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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SN/T 1551-2005 (SN/T1551-2005) | | 中文名称 | 供港澳活猪产地检验检疫操作规范 | | 英文名称 |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pigs supplied to Hong Kong or Macao at the places of origin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41 | | 国际标准分类 | 11.220 | | 字数估计 | 7,739 | | 发布日期 | 2005-02-17 | | 实施日期 | 2005-07-01 | | 引用标准 | GB 16548 | | 标准依据 | 行业标准备案公告 2005年第4号(总第64号);认办科函(2013)258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在产地对供港澳活猪的检验检疫操作规范。本标准适用于在产地对供港澳活猪的检验检疫。 |
SN/T 1551-2005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pigs supplied to Hong Kong or Macao at the places of origin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551-2005
供港澳活猪产地检验检疫操作规范
2005-02-17发布
2005-07-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如苏、郭奕亮、周仲芳 、肖德雄、蔡雄丹。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551-2005
供港澳活猪产地检验检疫操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产地对供港澳活猪的检验检疫操作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在产地对供港澳活猪的检验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活猪从停止给药到采取尿液供药物残留检测或到活猪出口时的最短间隔时间。
3.2
对活猪用药后产生的允许存在于猪肉、脏器或猪尿液中的该药物残留的最高含量。
3.3
我国政府和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禁止在生猪饲养过程中使用的药物。
3.4
我国政府和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允许在生猪饲养过程使用的药物,但使用这些药物
时必须严格遵守使用规定,有足够的休药期,在商品猪出口时保证其残留量不会超过其最高残留限量。
4 检验检疫要求
4.1 活猪应来自在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的饲养场。
4.2 猪只健康状况良好,未发现我国政府规定的和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要求的应检疫的动物传
染病和寄生虫病及其他疾病的临床症状。
4.3 猪只未饲喂未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登记的饲料(简称非备案饲料)或使用禁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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