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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QC/T 1160-2022 (QC/T1160-2022) | 中文名称 | 汽车行业整车制造绿色工厂评价导则 | 英文名称 | Guidelines on evaluation of whole vehicle manufacturing green factory in automobile industry | 行业 | 汽车行业标准 (推荐) | 字数估计 | 25,222 | 发布日期 | 2022-04-08 | 实施日期 | 2022-10-01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行业整车制造绿色工厂评价导则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评价方法等。本文件适用于汽车行业整车制造绿色工厂的评价。 |
QC/T 1160-2022: 汽车行业整车制造绿色工厂评价导则
QC/T 1160-2022 英文名称: Guidelines on evaluation of whole vehicle manufacturing green factory in automobile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汽车行业整车制造绿色工厂评价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行业整车制造绿色工厂评价导则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基础设施、管
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评价方法等。
本文件适用于汽车行业整车制造绿色工厂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
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 总则
汽车行业整车制造绿色工厂应在保证产品功能、质量以及制造过程中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的前
提下,引人生命周期思想,优先选用绿色工艺、技术和设备,满足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
资源技人、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的综合评价要求。绿色工厂评价体系框架如图 1 所示。
4.2 基础合规性与相关方要求
4.2.1 汽车行业整车制造绿色工厂应依法设立,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或其他方面的事
故,并作出自我声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利益相关方环境要求做出承诺,应同时满足有关承诺
要求,其承诺应可通过网站等公开渠道获取。
注:工厂设立和运行情况可从省级以上安监、环保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委网站公开信息进行查询。
4.2.2 汽车行业整车制造绿色工厂所属生产企业应取得道路机动车辆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人
并提供相关证明,相关准人要求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
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4.3 对最高管理者要求
4.3.1 应通过下述方面证实其在绿色工厂方面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a)对绿色工厂的有效’性负责;
b)确保建立绿色工厂建设、运维的方针和目标,并确保其与组织的战略方向及所处的环境相
一致;
c)确保将绿色工厂要求融人组织的业务过程;
d)确保可获得绿色工厂建设、运维所需的资源;
的就有效开展绿色制造的重要性和符合绿色工厂要求的重要性进行沟通;
f) 确保工厂实现其开展绿色制造的预期结果;
g)指导并支持员工对绿色工厂的有效性做出贡献;
h)促进持续改进;
i) 支持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证实其领导作用。
4.3.2 应确保在工厂内部分配并沟通相关角色的职责和权限。分配的职责和权限至少应包括下列
事项:
a)确保工厂建设、运维符合本文件的要求;
b)收集并保持工厂满足绿色工厂评价要求的证据;
c) 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绿色工厂的绩效,包括绿色制造绩效。
4.4 对工厂要求
4.4.1 应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制造的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
目标责任制。
4.4.2 应有开展绿色工厂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目标、指标和实施方案。上述规划、目标、指标和
方案应有可行性,指标应明确且可量化。
4.4.3 应传播绿色制造的概念和知识,定期为员工提供绿色制造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并对教
育和培训的结果进行考评。
5 基础设施
5.1 建筑
5.1.1 汽车行业整车制造绿色工厂的建筑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评批复
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
5.1.2 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消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同时”制度(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技人生产和使用”),提供相关验收与评价报告。
5.1.3 汽车行业整车制造绿色工厂的危险品仓库、有毒有害操作间及废弃物处理间等产生污染物
的房间应独立设置。
5.1.4 汽车前处理、电泳工艺的涂装车间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
5.1.5 汽车行业整车制造绿色工厂宜分别从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采光照明、绿化及场地、再生
资源及能源利用等方面进行建筑的节材、节能、节水、节地及可再生能源利用,应符合 GB/T 50878
的评价标准。
5.1.6 汽车行业整车制造绿色工厂宜采用多层建筑。
5.2 照明
5.2.1 汽车行业整车制造绿色工厂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人工照明应符合 GB 50034 的规定。
5.2.2 应使用自然光等节能措施,自然光采光率不宜低于 GB 50033 中规定的水平;不同场所的照
明进行分级设计;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取分区、分组与定时自动调光等措施。
5.3 使用设备
5.3.1 企业应限期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企业需提供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清单及设备淘汰计划
表,每年度淘汰计划完成率达到 100%。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见《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
录》。未使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的企业无需提供设备淘汰计划表。
5.3.2 用能设备宜采用节能型产品。机电设备、工业锅炉、压缩机、泵和风机等通用设备的选取
见《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国家重点推广的电机节能先进技术目录》、《“能效之
星”产品目录》。
5.4 计量设备
5.4.1 汽车行业整车制造绿色工厂应符合 GB 17167 、 GB 24789 的规定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
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能源及资源使用的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
5.4.2 应具备大气、水体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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