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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4827-2015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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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4827-2015 英文版 140 QB/T 4827-2015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用紫外线杀菌单元 QB/T 4827-2015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QB/T 4827-2015 (QB/T4827-2015)
中文名称 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用紫外线杀菌单元
英文名称 Household and similar devices with ultra-violet disinf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unit
行业 轻工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Y69
国际标准分类 97.18
字数估计 10,110
发布日期 2015-07-14
实施日期 2016-01-01
引用标准 GB/T 191; GB/T 1019; GB/T 2423.17; GB/T 2828.1; GB 4706.1; GB 5296.2; GB 5749; GB/T 5750; GB/T 17219; GB/T 19857;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2001); 卫生部《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2001)
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 第49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5年第10号(总第190号)
发布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用紫外线杀菌单元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用紫外线杀菌单元, 也适用于独立使用的紫外线杀菌器具。

QB/T 4827-2015: 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用紫外线杀菌单元 QB/T 4827-2015 英文名称: Household and similar devices with ultra-violet disinf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unit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4827- 2015 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用 紫外线杀菌单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用紫外线杀菌单元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用紫外线杀菌单元,也适用于独立使用的紫外线杀菌器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分类与命名 4.1 分类 4.1.1紫外线杀菌单元按使用形式分为: ——过流式紫外线杀菌单元(G):对流经的水进行杀菌的紫外线杀菌单元; ——浸人式紫外线杀菌单元(J):浸在储水容器中进行杀菌的紫外线杀菌单元。 4.1.2紫外线杀菌单元按使用是否承压分为: ——承压式紫外线杀菌单元(C):承受工作压力: ——非承压紫外线杀菌单元(F):不承受工作压力。 4.2命名 5要求 5.1正常使用条件 5.1.1进水要求如下: a) 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以及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中其他处理单元的出水; b)压力:0.1 MPa~0.4 MPa; c)水温:5℃-38℃; d)浊度:不大于1NTU。 5.1.2环境条件如下: a)温度:4℃~40℃; b) 相对湿度:不大于90%(25℃时)。 5.2 外观 5.2.1紫外线系菌单元外观应整洁、无锈蚀。 5.2.2紫外线杀菌单元外露结构件表面应平整、光滑,无锐利棱边 5.2.3紫外线杀菌单元外壳涂层表面应平整、光洁,颜色均匀一致,涂层牢固,不应有明显的流疤、划痕、皱纹、麻坑、起泡、漏涂或集合沙粒等缺陷。电镀件的装饰镀层应光洁细密、色泽均匀,不应有斑点、锈点、针孔、气泡或镀层剥落等缺陷。塑料件的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不应有裂痕、气泡、明显缩孔和变形等缺陷。 5.3材料 5.3.1与水接触的材料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5.3.2与水接触的金属材料应耐腐蚀。 5.3.3塑料、橡胶类材料受到紫外线辐射后,在生产商标称的材料使用寿命期限内,材料应无变形、变软、破损,材料的结构强度应符合5.42要求,材料的卫生安全应符合5.3.1要求。 5.3.4紫外线杀菌单元所用材料应能承受在无水期间紫外线灯点亮时所产生的温度。 5.4结构 5.4.1结构设计应布局合理、连接牢固,便于维护保养或更换紫外灯。 5.4.2紫外线杀菌单元应进行静态压力试验和循环压力试验,试验时应无渗漏或破裂现象,具体规定 5.5卫生安全 紫外线杀菌单元的卫生安全应符合GB/T17219要求。 5.6 紫外线有效剂量 紫外线杀菌单元正常工作时的素外线有效剂量不应低于40mJ/cm² 5.7 杀菌效果 紫外线杀菌单元的杀菌效果应达到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 行)(2001)要求 5.8出水水质 紫外线杀菌单元的出水水质中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 5749要求。 5.9电气安全 紫外线杀菌单元的电气安全应符合GB 4706.1要求。 5.10连续使用寿命 紫外线杀菌单元的连续使用寿命不应低于5000h和制造商的标称值。在此时间内,紫外线杀菌单元的紫外线有效剂量、杀菌效果和出水水质均应符合要求。 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6.1.1除特殊规定外,试验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a)实验室的环境温度为(25±5)℃; b)试验用水温度为(25±1)℃; c)相对湿度为45%75%; d)试验进水压力为(0.2王0:02)MPa; e)如使用市电,电源电压为(220±11)V,电源频率为(50±1)Hz。 6.1.2 对结构完整性试验,应在专用设备中进行,以防止在试验过程中发生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坏的危险。 6.1.3主要测量仪器及其要求: a) 测量温度的仪器,型式检验时应精确到±0.3℃,出厂检验时应精确到±1℃; b) 计时器的准确度应达到±1s; c) 压力测量仪器的精确等级为1.6级,量程为测量点上的1.5倍~2倍。 6.2外观 视检。 6.3 材料 6.3.1 按GB/T17219规定的方法检测。 6.3.2 紫外线杀菌单元内与水接触的金属表面按GB2423.17进行试验,试验周期为96h。取样尺寸100mm×100mm。试验前,表面清洗除油。试验结束后,检查表面情况。 6.3.3将紫外线杀菌单元在无水情况下开亮紫外灯24h,关紫外灯后视检构造材料有无变形、受损、 变软,并按6.4.2和GB/T17219规定的方法试验。 6.4结构 6.4.1 结构合理性 视检。 6.4.2 结构性能 6.4.2.1 试验仪器 静态压力试验、循环压力试验的试验装置如图1所示。 6.4.2.2 静态压力试验 按下列规定对紫外线杀菌单元进行静态压力试验: a) 试验用水的温度应保持在(20±3)℃; b) 将紫外线杀菌单元的进、出水口连接到图1中所示的试验装置土; c) 向紫外线杀菌单元内注满水,使紫外线杀菌单元内的空气全部排空。关闭紫外线杀菌单元的出水口和排水口,启动泵对紫外线杀菌单元施加压力; d) 以不超过0.4MPa/s升压,在5s内将压力增加到表1中规定的压力值; e) 将试验压力保持15 min。在整个试验过程中,持续检查紫外线杀菌单元的水密性。 6.4.2.3循环压力试验 按下列规定对紫外线杀菌单元进行循环压力试验: a) 整个循环试验过程的水温应保持在(20±3)℃,且应调整到在试验装置的表面不会形成冷凝水; b) 将紫外线杀菌单元的进、出水口连接到图1中所示的试验装置上; c) 向紫外线杀菌单元内注满水,使紫外线杀菌单元内的空气全部排空。关闭紫外线杀菌单元的出水口和排水口,启动泵对紫外线杀菌单元施加压力; d) 将计数器归零,或记录其初始读数后,开始压力循环试验。每个周期的压力上升1s~3s、高压保持、压力下降、低压保持时间各为1s。按表1循环试验10万次; e) 在整个试验过程中,检查系统的水密性。 6.5卫生安全 按GB/T17219规定的方法测定。 6.6 紫外线有效剂量 按GB/T19857规定的方法试验。 6.7杀菌效果 6.7.1 紫外线杀菌单元的杀菌效果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2001)中4.2规定的方法测定。 6.7.2紫外线杀菌单元采样方法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2001)的规定。 6.7.3 菌落总数及总大肠菌群的检验按GB/T5750规定的方法。 6.8 出水水质 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6.9 电气安全 按GB4706.1规定的方法试验。 6.10连续使用寿命 紫外线杀菌单元按制造商标称的净水流量进行通水试验,进行计时,直至5000h或制造商的标称的连续使用寿命(应选择较大值),按6.5、6.6、6.7规定的方法检测此时的紫外线有效剂量、杀菌效果和出水水质。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紫外线杀菌单元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产品保修卡等后,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项目及其不合格分类见表2。 7.2.3 出厂检验的组批、抽样方案及判定按GB/T2828.1的规定进行,其中检验水平和接收质量上限AQL值由制造企业根据自身的控制需要或按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2.4 出厂检验中的出水菌落总数及电气安全项目,均属致命缺陷,只要出现1台项不合格,即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1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 更改主要原材料、零部件或更改工艺设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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