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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Z11388-200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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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Z 11388-2009 英文版 70 SJ/Z 11388-2009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 SJ/Z 11388-2009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SJ/Z 11388-2009 (SJ/Z11388-2009)
中文名称 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
英文名称 General guidelines of environment-friendly use period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s
行业 电子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L10
国际标准分类 31.020
字数估计 12,177
发布日期 2009-11-17
实施日期 2010-01-01
引用标准 SJ/T 11364
标准依据 工科(2009)第62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0年第1号(总第121号)
发布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范围 主要规定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确定环保使用期限的通用规则。

SJ/Z 11388-2009: 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 SJ/Z 11388-2009 英文名称: General guidelines of environment-friendly use period of 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s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 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 SJ/Z 11388-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 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参考。有关对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司反映。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归口。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参加起草单位:参见附录A。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韩硕样、杨檬。 引 言 由于产品功能的需要以及技术水平的局限,目前部分电子信息产品的材料成分中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为帮助产业界确定含有上述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进一步做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第39号令)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确定并标识在相应产品上的环保使用期限若超出产品的实际环保使用期限,则生产者或进口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提出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确定环保使用期限的通用规则。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内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超出SJ/T 11363—2006规定的限量要求的电子信息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SJ/T 11364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3术语和定义 SJ/T 1136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3.1 技术型环保使用期限technical environment-friendly use period通过实践或科学的方法和试验技术确定的环保使用期限。 3.2 概念型环保使用期限notional environment-friendly use period通过与产品其他使用期限概念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的环保使用期限。 3.3 技术寿命techno-life依据设计确定的产品期望平均寿命值。 4总则 4.1 数值范围 环保使用期限小于或等于10a的电子信息产品,宜选择1到10之间的整数作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大于10 a的电子信息产品,宜选择5的整数倍作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当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不是5的整数倍时,宜选择相近且较小的5的倍数作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4.2方法的选择流程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宜按图1所示顺序选择合适的方法确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按照方法选择流程图,企业应优先考虑用实践法和试验法确定产品的技术型环保使用期限,如果技术型方法不适用,则可以不分先后顺序选择四种概念型环保使用期限的确定方法中的一种进行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确定。 5环保使用期限的确定方法 若产品在设计阶段由生产者确定了技术寿命,且在设计过程中考虑了环境因素,宜通过以下公式计算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环保使用期限=技术寿命+差额 注:差额宜包括产品销售前的运输、储存等市场寿命以及可修复产品损坏后的维修、更换零部件等翻修寿命。 5.2.4类比法 未确定产品技术寿命和安全使用期限的新型电子信息产品,宜采用与其生产技术和原材料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作为其自身的环保使用期限。 5.2.5查表法 部分电子信息产品可根据附录B确定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6使用条件 在确定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使用条件时,宜考虑以下因素......

英文网页English: SJZ11388-2009

相关标准: SN/T 3512 | SJ/T 11920 | SJ/T 11923 | SJ/T 11919 | SJZ11388-2009 | SJZ113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