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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SF/T 0086-2020 (SF/T0086-2020) | | 中文名称 |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 | | 英文名称 | (Rules for peer assessment of the quality of criminal legal aid cases)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16 | | 字数估计 | 14,159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 实施日期 | 2020-12-30 | | 标准依据 | 司法部公告(2020.12.30)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SF/T 0086-2020: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
SF/T 0086-2020 英文名称: (Rules for peer assessment of the quality of criminal legal aid case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行 业 标 准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信息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占山、汪进联、钱治平、刘颖、王树良、李云虹、张仁礼、刘智勇、陈家荣、
朱昌焕、孔超、潘泓、彭莉红、朱睿、陆春。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的评估方式、评估指标体系、评估规则、评估结果和
案件质量改进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对已经办结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组织开展质
量评估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SF/T 0032-2019 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司发通[2013]34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的通知
4 评估方式
4.1 初评。同行评估人员应通过查阅被评估案件的案卷材料和分析案件,按照 6.1和 6.2的要求和规
定确定一级指标评估结果和案件等级。
4.2 复评。同行评估人员应对所有被评估案件进行初评。对初评不合格的案件组织复评,对复评仍不
合格的案件,应及时告知承办律师和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
4.3 异议审查。承办律师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组织评估的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
请以及相关证据。组织评估的部门应对书面异议申请及其涉及的案件的案卷组织异议审查。逾期未提交
书面异议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4.4 参加初评、复评和异议审查的同行评估人员,如果与被评估案件有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评估公
正性的,应回避。
5 评估指标体系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的评估对象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体系包括 8个一级指标
和 19个二级指标。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以及指标要求和相关说明见表 1。
6 评估规则
6.1 一级指标评估规则
6.1.1 基本规则
一级指标评估结果应包括“不合格”、“合格”和“优良”三个等级。
6.1.2 基本要求
同行评估人员应根据表 1中各一级指标对应的二级指标要求,按照 6.1.3~6.1.10中各一级指标的
评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情形)进行评估。
6.1.3 及时有效会见受援人
根据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不同,对会见及时性、会见内容针对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评估。因特殊情况,
采取远程视频的方式会见的,应能证明该会见笔录经受援人确认无误。评估规则如下:
a) 通过查看相关法律文书或会见笔录,会见次数没有达到每个诉讼阶段会见一次的,则该一级指
标应评为“不合格”,案件等级也应评为“不合格”(特定案件会见未被侦查机关许可的除外);
b) 会见笔录内容无法辨认,或对照表 1中相关要求会见内容有重大缺失的,则该一级指标应评为
“不合格”;
c)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承办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未被侦
查机关许可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合格”;
d) 会见较及时、会见内容和会见笔录基本符合表 1中相关要求,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合格”;
e) 会见及时、会见内容和会见笔录符合表 1中相关要求的,或每个诉讼阶段会见次数超过 1次且
会见内容和会见笔录等符合表 1中相关要求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优良”。
6.1.4 及时有效阅卷
评估规则如下:
a) 通过查看阅卷笔录或证据目录等阅卷材料并经合理推断,不能够证明有阅卷行为的,则该一级
指标应评为“不合格”,案件等级也应评为“不合格”;
b)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
1) 阅卷材料内容缺乏准确性的;
2) 阅卷材料内容无法辨认的;
3)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缺失重要案卷材料的。
c) 有阅卷行为,并能够根据案件需要制作阅卷材料,有案件事实、主要证据和阅卷意见等内容的,
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合格”;
d) 阅卷及时,制作阅卷材料完整和准确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优良”。
6.1.5 依法调查取证
评估规则如下:
a) 应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或调查取证出现明显疏漏(例如: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
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等。)而没有告知办案机
关的,则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
b) 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 a)所列情形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合格”;
c) 能够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按表 1中相关要求收集和使用证据的,则该一级指标
宜评为“优良”。
6.1.6 有效提出法律意见
评估规则如下:
a) 没有按照案件所处阶段及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的,则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案件等级
也应评为“不合格”;
b)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
1) 所提法律意见没有分析论证的;
2) 辩护意见简单抄袭、复制前一诉讼阶段辩护词、敷衍塞责的;
3) 内容无法辨认,且结合相关法律文书,仍无法合理推断得出肯定结论的。
c) 所提法律意见适用法律正确,具有一定的针对性、逻辑性、充分性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合
格”;
d) 所提法律意见适用法律正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逻辑性、充分性的,或法律意见全部或主要
观点被办案机关采纳的(例如: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不予起诉、审判阶段无罪或
部分罪名无罪、改判等。),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优良”。
6.1.7 依法参加庭审活动
根据开庭准备、质证、法庭辩论和庭审情况记录等,综合评估。评估规则如下:
a) 通过查看庭审记录或法庭笔录、判决书等案卷材料,合理推断其依法参加庭审活动,则该一级
指标应评为“不合格”,案件等级也应评为“不合格”;
b)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
1) 在参加庭审活动中,质证缺乏针对性,没有围绕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的;
2) 辩论意见没有分析论证的;
3) 庭审记录和法庭笔录均没有的。
c) 通过查看案卷材料,能够依法参加庭审活动,并能够针对焦点发问,围绕真实性、关联性和合
法性进行质证,发表辩论或代理意见有分析论证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合格”;
d) 通过查看案卷材料,能够依法参加庭审活动,并能积极做好开庭准备,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中,充分陈述和质证,分析论证充分,针对性强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优良”。
6.1.8 全面履行告知义务
通过查阅会见笔录、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等材料,对该项指标进行评分。评估规
则如下:
a) 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受援人不同意承办律师为其辩护,承办律师没有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的,
则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案件等级也应评为“不合格”;
b) 结合会见笔录、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或报告记录等材料,证明表 1中要求的告知内容没
有重大缺失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合格”;
c) 结合会见笔录、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或报告记录等材料,证明表 1中要求的告知内容已
全面告知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优良”。
6.1.9 履行报告义务
评估规则如下:
a) 案件属于表 1中四类案件中任一种,且没有报告记录的,则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合格”;
b) 属于表 1中四类案件中任一种,并有提请集体讨论研究代理意见的佐证材料,且在法律援助案
件承办情况通报或报告记录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优良”;
c) 其他情况下,该一级指标宜评为“合格”。
6.1.10 规范整理提交承办材料
承办材料能够反映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案件的全过程,并于案件办结之日起 30日内向法律援助
机构提交。评估规则如下:
a) 对照授权委托书,发现执业活动超越受委托的权限,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则该一级指标应
评为“不合格”,案件等级也应评为“不合格”;
b) 根据表 1,反映承办律师办案关键环节工作的材料有重大缺失的,则该一级指标应评为“不合
格”;
c) 从承办材料的形式和内容综合判断,承办材料基本能够反映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案件的全过
程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合格”;
d) 承办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表 1中相关要求的,则该一级指标宜评为“优良”。
6.2 案件等级评估规则
6.2.1 基本规则
案件等级评估结果应包括“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等级。
6.2.2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如下:
a) 案件有 6.1.3 a)、6.1.4 a)、6.1.6 a)、6.1.7a)、6.1.8a)和 6.1.9 a)中所列案件情形的,
案件等级应被评为“不合格”;
b) 其他情况下,同行评估人员应根据案件所适用的指标项,按照 6.1.3~6.1.10的相关要求,逐
项评估并填写每个一级指标的评估结果及评语(理由),并根据一级指标评估结果情况,按照
6.2.3~6.2.6中规定的规则进行评估。
6.2.3 侦查阶段的案件
评估规则如下:
a) 有≥3个一级指标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案件等级应评为“不合格”;
b) 有≥3个一级指标评估结果为“优良”,一级指标 “不合格”≤1个,案件等级宜评为“良好”;
c) 有≥3个一级指标评估结果为“优良”,且无一级指标“不合格”的,案件等级宜评为“优秀”;
d) 其他情况下,案件等级宜评为“合格”。
6.2.4 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不开庭审理的案件
评估规则如下:
a) 有≥3个一级指标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案件等级应评为“不合格”;
b) 有≥3个一级指标评估结果为“优良”,一级指标 “不合格”≤1个,案件等级宜评为“良好”;
c) 有≥4个一级指标评估结果为“优良”,且无一级指标“不合格”的,案件等级宜评为“优秀”;
d) 其他情况下,案件等级宜评为“合格”。
6.2.5 审判阶段开庭审理的案件
评估规则如下:
a) 有≥4个一级指标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案件等级应评为“不合格”;
b) 有≥4个一级指标评估结果为“优良”,一级指标 “不合格”≤1个,案件等级宜评为“良好”;
c) 有≥5个一级指标评估结果为“优良”,且无一级指标“不合格”的,案件等级宜评为“优秀”。
d) 其他情况下,案件等级宜评为“合格”。
6.2.6 特殊情况的处理规则
6.2.3和 6.2.4规定的评估规则,客观反映案件一级指标为“不合格”、“合格”和“优良”的比
重,是提示同行评估人员评定案件等级的直接依据。仍有特殊情况处理规则如下:
a) 为防止出现案件一级指标为“不合格”较多而案件等级却被评为“良好”甚至“优秀”,或一
级指标为“合格”以上较多而案件等级却被评为“不合格”等畸轻畸重、有失偏颇的情况,同
行评估人员认为有必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提示等级范围之外自主评定等级的,应说明理由;
b) 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同行评估人员应慎重考虑,并将其作为案件评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的重要参考:
1) 每个诉讼阶段会见次数超过 1次的;
2) 能够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调查取证的;
3) 法律意见被采纳的;
4) 质量监督管理相关文书积极评价的。
注:评估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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