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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QB/T 2952-2008 (QB/T2952-2008) | | 中文名称 | 洗涤用品标识和包装要求 | | 英文名称 | Requirements for detergent marks and packaging | | 行业 | 轻工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08 | | 国际标准分类 | 71.100.35 | | 字数估计 | 7,750 | | 发布日期 | 2008-03-12 | | 实施日期 | 2008-09-01 | | 引用标准 | GB/T 191; GB 12904 | | 标准依据 | 发改委公告2008年第25号;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洗衣粉、洗衣液、洗衣皂、香皂、餐具洗涤剂、沐浴剂、洗手液等各类洗涤用品的标识和包装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洗衣粉、洗衣液、洗衣皂、香皂、餐具洗涤剂、沐浴剂、洗手液等各类洗涤用品的标识和包装。 |
QB/T 2952-2008: 洗涤用品标识和包装要求
QB/T 2952-2008 英文名称: Requirements for detergent marks and packag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2952一2008
洗涤用品标识和包装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表面活性剂洗涤用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太原)、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辉、徐有其。本标准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衣粉、洗衣液、洗衣皂、香皂、餐具洗涤剂、沐浴剂、洗手液等各类洗涤用品的标识和包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洗衣粉、洗衣液、洗衣皂、香皂、餐具洗涤剂、沐浴剂、洗手液等各类洗涤用品的标识和包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淮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2904商品条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4标识
4.1 形式
a)直接印刷或标打在产品包装上;
b)以标签的形式粘贴在产品包装上。
4.2基本要求
4.2.1洗涤用品标识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2.2洗涤用品标识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准确、科学,易于消费者理解、掌握。
4.2.3洗涤用品的标识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内容。
4.2.4洗涤用品的标识不应在流通过程中变得模糊,标签不应脱落,应易于辨认和识读。
4.2.5应使用规范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同时可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
4.2.6进口产品应使用规范汉字标注各项内容。
4.2.7所用计量单位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4.3标注内容
4.3.1 产品名称
应在产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符合产品标准的通用名称或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专用名称,也可使用不致产生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或俗名。
4.3.2商标
商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
4.3.3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注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应标注原产地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合法名称和地址。
4.3.4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
4.3.5生产日期与保质期
4.3.5.1当法规或产品明示标准有要求时,或生产者需要标注时,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4.3.5.2标注方法
a)生产日期: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
b)保质期:保质期×年、保质期×月;
c)生产批号:由生产者自定;
d)限期使用日期:在X×××年××月前或在×X××年××月××日前使用等语句或能反映日期的数字序列。
4.3.6产品标准编号
应标注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编号。
产品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组成,如QB/T ××××-2000。如不标注产品标准的年代号,则按最新版本执行。
4.3.7产品类型、质量等级
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产品类型、质量等级的,按产品标准规定标注产品类型、质量等级。
4.3.8生产许可证标识和编号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标注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4.4可标注内容
4.4.1产地,应真实。
4.4.2商品条码,应符合GB 12904的规定。
4.4.3主要原料的名称。
4.4.4注意事项和使用指南。
4.4.5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贮存和运输条件。
4.4.6有效期内的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4.5销售包装
4.5.1销售包装应符合4.3、4.4要求。
4.5.2产品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²时,可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其他内容标注在产品附加说明物上。
4.5.3裸装产品可不标注。
4.6运输包装
4.6.1运输包装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产品标准编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6.2运输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GB/T 191的规定。
5包装
5.1分类
产品包装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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