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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SN/T 1758-2006 (SN/T1758-2006) | | 中文名称 |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rule of sanitary measures or entry-exit health and quarantine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C6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 | | 字数估计 | 10,131 | | 发布日期 | 2006-04-25 | | 实施日期 | 2006-11-15 | | 引用标准 | GB 15981-1995 | | 标准依据 | Industry Standard Notice 2006 No. 7 (No. 79 overall) | | 发布机构 | 海关总署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的对象、要求、指征、方法选择、程序、效果评定、处置及安全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消毒、杀虫、灭鼠。 |
SN/T 1758-2006
General rule of sanitary measures or entry-exit health and quarantine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758-2006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2006-04-25发布
2006-11-15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
、郑剑宁、周力沛、裘炯良。
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758-2006
5 卫生处理指征
5.1 消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消毒处理:
---受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及国家法定的其他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
---来自疫区,判定有受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可能的;
---发现有国家卫生检疫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要求实施消毒的对象的;
---发现其他应实施强制消毒的对象的。
5.2 杀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杀虫处理:
---判定为染疫或染疫嫌疑,可能存在能传播染疫传染病的医学节肢动物的;
---来自疫区,可能存在与相应的传染病传播关系密切的医学节肢动物的;
---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和邮包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节肢动物,足以为
害的;
---发现有国家卫生检疫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要求实施杀虫对象的;
---进口的废旧交通工具、废旧物品存在医学节肢动物的;
---发现其他应实施强制杀虫对象的。
5.3 灭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灭鼠处理:
---出入境交通工具被判定为鼠疫染疫或染疫嫌疑的;
---口岸出现鼠疫或鼠疫疑似病例、鼠类不明原因反常死亡的;
---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来自鼠疫疫区,可能携带鼠类的;
---国际航行船舶卫生监督发现鼠迹,其程度足以为害的;
---出入境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发现有鼠迹的。
6 方法与药剂选择
6.1 一般原则
6.1.1 根据影响卫生处理效果的因素,选择能提高和保证效果的方法。
6.1.2 根据医学媒介生物的种类,选择敏感的药剂和适宜的施药方法。
6.1.3 根据卫生处理对象的种类、数量、特点和现场条件,选择适宜的处理方法。
6.1.4 对染疫或染疫嫌疑对象,应选择能确保卫生处理效果和效率的方法。
6.1.5 避免选择对设施、设备及货物有损害作用的药剂和方法。
6.1.6 选择对大气、环境污染少的药剂。
6.2 应用原则
6.2.1 消毒
应按下列原则实施消毒:
---对判定为染疫或染疫嫌疑的对象,应实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对密闭空间的表面、室内的空气、不宜浸湿的物品、需杀灭货物内部病原体的对象的消毒,宜采
用熏蒸法;
---对面积大且密闭性差的场所的表面、货物的表面、可浸泡的物品宜采用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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