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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903-2007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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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903-2007 英文版 70 QB/T 2903-2007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罐装蜡烛 QB/T 2903-2007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QB/T 2903-2007 (QB/T2903-2007)
中文名称 罐装蜡烛
英文名称 Jar candle
行业 轻工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Y44
国际标准分类 71.100.35
字数估计 7,755
发布日期 2007-12-03
实施日期 2008-06-01
引用标准 GB/T 19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采用标准 RAL-GZ 041/1-2005, NEQ; ASTM F2417-2004, NEQ
发布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灌装蜡烛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灌装蜡烛产品。

QB/T 2903-2007: 罐装蜡烛 QB/T 2903-2007 英文名称: Jar candle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轻 工 行 业 标 准 QB/T 2903—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前 言 罐装蜡烛系列产品是蜡烛行业的主要产品之一,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特制定此行业标准。 本标准是在参考了德国标准RAL-GZ041/1(2005) 《蜡烛的一般质量和检验规范》 (General Quality and Inspection Specifications for candles)、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 ASTM F 2417-2004 《蜡烛燃烧测试的标准规范》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Fire Safety for Candles) 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牙膏蜡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南烛业有限公司、东莞铨威烛业 有限公司、定州市金桥蜡烛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颖、阚生东、王传磊。 本标准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罐装蜡烛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 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罐装蜡烛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4.1 性能指标 成品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4.2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容器 取样品4支,观察容器有无缺口、裂纹、毛刺、气泡等。 5.2 色泽 取样品4支,目测。 5.3 气味 取样品4支,鼻嗅。 5.4 蜡芯偏心度 取样品4支,用游标卡尺测量蜡烛,取4支蜡烛中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 5.5 蜡芯露出长度 取样品4支,用游标卡尺测量,每支应符合标准要求,取4支蜡烛中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 5.6 热稳定性 5.6.1 主要仪器 恒温培养箱:精度±1℃。 5.6.2 测试步骤 取样品4支,平放在(35±1)℃的恒温箱内,保持24h, 取出恢复至室温,观察有无变形、变色现象。 5.7 光稳定性 5.7.1 主要仪器 a) 光稳定性测定箱:密闭的带有散热装置的紫外灯箱; b) 紫外灯:波长365nm, 照度500μW/cm²~600μW/cm²。 5.7.2 测试步骤 取样品4支,平放于光稳定性测定箱内距紫外灯200mm 的正下方处,保持48h, 取出观察有无变色现象。 5.8 产品放置稳定性 取样品4支,逐支放在10°的斜面上,观察在任意放置角度下有无倾倒现象。 5.9 燃烧性能 取样品4支,在室温15℃~25℃、无强空气对流条件下,点燃蜡烛15min 后观察其燃烧情况,直至 完全熄灭。用钢板尺测量火焰高度,取4支蜡烛中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 注:蜡烛燃烧性能试验按下述要求进行。 1)质量小于40g, 燃烧至离蜡烛底部10mm 停止; 2)质量大于40g, 直径小于60mm, 每燃烧2h至少停止1h, 燃烧至离蜡烛底部20mm 停止; 3)直径大于60mm, 每燃烧5h至少停止1h, 燃烧至离蜡烛底部20mm 停止。 5.10 燃烧时间 取样品4支,在室温15℃~25℃、无强空气对流条件下,用计时器测量蜡烛从点燃至燃烧到离蜡烛 底部10mm 或20mm (参照5.9注进行试验)所用的时间。 5.11 燃烧余辉 取样品4支,在室温15℃~25℃、无强空气对流条件下,点燃30min, 将蜡烛熄灭,测量蜡芯熄灭 至无烟的时间;1重新点燃蜡烛,重复上述试验。取两次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最后测试结果。 5.12 安全性 目测5.9的全过程,观察容器有无破裂。 5.13 容器表面温度 5.13.1 主要仪器 红外测温仪:精度±1℃。 5.13.2 测试步骤 取样品4支,在蜡烛燃烧过程中用红外测温仪测定容器表面温度,取4支蜡烛中试验结果的最大值为 最后测试结果。 5.14 净含量 取样品10支称重,与标注净含量比较,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 .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色泽、气味、蜡芯偏心度、 蜡芯露出长度、燃烧性能、安全性。 6.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形式 检验。 a)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或配方调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1.3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投料、同一批规格生产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符合检验数量的样品,经工厂 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6.2 判定规则 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不合格项目, 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验结果中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和运输包装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如下标志,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 a) 产品名称、商标; b) 生产厂名、地址; c) 采用的标准编号; d) 相应的警告标志。 7.1.2 运输包装应有如下标志,特殊情况可按客户要求。 a) 产品名称、商标; b) 生产厂名、厂址; c) 装箱数量、毛重、颜色; d) 出厂日期; e) 包装箱规格; f) 向上、怕雨、怕晒等标志。 7.2 包装 在不损坏产品质量的情况下,产品包装形式和包装材料由供需双方自定,运输包装封箱打包应牢固, 每箱内应附有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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