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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NB/T 42040-2014 (NB/T42040-2014) | | 中文名称 | 全矾液流电池通用技术条件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vanadium flow battery | | 行业 | 能源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K82 | | 国际标准分类 | 27.070 | | 字数估计 | 11,195 | | 发布日期 | 6/29/2014 | | 实施日期 | 11/1/2014 | | 引用标准 | GB/T 2408-2008; GB/T 9969-2008; GB/T 29840-2013 | | 标准依据 |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4年第4号 | | 发布机构 | 国家能源局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全钒液流电池系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规格的全钒液流电池系统。 |
NB/T 42040-2014: 全矾液流电池通用技术条件
NB/T 42040-2014 英文名称: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vanadium flow battery
NB
ICS 27.070
K82
备案号:46555-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全钒液流电池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钒液流电池系统(以下简称电池系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规格的全钒液流电池系统。
5.1 试验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试验应在本标准规定的环境下进行。试验环境条件如下:
--电解液温度:25℃~35℃;
--空气湿度:5%~95%。
5.2 测试仪器
测试仪器的精度要求如下:
--电压表:准确度 0.5 级,内阻至少为 1kΩ/V;
--电流表:准确度 0.5 级;
--温度计:具有适当的量程,分度值不大于 l℃,标定准确度不低于 0.5℃;
--绝缘电阻测试仪:量程满足测试要求;
--通过国家机构计量的,可实现功率、电流、电压调节的电测量设备。
5.3 外观
用目测法检查电池系统的外观,电池系统外观应符合 4.2 的规定。
5.4 额定瓦时容量试验
按照如下步骤,进行电池系统额定瓦时容量的试验:
a) 电池系统充电至 100%SOC;
b) 电池系统以额定功率进行放电至 30%SOC;
c) 继续以额定功率的 30%进行放电直至放电截止条件;
d) 放电过程中记录电解液的 SOC;
e) 重复 a)~d)步骤 3 次;
f) 计算电池系统 3 次充放电循环的放电瓦时容量平均值;
注:对于大规模电池系统,考虑到测试的可操作性,可以选用单元电池系统代替电池系统进行测试。
g) 其数值大于或等于制造商规定的额定瓦时容量,则认为符合要求。
5.5 额定功率试验
按照如下步骤进行电池系统额定功率的试验:
a) 电池系统放电至 0%SOC;
b) 电池系统以恒功率进行充电直至充电截止条件;
c) 电池系统以恒功率进行放电直至放电截止条件;
d) 充放电时记录电解液的 SOC;
e) 重复 b)~d)步骤 3 次;
f) 记录电池系统充放电过程中的最大连续功率;
注:对于大规模电池系统,考虑到测试的可操作性,可以选用单元电池系统代替电池系统进行测试。
g) 其数值大于或等于制造商规定的额定功率,同时符合 4.3 和 4.5 的要求。
5.6 电池系统额定能量效率试验
按照如下步骤进行电池系统额定能量效率试验:
a) 电池系统充电至 100%SOC;
b) 电池系统以额定功率进行放电直至放电截止条件;
c) 电池系统以额定功率进行充电直至充电截止条件;
d) 充放电时记录电解液的 SOC;
e) 重复 b)~c)步骤 3 次;
f) 记录最后一次循环的充放电瓦时容量数据;
注:对于大规模电池系统,考虑到测试的可操作性,可以选用单元电池系统代替电池系统进行测试。
g) 结果计算,其值应符合 4.5 的要求。计算公式为:
5.7 容量保持能力试验
按照如下步骤进行电池系统容量保持能力的试验:
a) 电池系统充电至 100%SOC;
b) 电池系统以额定功率进行放电直至放电截止条件;
c) 电池系统以额定功率进行充电直至充电截止条件;
d) 充放电时记录电解液的 SOC;
e) 连续重复 b)~d)步骤 99 次;
f) 电池系统按 5.4 规定的方法进行容量试验并记录放电瓦时容量数据;
注:对于大规模电池系统,考虑到测试的可操作性,可以选用单元电池系统代替电池系统进行测试。
g) 结果计算,其值应符合 4.6 的要求。计算公式为:
5.8 低温储存性能试验
按照如下步骤进行电池系统低温存储性能的试验:
a) 电池系统充电至 100%SOC;
b) 电池系统停机,将电解液温度降低到不高于 5℃并保持 12h;
注:考虑到测试的可操作性,可以选用构成电池系统的电堆和电解液组装成可实现测试功能的小型电池系统,代替
原电池系统进行测试。
c) 电解液无沉淀或结晶现象,将电解液温度恢复至常温;
d) 重复 b)~c)步骤 3 次,记录最后一次循环的放电瓦时容量数据;
e) 最后一次循环的放电瓦时容量与额定瓦时容量数据的比应符合 4.7 的要求。
5.9 高温储存性能试验
按照如下步骤进行电池系统高温存储性能的试验:
a) 电池系统充电至 100%SOC;
b) 电池系统停机,将电解液温度升高到不低于 40℃并保持 12h;
注:考虑到测试的可操作性,可以选用构成电池系统的电堆和电解液组装成可实现测试功能的小型电池系统,代替
原电池系统进行测试。
c) 电解液无沉淀或结晶现象,将电解液温度恢复至常温;
d) 重复 b)~c)步骤 3 次,记录最后一次循环的放电瓦时容量数据;
e) 最后一次循环的放电瓦时容量与额定瓦时容量数据的比应符合 4.8 的要求。
5.10 过充电保护试验
电池系统以额定功率充电至充电截止条件后,继续以恒定功率进行充电,电池系统应自动启动过充电告警功能。
5.11 过放电保护试验
电池系统以额定功率放电至放电截止条件后,继续以恒定功率进行放电,电池系统应自动启动过放电告警功能。
5.12 充电特性曲线试验
按照如下步骤进行电池系统充电特性曲线的试验:
a) 电池系统放电至 0%SOC;
b) 电池系统以恒功率进行充电直至充电截止条件;
c) 记录电池系统充电过程的 SOC;
d) 以 5 个不同功率值重复 a)~c)步骤,并形成充电曲线。
注 1:电池系统以最小功率充电时应达到 100%SOC,以最大功率充电时应不大于 50%SOC。
注 2:对于大规模电池系统,考虑到测试的可操作性,可以选用单元电池系统代替电池系统进行测试。
5.13 放电特性曲线试验
按照如下步骤进行电池系统放电特性曲线的试验:
a) 电池系统充电至 100%SOC;
b) 电池系统以恒功率进行放电直至放电截止条件;
c) 记录电池系统放电过程的 SOC;
d) 以 5 个不同功率值重复 a)~c)步骤,并形成放电曲线。
注 1:电池系统以最小功率放电时应达到 0%SOC,以最大功率放电时应不小于 50%SOC。
注 2:对于大规模电池系统,考虑到测试的可操作性,可以选用单元电池系统代替电池系统进行测试。
5.14 阻燃性能试验
按照如下步骤进行电池系统阻燃性能的试验:
a) 水平法:按 GB/T 2408-2008 中第 8 章的规定进行,试验后电池系统的外壳、储罐、管路及内
部相关重要部件应符合 GB/T 2408-2008 中第 8.3.2 条 FH-1(水平级)的要求;
b) 垂直法:按 GB/T 2408-2008 中第 9 章的规定进行,试验后电池系统的外壳、储罐、管路及内
部相关重要部件应符合 GB/T 2408-2008 中第 9.3.2 条 FV-0(垂直级)的要求。
5.15 防爆性能试验
按照如下步骤进行电池系统防爆性能的试验:
a) 应在确认安全措施得以保证后进行试验;
b) 电池系统以额定功率进行充电直至充电截止条件后,继续保持充电状态;
c) 经 1h 后,在不停电的情况下,用直流 24V 电源在储罐外 2/3 高度处(或者电池系统最高点)
熔断 1A~3A 的熔丝,反复 2 次产生明火试验;
d) 电池系统应不引燃、不引爆。
5.16 绝缘电阻试验
用绝缘电阻测试仪测量电池系统正负极接口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测试结果应符合 4.15 的要求。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方式为抽检,检验项目见表 1。
6.2.2 在出厂检验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应将该产品退回相关部门返工后再次提交验收。若
再次检验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要求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或小批试生产;
--定期抽试,连续批量生产的产品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设计或工艺的变化足以引起产品的性能改变;
--产品转厂生产或长期停止(超过定期抽试期限)生产后又恢复生产;
--客户有特殊要求时;
--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有要求时。
6.3.2 判定规则
当所有试验项目均满足规定时,则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如果任何一个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加
倍抽样,若仍不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6.3.3 抽样方法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采用材料、设备和工艺与正常生产相同并随机抽取的电池系统,检验项目见表 2。
7 标志、使用说明书
7.1 标志
7.1.1 产品上应有下列标志:
a) 制造商名称或其注册商标;
b) 电池系统的标称规格,其表示方法为:额定功率/额定容量;
c) 电池系统的生产日期或序列号;
d) 极性符号;
e) 警示牌,警示牌的内容应包含振动危险、挤压危险、腐蚀性液体等。
7.1.2 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厂的厂名、厂址、邮编;
b) 产品标准编号;
c) 每箱的净重和毛重;
d) 标明防潮、防冻、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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