹等损坏,玻璃-金属封接处应无变形、炸裂和漏气。
5.9.3 耐低温
耐低温试验后,直通管应无损坏。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6.1.1 视检玻璃罩管上的结石、节瘤和气线长度情况,记录检查结果。
6.1.2 视检金属吸热管上的吸热体涂层的外观情况,记录检查结果。
6.2 尺寸偏差
将直通管水平固定放置在 V 形试验支架上,两端封接处在支撑点位置,用百分表测量直通管中部
的最大与最小径向尺寸,最大与最小径向尺寸之和除以 2 倍玻璃罩管长度为玻璃罩管弯曲度;用精度
0.02mm 的千分尺测量并记录金属吸热管的外径和壁厚;用精度 1mm 的钢卷尺测量并记录直通管长度;
用精度 0.02mm 的千分尺测量并记录玻璃罩管外径和壁厚。
6.3 环切等级
玻璃罩管环切等级试验方法按GB/T 29159-2012 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
6.4 光学性能
6.4.1 切割直通管上非玻璃罩管两端过渡区域的玻璃罩管,样品尺寸应满足分光光度计的要求,使用
具有积分球的分光光度计在波长范围 300nm~2500nm 内,光线分别与玻璃罩管上截取的玻璃试样的凸
面、凹面垂直入射,按 GB/T 25968 的规定测量玻璃罩管太阳透射比,玻璃试样的凹面和凸面各做 3 次,
取平均值。
6.4.2 切割直通管的金属吸热管,样品尺寸应满足分光光度计的要求,使用具有积分球的分光光度计
在波长范围 300nm~2500nm 内,按 GB/T 25968 的规定测量金属吸热管涂层吸收比。
6.4.3 太阳选择性吸收涂层的半球发射比试验方法按 GB/T 25965 的规定进行,测试温度调整为 150℃
±1℃。
6.5 封接漏率
将氦质谱检漏仪的检测接口与直通管的排气嘴对接,氦质谱检漏仪对直通管内腔进行抽气工作,当
仪器显示玻璃罩管内的可检漏率小于1.0×10-10 Pa·m3/s时,用充满氦气的气包将封接处全部包住,并持续
30s。仪器显示的漏率应无提高。
6.6 真空性能
用火花检漏器在暗室环境下探测直通管的玻璃-金属封接端的真空夹层,根据放电颜色对真空状况
作定性判断。
6.7 机械强度
6.7.1 直通管水平固定安装在试验架上,由间距 1500mm 的两个带有厚 5mm 聚氨酯衬垫的 V 形槽支
撑,直径 30mm 的钢球对准集热管中部与两支点中部,钢球底部至玻璃罩管撞击处 1400mm,自由落下,
垂直撞击在直通管上。
6.7.2 用往复试验装置对波纹弹性连接管进行 12000 次模拟位移试验,每次模拟位移试验的周期为 2s、
位移量为 2mm 每个波,试验后按 6.5 的规定进行封接漏率试验。
6.8 热损系数
热损系数试验方法按附录A规定的进行。
6.9 耐候性
6.9.1 高温形变弯曲度
将直通管放置在V形支架上,通过垂直投影的方式标记加热前直通管中心位置高度,油泵循环导热
油,设定导热油加热温度为300℃±2℃,达到设定温度后继续循环2h,测量加热后直通管中心位置高度,
加热前后高度差为∆h,直通管形变弯曲度为∆h/L。
6.9.2 外热冲击
将直通管放置在V形支架上,油泵循环导热油,设定导热油加热温度为300℃±2℃,达到设定温度
后,对直通管均匀喷水,喷水水温15℃±10℃,喷水流量应大于150kg/(m·h),保持喷水5min,检查直通
管是否有损坏。
6.9.3 耐低温
将直通管放入特制的超低温冰柜中,连接管道做好保温,直通管和两端金属连接段均应处于低温状
态下,油泵循环导热油,设定导热油加热温度为300℃±2℃,设定超低温冰柜内温度为-40℃±2℃,待
超低温冰柜内达到设定温度后,运行30min,检查直通管是否有损坏。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直通管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2 每支直通管均应进行出厂逐支检验,每批均应进行出厂抽样检验。
7.1.3 直通管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在正常情况下,自上一次型式检验起已连续生产超过 1 年时;
c) 产品停产 1 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 当产品设计、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e) 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或用户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